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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侵上訴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上訴字第71號聲 請 人 AC000-A112054(姓名年籍詳卷)代 理 人 杜昀浩律師被 告 童文彥選任辯護人 黃中麟律師

王智研律師李婷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7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AC000-A112054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文彥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在案。聲請人AC000-A112054係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針對相關證據即時表示意見,以協助法院釐清待證事實,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含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同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25號案件審理後,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利益後,認認本件聲請合法,且屬適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