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60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德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45號,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0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翁德發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翁德發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晚間8時25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龍廣店(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涉嫌竊盜店內啤酒2瓶,正欲離去之際(涉犯竊盜罪部分,另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946號為有罪判決確定),遭店員鍾海報警、阻止逃離現場,詎翁德發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全家便利商店龍廣店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場所,接續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即20:25:01、20:25:13、20:2
5:18),針對鍾海辱罵「我偷了你的雞巴啦」、「幹你娘雞巴」、「幹你娘雞巴」等語,足以貶損鍾海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鍾海提出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於本院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均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翁德發否認犯罪,辯稱:我於犯罪事實一所載時、地,口出「我偷了你的雞巴啦」、「幹你娘雞巴」、「幹你娘雞巴」等語,但沒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等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被告於犯罪事實一所載時、地,在現場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
之全家便利商店龍廣店內,對告訴人口出「我偷了你的雞巴啦」、「幹你娘雞巴」、「幹你娘雞巴」之事實,業經告訴人鍾海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北檢114年度偵字第30687號卷《下稱偵30687卷》第25至28頁);並有案發之114年8月1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30687卷第48至51頁)、告訴人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30687卷第59至63頁)附卷可稽。且有卷附114年8月15日監視器錄影及錄音檔案光碟,及本院當庭勘驗光碟內「公然侮辱畫面.avi」、「公然侮辱聲音檔(1).avi」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4至67頁)。另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坦承不諱(見偵30687卷第17至20、75至76頁,原審114年度易字第16445號卷《下稱原審卷》第62至65頁),嗣於本院坦認客觀事實,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且無庸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而言。經查:
⒈被告以前揭言詞辱罵告訴人,依社會一般通念認知,顯係
貶損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且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言詞,是被告以前揭言詞辱罵告訴人,自屬侮辱行為無訛。
⒉本案之案發地點為營業中之全家便利商店龍廣店,核屬公
眾得進出、往來之場所,且案發時尚有其他客人在門市內,有案發之114年8月1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30687卷第48至5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屬實(見附表編號6),足見被告辱罵告訴人時,確屬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
⒊又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報警、阻止其逃離現場,而多次口
出上開羞辱性言詞,衡酌被告說話當時之對象、時機等一切情況綜合考量,是其行為時有以前揭言詞作為侮辱之詞謾罵告訴人,其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犯意,應堪認定。㈢又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4號判決指明「處罰之公然侮
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法院就個案言論,論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者,除須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認定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外,更應審慎權衡他人名譽權所受影響,與該言論可能具有之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其裁判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經查:
⒈本院勘驗卷附光碟內「公然侮辱畫面.avi」、「公然侮辱
聲音檔 (1).avi」,勘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6所載內容(見本院卷第64至67頁)。
⒉觀諸附表編號3、4所載情狀:⑴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
