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上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晨軒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晨軒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9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於115年7月30日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表示:因感染性腸胃炎無法到庭,願配合本院另指定之開庭日期到庭等語,並檢附診斷證明書到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