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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17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7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君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332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趙君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肆年,並應依附表所載之給付方式支付損害賠償。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

上訴人即被告趙君豪(下稱被告)明示僅對於原判決之刑提起上訴(本院卷第32頁),故本件上訴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不及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已積極填補告訴人之損害,依調解筆錄內容,於民國115年3月15日、30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15000元與告訴人,請審酌被告於失業困境下,仍竭力籌措款項,請求撤銷原判決,並請從輕量刑,併予緩刑宣告之機會,以持續履行賠償金等語。

三、撤銷原判決及量刑之理由:㈠原審審理後,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予以量刑,固

非無見。然查,被告已依原審調解筆錄內容,自115年3月15日起至同年9月15日止共匯款10萬7000元予告訴人黃進吉乙節,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8紙附卷可考(本院卷第37至51頁),是被告於原審宣判前3日起迄今已給付上開金額予告訴人,原審未及審酌此節,容有未恰。從而,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其刑等語,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途賺取所需財物,竟乘告訴人心智缺陷而辨識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佯稱可幫忙告訴人澄清與同事間之誤解、邀約同事外出、注意同事行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及匯款,造成告訴人受有42萬8000元之財產上損害,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行,且於原審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原審法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1頁),復於上開期間按月匯款予告訴人分期付款金額共10萬7000元,已如前述,其犯後態度尚可,暨參酌被告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原審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㈢緩刑之說明: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至6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上訴後,已給付告訴人共10萬7000元(餘款給付方式詳見附表),核與告訴人之母親高美女於本院審理中陳述被告到上個月都有付款等語相符(本院卷第35頁),且告訴人於調解筆錄亦表示同意法院宣告緩刑等語(原審卷第41頁),足認被告確有顯現思過及填補告訴人損失之誠意,經此偵查、審判及刑罰宣告之教訓,應知所警惕,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配合被告與告訴人調解分期賠償之情況(詳如附表),保障告訴人分期獲償之權益,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督促被告能依如附表所載給付方式確實履行,以兼顧被害人家屬之權益,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所載內容履行,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應依附表之給付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法 官 楊展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彥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被告趙君豪願給付告訴人黃進吉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元整;履行方式為:於民國115年3月15日前給付參萬伍仟元,餘款參拾玖萬參仟元自115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告訴人黃進吉壹萬貳仟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被告趙君豪匯款至告訴人黃進吉指定帳戶(匯款資料已當庭交付被告趙君豪)。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