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68號原 告 廖渝荃被 告 儲開軒(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民被告儲開軒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儲開軒及檢察官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儲開軒在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茲附民原告廖渝荃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載明,倘本案所涉刑事案件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之旨,自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