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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8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8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啟文選任辯護人 鄧又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58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18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黃啟文因不滿檢舉之事未獲處理,竟基於恐嚇公眾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凌晨1時38分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B1之晶鑽餐坊(下稱晶鑽餐坊),以名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本案電話)撥打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服務專線(下稱1999專線),向接聽電話之話務人員恫稱:「我等一下換砸店、開槍什麼的」(起訴書贅載「你們現在不能處理嘛」,應予更正刪除)等語;嗣見其檢舉之事仍未獲處理,接續於同日凌晨1時49分許,以本案電話再次撥打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服務專線(下稱1999專線),向接聽電話之話務人員恫稱「我有這些紀錄,我難道沒有槍砲嗎?哼!」、「我在這邊開個幾槍好了!我現場可以!哼!」等語(上開被告當日言論,合稱本案言論),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啟文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以本案電話撥打1999專線,並在通話過程中,接續對話務人員為上述言論之表達,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公眾犯行,辯稱:當時是因為發現有外籍女子非法陪酒,我打1999專線檢舉,前後打了4通,是因為警察一直未到場處理,我才在第3通、第4通電話中有情緒性發言,目的僅僅是希望警察可以到場臨檢,因為我怕這些外籍陪酒的女子跑掉,主觀上並沒有恐嚇公眾的故意等語;辯護人則辯以:觀看被告言詞的前後語意,其目的只是在要求警察到場處理、查緝,被告因長期患有精神疾病,且當時有飲酒,難免使用情緒性用語,主觀上並無恐嚇公眾之故意,且在場聽聞之人亦未因其言論而心生畏懼,被告所為不構成恐嚇公眾罪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因不滿檢舉之事未獲處理,接續於114年3月11日凌晨1時38分許、凌晨1時49分許以本案手機撥打1999專線,向接聽電話之話務人員稱本案言論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北市西門町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本案手機通話紀錄照片、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服務熱線電話語音錄音檔案(下稱本案1999專線錄音檔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114年3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案發地點照片、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上揭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並無恐嚇故意,並以前詞置辯,惟查:⒈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

包含在內;又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該當本罪;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眾安全之危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⒉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打第3通、第4通電話時人在晶鑽

餐坊;我檢舉有色情服務的店家,第一個是臺北市○○區○○街00號7樓的金世界(下稱金世界),第二個是我當時所在地點即晶鑽餐坊等語(見原審115易58卷第72頁),且經原審勘驗本案1999專線錄音檔案,亦顯示被告為本案言論時,確實身處在餐坊撥打1999專線稱本案言論(即附表編號3、4)。而觀諸本案言論內容,客觀上已表明如話務人員未立即派員警至金世界、晶鑽餐坊臨檢,被告將在晶鑽餐坊現場砸店、開槍,被告顯已明確表達其欲加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意,且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心生畏懼。另1999專線為公務機關,並設有通報流程,話務人員會將人民所陳之事項轉知權管單位等情,此為大眾所知悉,另觀諸本案1999專線錄音檔案內容,1999專線話務人員向被告表示:

「待會也可以幫您做通報」、「所以我這邊先幫您做立案,然後幫您通報人員,告知人員您的訴求。」等語(即附表編號1),足見1999專線話務人員會將被告傳遞之本案訊息通報予警政機關處理,被告向1999專線話務人員傳遞本案言論,當屬對於不特定多數人即公眾為之。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114年3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記載:本所於114年3月11日2時4分接獲1999轉報110報案專線,稱被告進線1999專線反應市政問題,通話過程中被告疑不滿其反應案件處理情形,揚言將針對昆明街79號地下1樓進行槍擊、砸店等行為,話務人員為避免造成社會治安重大影響,即通知警方前往了解,承辦員警於同日2時15分許抵達現場,發現被告在場消費,經確認被告持有之電話號碼後,當場宣讀權利,依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嫌予以逮捕並帶返所製作筆錄等語(見偵卷第39頁),足見被告上開恐嚇公眾行為,業經傳達至偵查犯罪及相關機關,並進一步啟動偵查及安全防範機制,堪認被告之行為已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又觀諸被告稱本案言論之前、後文(即附表各編號內容),可知被告於表示上開言論時,意識清晰且態度認真,明確知悉1999專線話務人員會將本案言論透過通報機制轉告警政單位。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我知道砸店、開槍會讓公眾恐慌等語(見原審115易58卷第74頁),是被告主觀上亦就此有所認識,復將本案言論傳遞至設有通報流程之1999專線話務人員,具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之犯意甚明。