01,被告要離開店裡,經告訴人以手肘阻擋,兩人面對面,大聲對話之情狀下,被告口出「我偷了你的雞巴啦」之語。⑵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13,告訴人從後方抓住被告,不讓被告離去之情狀下,被告口出「幹你娘雞巴」之語。⑶於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18,告訴人從背後抓著被告肩膀,不讓被告離去,被告用力掙扎之情狀下,被告口出:「幹你娘雞巴」之語。
⒊由上可知,被告口出上開言詞之表意脈絡,係因被告涉嫌
在超商內竊取啤酒犯行,遭告訴人發覺、報警,2人發生口角衝突,被告欲逃離竊盜現場,遭告訴人以手肘阻擋、從後方抓住等情狀下,被告針對告訴人而口出「我偷了你的雞巴啦」、「幹你娘雞巴」、「幹你娘雞巴」等言詞,可認被告係以辱罵、羞辱告訴人之強烈性言詞,迫使告訴人退讓、鬆手,以達逃離現場、規避罪責之目的,顯非被告單純之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亦非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佐以被告在衝突當場口出3次言語攻擊,其針對告訴人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所為貶損告訴人人格尊嚴、社會評價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核與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均無涉,自非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4號判決指明之保障範圍,併此說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自
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對告訴人口出
上開3次公然侮辱之語,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科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疏未詳查,遽認被告對告訴人稱「偷你雞巴」、「幹你娘」之目的,係針對告訴人指控其竊盜一事表達反對之意思,係在表達個人立場,並對被公開指控犯罪而辯解,而非單純辱罵告訴人之無價值言論,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公然侮辱告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涉犯竊盜罪嫌,遭告訴人報警、阻止逃離現場,竟在全家便利商店龍廣店辱罵告訴人,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所為應予非難;併審及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坦認犯行,惟於本院否認犯罪,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補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之素行(參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承武提起上訴,檢察官劉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院勘驗卷附光碟內之「公然侮辱畫面.avi」、「公
然侮辱聲音檔 (1).avi」(見本院卷第64至67頁)編號 勘驗結果 1 監視器畫面時間:20:23:00,影片時間:00:00:51.700(告訴人在櫃臺後方替其他客人結帳,被告揹橘黃色袋子站在店外騎樓) 告訴人:欸小偷回來啦,不曉得你要怎樣…… (被告走回店內,面向櫃臺) 被告:看吧,我又沒有要跑,我就是走出去看一下 告訴人:走出去,你走多久? 被告:我還沒有買啦 告訴人:還沒有買就回來啦 被告:好啦(被告走到櫃臺,從袋中拿出兩瓶啤酒,表示要結帳) 被告:我要……沒有了齁,多少 告訴人:叫警察了啦(打電話中) 被告:叫什麼警察?我給你錢了欸,叫警察,我又沒有偷你的東西,趕快算錢啦(此時,告訴人邊打電話邊走出櫃臺,走到自動門口向外張望後,面對被告) 被告:趕快算,我要走啦,我沒有偷你的東西 告訴人:有小偷(電話中) 被告:我沒有偷你的東西喔 告訴人:對,203,有小偷,好謝謝(電話中) 被告:你趕快算喔,我沒有偷你的東西,我沒有走人喔,你不要亂搞喔,我跟你講喔 2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4:24,影片時間:00:02:17.000 告訴人:看看這是什麼態度,到現在還是這個態度是不是(告訴人跟店外另一人說話) 被告:算了啦,好啦對不起,來(被告向前靠近告訴人) (中間無法辨識) 被告:沒有,趕快,算一算,謝謝你,謝謝你,對不起,來 告訴人:沒有,就這樣,叫警察了 被告:快一點啦 告訴人:我叫警察了 被告:我不管,拿來 告訴人:你不管你不管你不要管,不管就叫警察了啦,你還不管 被告:我不要買 告訴人:不要買你別走 3 監視器畫面時間:00:24:57,影片時間:00:02:50.000 (被告往前欲走出店門,遭告訴人阻擋,兩人面對面,在門口多次推擠拉扯) 被告:我為什麼不能走 告訴人:為什麼,你小偷阿 被告:「我偷了你的雞巴啦」(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01,被告要離開店裡,經告訴人以手肘阻擋,兩人面對面,大聲對話) 告訴人:你再給我說 被告:什麼洨啦 告訴人:你小偷 被告:小什麼 4 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08,影片時間:00:03:01.000(被告推擠告訴人,走出自動門外,告訴人阻止被告,被告在騎樓掙脫告訴人後欲離開。告訴人向前拉住被告,兩人持續在騎樓拉扯) 告訴人:不要跑,小偷,抓小偷…… 被告:「幹你娘雞巴」(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13,告訴人從後方抓住被告,不讓被告離去) 告訴人:抓小偷,抓…… 被告:「幹你娘雞巴」(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18,告訴人從背後抓著被告肩膀,不讓被告離去,被告用力掙扎) 告訴人:小偷…… 被告:我沒有偷東西 5 監視器畫面時間:20:25:23,影片時間:00:03:16.000(警察到場,告訴人放開被告,警察將被告推帶進店內) 告訴人:對,他走出來了,出去了 告訴人:他在這邊罵我 警察:然後他走出去了是不是? 告訴人:對 被告:我走站在這邊而已 警察:你喝醉了是不是?(台語) 被告:我沒有喝醉(台語) 警察:你有沒有帶錢? 被告:有啊 警察:拿出來 告訴人:不要,我要告他了 被告:我要跟他付,他說什麼他一定要告我 告訴人:我不管,我要告 被告:我不管啦 告訴人:你不管,你不管,你管什麼管,你偷東西你還有理喔 被告:我偷什麼東西 告訴人:你不是偷 被告:我哪有偷 告訴人:你還罵人,我不管 6 現場有多位客戶,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