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貴姣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養正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450號),提起上訴。查:前述刑事部分,因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