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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孟諭上列上訴人因醫療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孟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何孟諭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國114年9月19日114年度易字第497號第一審判決,於114年10月16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其上訴狀僅載明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與原告詳談討論內容後補理由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14年12月2日以宜院偉刑良114易497字第18855號函通知被告補正,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到院,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