⒊被告雖辯稱:只是希望警察盡速前來處理之強烈用語,並無

進一步實現之意圖不該當恐嚇言論云云。然觀諸本案言論內容,被告已明確表達如1999專線話務人員未立即派員警至金世界、晶鑽餐坊現場臨檢,將加害在晶鑽餐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意,並非僅係強烈語氣或情緒性發言,且亦非提出質疑,被告前開置辯,已無足採。又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公安秩序因之受到騷擾不安,即該當本罪,被告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亦所在非問。從而,自無從以被告並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即卸免其應負刑法恐嚇公眾罪之罪責。至於被告是否實名檢舉,與其主觀上有無恐嚇公眾犯意並無關聯,亦無從以此遽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憑。

⒋辯護人辯以:被告為本案言論,並未令人心畏懼,不該當恐

嚇言論等語。而證人祁瑋雖於警詢時證稱:被告稱要到店內砸店、開槍,不會造成我及其他員工心生畏懼等語(見偵卷第28頁),然證人祁瑋僅係晶鑽餐坊店內組長,無法代表晶鑽餐坊所有人員或1999專線話務人員,其上開證詞自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辯護人執證人祁瑋前開證述所為之辯詞,亦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㈡、被告並無刑法第62條之適用:員警到達晶鑽餐坊前,已接獲1999專線轉報被告上開恐嚇公眾犯行,對於被告前揭犯行已有合理懷疑,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114年3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台北市西門町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7至39頁),被告於員警到場後始坦承有撥打1999專線並稱本案言論,自無刑法第62條之適用。

㈢、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辯護人雖提出被告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119頁),並主張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等語(見原審115易58卷第99頁)。然查,被告雖持有中度第1類身心障礙證明,然觀諸被告稱本案言論之前、後文(即附表各編號內容),可知被告與1999專線話務人員通話過程中,不僅能清晰表達其欲檢舉色情行業,更能提供第一處檢舉地點之地址,甚且在無法即時憶起第二處地點時,尚能主動詢問身旁之人並補足正確資訊(參見附表編號1、2)。此外,被告於通話中亦多次表示「我知道你們流程啊」、「第一個你那些SOP我全知道」、「你們的原則,我不是不知道啊」、「你們這些SOP我都全部知道」等語,展現其對相關行政作業流程、報案程序之高度認識。再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知道砸店、開槍會讓公眾恐慌;我用詞比較強,有情緒性用詞,從頭到尾我都是希望能夠立即安排臨檢等語(見原審115易58卷第74、98頁),堪認被告恫稱本案言論時,明確知悉此舉會造成公眾恐慌與社會治安危害,並意圖以此作為迫使警方立即採取臨檢行動之手段。再參酌被告於案發日即114年3月11日之警詢、偵訊過程中,對於警察及檢察官之詢問及訊問,皆能一問一答,具體敘明本案之案發經過等情,有被告114年3月11日警詢、偵訊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7至21、77至79頁),依上開證據,可見被告於案發時知悉自己之行為,且能清楚回答問題及表示意見,甚能就對其有利之事項進行答辯,並能清楚辨識其行為違法,顯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甚為明確,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辯護人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依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檢舉之事未獲處理,竟撥打1999專線並恫稱本案言論,恣意為本案恐嚇公眾犯行,破壞公共秩序,應予嚴正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低收入戶,沒有其他收入,需要撫養奶奶(見原審115易58卷第9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其所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使用之未扣案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理由謂以:僅係為促使警察到場查緝非法外籍女子,並無恐嚇公眾之故意;又縱認被告所為成立犯罪,原審未考量被告長期罹患精神疾患,量刑亦有未洽,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經查:

⒈被告確有於事實欄一所載時、地,撥打1999專線,向接聽電

話之話務人員告以本案言論,且其主觀上有以此方式恐嚇公眾之故意,業經認定如前。被告已有恐嚇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至為灼然,其所辯各節亦經本院一一指駁如前,洵無足採。被告上訴猶執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一節,已無足採。

⒉被告及辯護人雖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惟查:

⑴、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予

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對犯罪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其意,被害人或社會亦因此而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

⑵、辯護人雖辯以:原審未考量被告罹有精神疾患,並領有中

度身心障礙證明,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被告為本件犯行時,並未因其所罹患之精神疾病,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業經說明如前。審酌被告僅因不滿檢舉之事未獲處理,即接續撥打1999專線,恣意向接聽電話之話務人員為本案言論,破壞公共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且其犯後猶否認犯行,復考量其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形,並由刑法第151條恐嚇罪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暨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最高為3千元折算1日,最低為1千元折算1日,整體觀之,原審量刑顯然已斟酌全盤情節,自無從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即認有量處較輕之刑之情事。綜此而論,自難認原審量刑失當,有應予撤銷而改判較輕之刑之理由。

㈢、又被告上訴理由復謂以:被告用以撥打1999專線之手機,並非違禁物或應沒收之物,如以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屬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事例。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等語。經查: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明定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必要之情形,得不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其中過苛之虞、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必要及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屬實體過苛事由,乃禁止過度原則之具體展現;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之情形,則為訴訟經濟事由,係指從法秩序保護觀點,其他法律效果(例如宣告刑罰)即為已足,或者案件調查所耗費之司法資源,與沒收之宣告顯不相當,即毋庸再宣告沒收。⒉本件被告係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撥打1999專

