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上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沈沁燊上列上訴人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侵訴字第12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