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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9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936號原 告 AD000-A111159A(年籍詳卷)被 告 AD000-A111159B(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D000-A111159B(姓名年籍詳卷)被訴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0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0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AD000-A111159A(姓名年籍詳卷)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