線,為本案恐嚇公眾之言論,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有被告行動電話通話紀錄影本附卷足憑(見偵卷第117至118頁),則上開手機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亦堪認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客觀上對被告所招致損害及產生懲罰效果,並未逾其犯行之可責程度,而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情事。從而,原審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於法並無不合。辯護人指摘原審認事用法違誤一節,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違誤、量刑不當等節,均無足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胤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999專線錄音檔案(原審115易58卷第76至94頁)編號 內容 1 檔案名稱「0000-00-00_01-03」 接線生(女聲): 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 黃啟文:喂,你好。 接線生:您好。 黃啟文:欸,所以我要舉報一些像非法說那申請來臺陪酒的人是不是 也打1999? 接線生:非法來陪酒的您是指說有色情行業的部分嗎? 黃啟文:是,沒有錯。 接線生:請問地點是? 黃啟文:昆明街。 接線生:昆明街。 黃啟文:臺北市,昆明街。 接線生:嗯,昆明街。 黃啟文:94號。 接線生:94號。 黃啟文:對。 接線生:店家名稱是? 黃啟文:我不知道因為地下室坐電梯上去的。 接線生:那幾樓呢? 黃啟文:七樓,六、七樓吧?對。 接線生:不好意思,所以是六樓還是七樓,您現在人在那邊嗎?還是? 黃啟文:我剛人在那邊,然後我現在在另外一間。 接線生:那請問是六樓還是七樓呢? 黃啟文:六七樓都有,全有。 接線生:所以是六七樓都有這樣的狀況? 黃啟文:然後,對。 接線生:然後是賣什麼的店家? 黃啟文:然後我跟,我現在在另外一間也都是,我可以具名檢舉。 接線生:好這邊,待會會詢問您的個資,詢問昆明街這一個是賣什麼 的店家? 黃啟文:你說什麼的店家? 接線生:昆明街94號這一個他是賣什麼東西的店家? 黃啟文:一樣陪酒。 接線生:他單純賣陪酒嗎?還是吃酒酒吧酒店夜店? 黃啟文:酒店,94號吧,對啊,因為那間叫金世界。 接線生:所以上述這一個六樓七樓酒店,然後有色情服務是嗎? 黃啟文:對。 接線生:然後另外一家是? 黃啟文:昆明街一樣。 接線生:昆明街幾號? 黃啟文:地下室B1。 接線生:昆明街幾號呢? 黃啟文:這個你們查一下我的案件記錄應該有。 接線生:不好意思,我們沒辦法查詢您的案件記錄喔,除非你給我們 案件編號密碼。 黃啟文:沒關係,我忘記這邊的店址,我現在在現場,B1的某一間, 萬華分局那些人都知道。 接線生:但因為我們這邊是要登記資料的部分,所以需要您可能要提 供一下詳細的。 黃啟文:可以,資料我可以給你,因為就這樣子,我可以提供所有的 資料給你,然後剩下的要查詢萬華分局那邊應該都知道我, 包括說政風跟廉政都有聯絡過我,要我提供資料。 接線生:不是先生,我不是指說您的個人資料,我是指說您第二間要 檢舉的昆明街的地址。 黃啟文:是啊,我知道你們流程啊,第一個第一個第一件事情,我剛 剛有如實,提供了,對,第二個那你們要辦,因為你們後續 也應該交給廉政嘛,對啊。 接線生:不是先生,我是指說您第一個有提供給我地址,但您第二個 還沒有提供給我,所以我要跟您問的是第二個的地址。 黃啟文:第二個,我忘了,我從下午一樣被招待喝到現在,當然有一 些糾紛,可是他們現在是違法的,然後招待我的人都是公家 機關的所有。 接線生:那如果您不清楚地址的部分的話,您要不要確認之後您再反 應第一個,我們先幫您反應第一個的部分呢? 