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03號原 告 AD000-H11284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1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審判長法官高玉舜於 114年8月28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由資深法官張明道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其事由)
法 官 黃于真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