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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附民上字第 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慧曦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志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上列當事人間因瀆職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瀆職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582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