黃啟文:那你知道這一通電話會造成你的問題嗎? 接線生:什麼意思呢? 黃啟文:一樣嘛,你瀆職啊,第一個我有提供第二個我忘記了,然後 因為現在我還在現場還在喝。 接線生:對啊,所以我這邊可以協助為您受理案件,但是因為您第二 個沒有辦法提供給我地址,那這邊是要請單位去哪裡做稽查 呢? 黃啟文:你們可以現在直接安排臨檢。 接線生:那請問我要去哪裡臨檢呢? 黃啟文:因為我剛才也有直接聯絡萬華分局的人,他們也請我直接先 連絡到一般程序處理。 接線生:那請問先生,第二個地址的話,要請單位的人到那裡做稽查 呢? 黃啟文:兩個地址嘛,第一個,新世界地址你有了也沒有要安排臨檢 嘛,因為那邊都有假結婚的。 接線生:這個我可以幫你立案啊,剛剛有說了,我是說第二個的部 分。 黃啟文:那你不安排現在去臨檢一樣嘛,因為電話你有錄音,我也有 錄音,那是我也買完單,很多的狀況,一樣我有剛才有知會 萬華分局的人了,他們請我說,還是照正常流程處理,那你 要我這現在的地址也可以沒問題,我問一下店家嘛,你們可 以安排立馬臨檢嘛。 接線生:是,請提供給我們。 黃啟文:好啊,這個我們這邊地址是什麼(向旁詢問)? 昆明街79號 地下一樓。 接線生:好,所以這邊的話,您第二個地址表示是萬華區昆明街79號 地下一樓,然後是一樣有色情服務,請相關單位人員可以安 排臨檢的部分是嗎? 黃啟文:你們可以安排現在嗎?不行? 接線生:我可以幫你做備註,待會也可以幫您做通報,但至於能不能 現在過去由警察那邊做認定。 黃啟文:不會,萬華分局那些人都認識我,第一個我可以留下立馬的 個人資訊,你們可以查下我前科記錄都含有販賣人口等等相 關的,那你不處理就是瀆職,因為檢座有要求我說,有任何 的狀況是立馬知會你們,因為那是臺北地檢的檢座要求我 說,有這些事的。 接線生:先生我們沒有說不幫您做處理喔,我這邊一直以來都說,可 以幫您做立案。 黃啟文:好啊!可以啊! 接線生:這邊有立案的語音,麻煩先聽一下,請稍候一下,謝謝。 黃啟文:那你們你也當然都知道,現場這些狀況,你現場立馬不處 理,就是走啦。 接線生:所以我這邊先幫您做立案,然後幫您通報人員,告知人員您 的訴求。那這邊有一個立案的語音。 黃啟文:有啊!一樣,剛才我也先知會萬華分局的某一個刑事偵查隊 員了,他也聽我說,照一般正常立案標準。 接線生:對,那這邊我們是不是先幫您做立案? 黃啟文:是啊!因為不管說從所謂的分局,你知道從一樣廉政,到那 些都有約談過我一些事。 接線生:那先生是不是您這邊要求馬上有進行這一個臨檢?那我們是 不是先搶救這個時間,先跟您確認幫您的案件。 黃啟文:第一個一樣嘛!地址94號你要不要臨檢?對啊,你要不要? 接線生:這事要不要臨檢不是我能決定的,但我可以幫您做通報,告 知人員您的訴求。 黃啟文:我一樣嘛,我具名檢舉。 接線生:那我們有立案的語音。 黃啟文:你現在有沒有辦法讓。 接線生:那我們有立案語音,你要不要先聽一下。 黃啟文:我先留一下說,我的具名資格。 接線生:所以您這邊是知道我們的立案流程了,是嗎? 黃啟文:是,當然全部知道。 接線生:請問全名跟電話是? 黃啟文:全名,我第一個我草頭黃,啟發的啟,文章的文。 接線生:草頭黃,啟發的啟,文章的文。 黃啟文:然後身分證字號F。 接線生:不用您的身分證字號喔。 黃啟文:沒有,都可以。 接線生:您的啟發的啟,不好意思,不需要你的身分證字號,您的啟 發的啟,您的口是在最下面那一個,還是只有在這個。 黃啟文:左邊那一個。 接線生:只有在左邊。電話您要留的是? 黃啟文:他們都連絡得到我。 接線生:請問您電話要留下的是? 黃啟文:他們都連絡得到我。 接線生:如果您這邊不留下電話的話,我們沒有辦法協助您做立案 喔,不好意思。 黃啟文:不會啊!反正你要我留,我可以留啊! 接線生:請提供給我。 黃啟文:我的手機都浮動的啊!我現在的是,0000。 接線生:0000。 黃啟文:000。 接線生:000。 黃啟文:000。 接線生:000。 黃啟文:這是我留給廉政署的電話。 接線生:這邊協助您受理案件完成了。待會電話結束之後,我們會先 通報警察人員告知您的訴求,請人員做協助。在這邊這樣就 可以了,謝謝您。 