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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附民上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楊紹玄送達代收人 張衛航被 上訴人 楊修安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致重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致重傷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所涉傷害致重傷罪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作成本判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