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44號原 告 徐瑋煒被 告 吳承洋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