黃啟文:那你們不安排另外現場另外現場兩個臨檢?因為我還在現 場。沒有安排現場臨檢,那我就直接跟廉政署連絡了。 接線生:我們這邊會將您的訴求是提供給單位人員,由他們進行處理 喔。 黃啟文:你們現場有錄音,因為檢座也是經過跟你們的說他們不處理 因為我的案件,好了,我有人口清運條例好了,他說叫我跟 你們連絡。 接線生:不好意思,先生,那您這邊還有要補充什麼嗎?因為滿10分 鐘電話快要斷線了。如果您需要補充我就回撥給您。 黃啟文:好啊,你可以回撥啊。 接線生:那這邊您要補充什麼部分? 黃啟文:要求現場臨檢,兩個地點嘛。 接線生:這邊已經有幫您寫進去了。 黃啟文:好啊,可以。 接線生:所以目前的話沒有要補充的是嗎?那電話結束我就不做回 撥,我們直接先通報人員喔。 黃啟文:不會那請問你的話。 2 檔案名稱「0000-00-00_01-19」 接線生(女聲): 敝姓鄭,很高興為您服務。 黃啟文:喂? 接線生:你好。 黃啟文:我剛才有具名檢舉一些事,然後1999回撥我剛才沒有聽到。 接線生:不好意思,您是說你有來電反應案件然後您人員有回電給 您,但您沒有接到? 黃啟文:對。 接線生:好,那先跟您說明,如果您沒有接到的話,那原則上有回撥 兩通,我們是不會再回撥的。 黃啟文:有就他剛才有回撥。 接線生:如果已經有回撥兩通,您都沒有接到那這邊我們。 黃啟文:只有回撥第一通。 接線生:所以您只有只有看到有一通的未接來電是不是? 黃啟文:是。 接線生:好,首先我們這邊回電的話是。 黃啟文:第一個你那些SOP我全知道。 接線生:好那我這邊能協助您的是重新做案件登記,所以請問需要反 應什麼情況? 黃啟文:我可以具名,一樣嘛臺北市現場說,陪酒問題我都可以自 首,那要不要檢舉嘛! 接線生:您說您要自首,有人陪您喝酒? 黃啟文:對呀,色情陪酒,透過說非法說。 接線生:所以您是要檢舉有一個地方有人在色情陪酒是嗎? 黃啟文:全部地址剛才兩通提供了。 接線生:請問地點在哪裡?我這邊現在能協助您的是重新做案件登 記。 黃啟文:昆明街94號,第一個地點。 接線生:昆明街94號。 黃啟文:叫新世界的一個娛樂場所。 接線生:不好意思,我聽不太清楚您那邊的聲音,您說店名叫做什 麼? 黃啟文:昆明街94號。 接線生:是。 黃啟文:對。 接線生:那您剛剛說一個於? 黃啟文:這邊有大陸籍的。 接線生:所以具有大陸籍的人員在進行色情陪酒嗎? 黃啟文:對,透過姻親介紹來臺探親,還有說假結婚。 接線生:還有其他部分嗎? 黃啟文:有,這個訊息,我不是第一次提供你們了,好,第二個點是 我在這邊的點,你們應該沒有人敢辦他,我具名檢舉很多次 了。 接線生:不好意思你那邊雜訊真的比較大聲,我真的聽不太到,你現 在在說的部分。 黃啟文:不會啊,我具名檢舉很多次了。 接線生:檢舉什麼部分? 黃啟文:一樣啊,跟剛才一樣的狀況。 接線生:好,先請問一下您說昆明街94號是有大陸籍的人員在進行 色情陪酒,那這些大陸籍的人員是透過姻親介紹,然後由 假,還有假結婚的這樣子是嗎? 黃啟文:對,是,沒有錯。 接線生:那是要請單位去,好,所以想要請單位去派員前往稽查是 嗎? 黃啟文:現場,立馬。 接線生:這邊稍後能協助您的是先通知電話通知單位喔,那會有立案 規定語音要麻煩聆聽,請您稍候不要掛斷。 黃啟文:你們這些SOP我也太久了吧? 接線生:您好?不好意思,因為我這邊聽不太清楚您那邊的聲音。 黃啟文:第一個我可以具名檢舉,我的前科記錄,前案紀錄都卡在人 口清運條例,就是做這些的,然後我剛才也有聯絡萬華分局 的人,他們請我說,直接撥打你們立案調查,然後立馬現場 臨檢,然後你們不允許,那其實新北市的政風跟臺北市的政 風都有跟我連絡過,沒有人要處理啊。 接線生:我現在可以協助您的是做案件登記,會先有立案規定語音。 黃啟文:你都可以現場記錄。 接線生:請問現場記錄的意思是什麼? 黃啟文:那我直接跟你報名我的身份證。 接線生:好,請問您的姓名電話。 黃啟文:我草頭黃,啟發的啟,文章的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我具名檢舉,那要求你們說,現場臨檢說,二個營業場所, 然後我在第二個臨檢場所。 接線生:那請問您說的第二個營業場所是? 