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附民上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秀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怡方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怡方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汪怡君法官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謝靜慧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