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哲宇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98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