黃啟文:昆明街,我剛才都有1999說的。 接線生:您說有二個您剛就提供給我昆明94號,請問第二個是哪裡? 黃啟文:查一下1999吧?還是我要直接就直接做? 接線生:不好意思,我沒有辦法直接查到您前案的內容。 黃啟文:那就是你們的瀆職了。 接線生:我這邊可以協助您的是做案件登記。 黃啟文:那一樣嘛,你們先處理再說吧。 接線生:對先登記這個昆明街94號是嗎? 黃啟文:那第一,我現在在第二個啊。 接線生:那第二個地址,請問在哪裡? 黃啟文:剛才我報了,我要又要問店家了,那我要問店家。 接線生:那不好意思,因為我這邊沒有辦法查到。 黃啟文:那我問店家,那我出了任何意外,是你們要負責嗎? 接線生:那您有要反應第二個案件嗎?因為原則上。 黃啟文:有啊,你們的原則,我不是不知道啊。 接線生:原則上如果有要反應這個地點的話,需要您提供地址,方便 單位來做處理。 黃啟文:那能現場處理嗎?立馬! 接線生:我這邊可以協助您的是,電話結束之後先通知單位。 黃啟文:那一樣嘛,那一樣嘛,那廉政署約談我的時候都要求我提供 這些嘛。我都要求說你們調閱1999的資訊,我都願意提供有 實質地址了,你們現在不處理,那明天白天我直接一樣回覆 廉政署說,請他們調閱我所有的資訊嘛。 接線生:不好意思。 黃啟文:剛剛我有提供,剛剛我有提供第二個營業場所,你們要我再 提供? 接線生:那不好意思先跟打斷您,先跟您做一下說明,因為我這一我 沒有辦法直接查到上一通電話的相關紀錄。這通立案的部 分,還是需要麻煩您提供。 黃啟文:那你可以去調紀錄,你們不要現場,一樣嘛,你有錄音,我 也有錄音,那就變成說,我以後交給檢座的所有通話紀錄, 那可以撇清我的責任啊。 接線生:不好意思,因為我現在只有這個第一個昆明街00號的地址, 所以現在能登記的是這個地點。那第二個地點請問現在有辦 法提供嗎?如果沒有辦法提供。 黃啟文:第一個,好啊,我現在提供。 接線生:嗯 黃啟文:(向旁人)小姐,不好意思喔! 我們這邊地址是什麼? 昆明街00號啊,地下1 樓。 接線生:好,昆明街00號的地下1樓是嗎? 黃啟文:對啊。 接線生:好,跟您做確認。 黃啟文:還有很多。 接線生:所以登記第二個地點是昆明街00號地下1樓。 黃啟文:那我提供幾次了?這些都是我掌管的,也是檢座說要求我說 的一切事情,你們可以查查我前案紀錄,包括人口清運條例 這些都好了。 接線生:我這邊能協助您的是針對色情陪酒的部分做案件登記。 黃啟文:不會,好啊、好啊、好啊。 接線生:那因為有通那因為不好意思打斷您,因為有通話時間限制, 可以請您先留電話嗎?稍後斷線回電給您。 黃啟文:你們能辦嗎?沒有人辦的!不會,都是這支電話號碼,你查電 話號碼,都是我的本名,你們應該全部都不能辦嘛! 接線生:不好意思,因為有通話時間限制,可以請您先留下電話嗎? 稍後斷線回電給您。 黃啟文:不會,好,當然,這個我都懂,因為你們系統我有參與過建 置嘛!我提供了,就先這樣子,檢調學到所有的資料就好 了。 接線生:所以請問方便提供給我電話嗎?因為有通話時間限制。 黃啟文:我剛剛有留了,然後你們也應該查得到了,我也實名了,我 有提供剛才的身分證字號,都有,全有。 接線生:嗯,那是不好意思打斷您,就算剛剛跟您說明的,我沒有辦 法得知。 黃啟文:那一樣,我跟你說,因為我跟這邊都有問題好了,那我有任 何的糾紛,我等一下不管任何的衝突行為,那就算在你們頭 上了。那檢座就不要怪我,我只能跟您這樣子講,因為檢座 要求我的任何事情報告,我也都實名說這些事情了。我也說 不管是新北、臺北、所有的包括廉政,還有說你們的所有的 人都有跟我說這一些了。 3 檔案名稱「0000-00-00_01-39」 接線生(男聲): 你好,敝姓梁,很高興為您服務,您好。你好。您好,請問 聽得到聲音嗎? 黃啟文:這是我第三通來電1999。 接線生:是,請說。 黃啟文:我剛才前兩通有反應說一些狀況要求我,我具名也檢舉涉嫌 陪酒,那些狀況。 接線生:是。 黃啟文:那好像都沒有處理啊? 接線生:請問先生貴姓? 黃啟文:草頭黃。 接線生:黃先生你好,有沒有案件編號密碼為您調閱。 黃啟文:我不知道。 接線生:我先為您做說明喔,他會有2個狀況,第一個是說如果。 黃啟文:你們的系統我非常了解,因為你們系統我也協助建置的。 