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易字第 8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8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振源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96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吳振源(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明示僅就量刑上訴(見本院卷第98頁),業已明示僅就刑之部分一部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上訴駁回之理由㈠被告提起上訴,理由略以:我認罪,針對量刑上訴,我有意

願跟告訴人何萬達和解,我偷的東西價值不高,希望可以用刑法第59條減刑等語。

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刑度非重,而被告於本案所為係加重竊盜手法為攜帶兇器並踰越門窗為之,所為不僅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對社會治安之影響甚鉅,且被告先前即有多次竊盜之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按,足認被告非一時失慮而犯本案,即令考量上訴理由所提及之所竊物品價值非高等理由,亦無從認本案有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而得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餘地。㈢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判斷量刑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為整體觀察及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予以評斷,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70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就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率然以踰越門窗及持用兇器之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並使告訴人所有之剪刀毀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再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但未與本案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情狀,兼衡被告前有竊盜、妨害公務、毀損、毒品、妨害兵役等前科,素行不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程度及所生危害,復參考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以為量刑;綜上各節,足認原審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而為裁量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上訴理由所指各節,業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原審考量之量刑基礎於本院審理時並無變動之情;是原審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出失入之情形,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又告訴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然於審判程序期日未到庭,且本院於傳票上亦載明如有和解意願,請於審理期日到庭等語,有本院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堪認告訴人並無和解意願。被告與告訴人既未達成和解,足認原審量刑基礎並未改變。

㈣綜核上情,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被告

所為加重因子分別有攜帶兇器及踰越門窗共2項,可認原審量處之有期徒刑10月已屬偏低度刑,而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且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原審之量刑自無不當。被告徒執前詞提起上訴,經本院審酌後認尚不足以撼動原審量刑之基礎,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美文法 官 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宗代碼表】偵卷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719號 原審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96號 本院卷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易字第879號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