接線生:好,那所以? 黃啟文:光檢座還有說廉政那邊都要求我說有狀況就是打給你們,有 做紀錄。 接線生:好,請問現在我要做什麼這個排除或為您查詢什麼事項? 黃啟文:我剛才有聯絡萬華分局的他們也要求我說那系統先做建置, 那你們現在是不作為。我可以提供說。 接線生:是,請問有聽到聲音嗎?不好意思,因為您電話有點斷斷續 續的喔。 黃啟文:他們不希望我現場自己處理一些狀況。 接線生:是。 黃啟文:那我可以具名,我可以報給你我所有的身份證字號。 接線生:對,請問您現在要處理什麼事情? 黃啟文:讓我具名檢舉嘛! 接線生:好檢舉什麼事項? 黃啟文:兩家營業場所非法陪酒。 接線生:非法陪酒。 黃啟文:對。 接線生:好,您提供地點,我們直接為您登記案件給警察局。 黃啟文:上兩通電話都有提供了。 接線生:好,這邊為黃先生做說明喔,如果說稍早有立案成功。 黃啟文:我知道,你不要說那些,要我再提供地址,我剛才全部兩通 電話都有提供。 接線生:對我要為您說明的是,如果稍早立案完成的話,系統會在一 天內發送案件編號密碼給你。 黃啟文:你們這些SOP我都全部知道。 接線生:他不是立刻發送的。 黃啟文:那要我現在直接現場自己處理嗎?那變成是你們所有單位瀆 職喔! 接線生:所以您現在需要什麼事情處理嗎? 黃啟文:檢座那邊要求我說,現場立即,立即說臨檢兩個營業場所。 接線生:對我們可以。 黃啟文:我再聯絡你們1999兩通電話之前,我有聯絡萬華分局。 接線生:是。 黃啟文:偵查隊的人,他們是希望說我,我還是要打個紀錄,你們 行,他們再介入。那是這樣我可以具名一樣嘛,你現在電話 做記錄,你們不能處理,我來處理,但是又變成社會治安案 件,你們又變成瀆職。 接線生:好,所以我需要協助什麼部分嗎? 黃啟文:現場臨檢兩個場所。 接線生:好,麻煩提供地點。 黃啟文:前兩通電話我都有說,是你們不處理,那我就現場處理。你 可以看一下我的前科所有的紀錄。 接線生:好,這邊為黃先生做說明。 黃啟文:好,一樣,你那些我都全知道。 接線生:好,因為您個資是保密。 黃啟文:我直接告訴你一樣,我都可以具名,我的身份證字號F00000 000。 接線生:不需要身份證字號。 黃啟文:沒關係,因為這是全部所有的紀錄,檢座那邊說,我有任何 的委屈什麼的打給你們。 接線生:好,那。 黃啟文:你們不處理,我剛剛已經兩通電話了喔! 接線生:是。 黃啟文:你們概不處理,我自己處理,你們可以查一下我前科所有的 記錄,我就換成我自己出事。 接線生:好,不好意思,因為您的個資是保密。 黃啟文:你有錄音,我有錄聲音。 接線生:我沒辦法用您的個資。 黃啟文:不會,一樣嘛,一樣,檢察庭跟一樣法院那邊都調得到所有 的嘛,那就是換成你們瀆職了。 接線生:好了解。 黃啟文:一樣都是檢座交代我說,所有的事,有受到任何的委屈打給 你,你們現在不能處理嗎?因為我打兩通了。 接線生:好黃先生不好意思。 黃啟文:先不管說我現場現在這樣子好,我等一下換砸店、開槍什 麼的,都你們的責任喔!因為我有告知責任。 接線生:好,請問現在您還需要方面的協助嗎? 黃啟文:現場臨檢啊。 接線生:好,那你可以提供地點。 黃啟文:兩家,剛才都全部有提供了,因為這是我第三通電話了。 接線生:好,稍早不是我接聽您的電話。 黃啟文:有必要再打那些SOP了,就先這樣子,你們可以去查,就先 這樣子吧! 接線生:是。 黃啟文:我的身分證,所有的資料都給你們,檢座有要求,我全部也 都做到了。 接線生:好,了解了。 黃啟文:先跟你講。 接線生:是。 4 檔案名稱「0000-00-00_01-50」 接線生(男生): 你好,敝姓梁,很高興服務,你好,喂你好。 黃啟文:這是我第四通致電1999了。 接線生:請問怎麼稱呼? 黃啟文:草頭黃。 接線生:黃先生,你好,請問什麼市政問題要協助您呢? 黃啟文:你可以查詢一下剛才前三通了吧? 接線生:不好意思,因為您的個資是保密的,我們可能沒辦法做。 黃啟文:無所謂,對。 接線生:這樣的查詢,那您要。 黃啟文:那一樣,我具名檢舉說兩個營業場所有非法陪酒的行為。 接線生:好請提供。 黃啟文:那要求說立馬現場稽查。 接線生:好,請提供地點。 黃啟文:兩三通電話之前都有了。 接線生:對,不過因為您的個資是保密的,我們沒辦法用您的個資去 查您先前。 黃啟文:你們的官方、官腔,我已聽N百次了,因為檢座說直接說要 我直接跟你們聯絡。 接線生:對黃先生,如果您要重新通報您提供完(整),就是這個案 發的地點,我們為您做案件受理。 黃啟文:好,第一間店我提供給你,昆明街臺北市○○街00號。 接線生:昆明街94號,還有呢? 黃啟文:應是所謂的金世界,然後第二間,我現場在這等你們來。 接線生:請說。 黃啟文:一樣是昆明街,一樣我已經等了非常久了,那就是你們所謂 的瀆職了。 接線生:您要不要告訴我完整的地址? 黃啟文:第一間我有提供了。 接線生:第一間你已經講過了。 黃啟文:好,那第二間,前三通電話我都有說了,說了時間也超過半 個小時以上了,然後萬華分局那邊,我再知會你們1999之前 我都有打過電話了,他們要我說一樣檢座那邊要我說,喔, 提供給你們可是你們的行政流程就是這樣子嘛?我都會具名 檢舉包括說我可以留下我的個資,包括說我的前案紀錄有人 口清運條例,那你們都不受理嘛。 接線生:好,黃先生不好意思打斷一下喔,您就是如果需要再次通報 您麻煩提供完整地址,我們請人過去處理。 黃啟文:第一個地址我有提供了。 接線生:您剛才已經講過了。 黃啟文:對那第二個地址,我現場在這裡,我前三通電話我有提供 了,那我再繼續提供,我現場出任何的意外,我被店家攻擊 什麼的,你們要負責嗎?哼! 接線生:那你要不要提供地點?我們請員警過去處理? 黃啟文:不會,一樣嘛,你們都超過這些時間了嘛,那一樣嘛,檢座 說我乖一點,我的前案紀錄那麼多了,那有問題有狀況有糾 紛就通知你們嘛,所有的朋友給我協助了嘛,那換我自己處 理囉? 接線生:好,先生請你提供。 黃啟文:這是第四通致電。 接線生:那你要不要提供第三個,第二個地點,因為你剛才一直都沒 有告訴我們。 黃啟文:都有,剛才都有提供三通電話之前都有提供。 接線生:因為我現在只有接收到昆明街94號一樓而已。 黃啟文:那一樣嘛,我直接說。 接線生:是。 黃啟文:包括說你在臺,你們所有的,我有這些記錄,我難道沒有 槍砲嗎?哼!那一樣嘛。 接線生:那好,不好意思,那還是我協助你轉接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嗎? 黃啟文:你們不能處理,這是第四通電話了。 接線生:是。 黃啟文:因為檢座說說到的我有都有照他們的要求說那跟你們知會的 喔? 接線生:好了解。 黃啟文:剩下的事我自己處理了喔? 接線生:那有沒有需要為你? 黃啟文:那一樣你有電話錄音,我四通電話也有錄音了,那有任何 的,我一樣嘛。 接線生:有沒有需要協助您? 黃啟文:你們不能處理,一樣嘛,我有糾紛幹嘛的,四通電話了,你 們不能處理了,也超過很多的時間了嘛,我都有具名了,全 部具名,包括我的身份證字號囉,那你們不能處理就換我自 己處理了。 接線生:好有需要為您轉接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嗎?還是? 黃啟文:不會啊,你們的派案系統我怎麼可能不了解? 接線生:對先生您剛才只有告訴我第一個地址而已。 黃啟文:然後後續一樣嘛,包括要我當證人的廉政政風什麼的全有 了,那你們能幫我處理什麼?現在你能幫我處理什麼?那一樣 啊! 接線生:我們可以協助。 黃啟文:我在,看一下我前案紀錄,我在,一樣嘛,西門這邊鬧事幹 嘛的。 接線生:對,黃先生,您的個資是保密,我們沒辦法用你的個資去查 詢。 黃啟文:最後的,最後的判決又是如何?要我這樣子嘛?也可以啊!也 可以啊!我在這邊開個幾槍好了!我現場可以!哼!那就是你 的責任了喔!你瀆職!我都全部具名,我的身份資料,你不安 排現場所有臨檢兩個營業場所,那就是你瀆職。 接線生:好,黃先生,那您還需要哪方面的協助嗎? 黃啟文:那就安排兩個現場營業場所就直接臨檢吧!我的確實身分證 資料全部具名。 接線生:好,您第二個地點還是沒有提供啊? 黃啟文:前三通電話我都有提供了,你們隨便調都調得到吧? 接線生:好,您先稍候一下。 黃啟文:我在這裡不可以動,我真的,我開庭的時候,哼!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