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韋銘選任辯護人 許宗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芳傑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76號、第86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14號、第7531號、第24062號、第28911號、第37804號、第37805號、第37806號、112年度偵字第7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韋銘犯如附表一、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各罪之刑部分暨定應執行刑,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一、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
其餘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黃韋銘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僅就原審判決所認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罪之刑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請求與被害人和解,繳交犯罪所得並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㈠第291、㈡17頁),是本件審理調查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66條規定,自僅限於被告上訴部分。
㈠原審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
審理中已再與被害人曾飛宿達成和解,又繳交犯罪所得新台幣1萬4千元,有本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和解筆錄(本院卷㈠第269頁)及匯款通知單影本(本院卷㈠第387頁),在卷可稽,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自應就被告上訴部分撤銷改判。
㈡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復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114年12月30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舊法僅須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即可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無減刑與否之裁量權限;新法則須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對於減刑與否具有裁量空間;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將舊法之「應減」改為「得減」,且行為人因調解或和解所支付之賠償,未必少於舊法所規定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因而負有迅速填補詐欺犯罪被害人財產損害之責,難再因自動繳交與詐欺犯罪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犯罪所得,即能獲得減刑處遇,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較有利於被告。本案被告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中均自白所犯,且已繳交犯罪所得,已如上述,是其所犯各罪,自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㈢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獲取
財物,竟貪圖不法錢財,率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洗錢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分擔之角色,所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造成檢警查緝困難,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各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再兼衡被告有如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犯後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能坦承犯行,各次所犯及除於原審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外,於本院審理中亦再與上述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繳回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且合於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所定減刑事由,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上開撤銷改判之刑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末參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名、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及犯罪時間,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經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㈣被告已繳交犯罪所得1萬4千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林芳傑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有起訴書、原審判決認定之犯行,已深感悔悟,但被告於詐團中僅係擔任洽定酒店、住房及三餐的行為,並無涉及詐欺所得、款項的分配,全案係聽從另案主嫌黃全鍇的指示,再由黃全鍇跟上游聯繫,被告並無和附表的被害人直接接觸,且係主動返台接受檢警調查,但量刑卻與實際參與詐欺犯行之其他被告相當,應有失衡;再被告父親罹患肝癌獨居接受化療,希望能縮短刑期有時間陪伴父親,請再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㈡17、95-99頁),是本件審理調查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66條規定,自僅限於被告上訴部分。
㈠爰以被告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
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卻仍不思依循正途獲取財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動機、目的,分擔原審判決事實欄所認定之角色,與其他共犯共同分擔本案詐欺、洗錢行為,所為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致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之程度;另基於傷害他人之犯罪動機、目的,而以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方式,傷害被害人所造成之傷害程度。再兼衡被告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但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上訴意旨所舉之事由,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仍堪認原審判決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之刑,應屬適當。況本件同案被告黃韋銘有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已繳交犯罪所得、有得減輕其刑之適用,與被告所犯之適用法條及量刑基礎並不相同,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所舉,被告之犯罪情節與實際參與詐欺犯行之其他被告量刑相當,應有失衡理由云云,並無理由。
㈡末斟酌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所犯罪名、行為態樣、動機、手
段雷同,及犯罪時間相近,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經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亦堪認原審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亦屬洽當。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請求再予以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頲翰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傷害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第一層帳戶 金額 (新臺幣)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告訴人 黃昭玲 告訴人黃昭玲於l10年12月21日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王倚隆」成員所成立投資群組,經該成員慫恿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PLCG」黃金投資群組,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ll年1月13日1l時11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08萬元 ⒈告訴人黃昭玲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276至277頁) ⒉告訴人黃昭玲相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衆纪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275、279至307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2 告訴人李麗珠 告訴人李麗珠於111年1月11日加入某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PLCG」投資群組,暱稱「簡哲隆」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ll年1月14日13時00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0萬元 ⒈告訴人李麗珠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10至311頁) ⒉告訴人李麗珠相關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12至328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告訴人張雅筑 告訴人張雅筑於110年12月29日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李嘉國」成員之「PLCG」投資平台,該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ll年1月14日14時4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5萬元 ⒈告訴人張雅筑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29至332頁) ⒉張雅筑相關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33至342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告訴人鄭伊娟 告訴人鄭伊娟經朋友介紹某詐欺集團暱稱「楊保榮」成員,經該成員慫恿至「PLCG」投資網站,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ll年1月14日17時18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5萬元 ⒈告訴人鄭伊娟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43至344頁) ⒉告訴人鄭伊娟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45至351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ll1年1月14日17時20分 5萬元 111年1月14日17時50分 1萬44元 5 告訴人劉夢婷 告訴人劉夢婷於1ll年1月某日時,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楊保榮」成員在網路佯稱教授投資群組,經該成員慫恿至「PLCG」投資網站,並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4日18時01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5萬元 ⒈告訴人劉夢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53至356頁) ⒉證人劉夢婷相關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諸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57至392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1年1月19日09時47分 20萬元 6 告訴人沈憶岑 告訴人沈憶岑於110年12月20日某時,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李志鴻」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之「PLCG」黃金投資群組,該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4日20時5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0萬元 ⒈告訴人沈憶岑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98至401頁) ⒉告訴人沈憶岑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一第394至397、402至417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告訴人周惠冕 告訴人周惠冕於110年12月19日,在通訊軟體FACEB00K社群網站點選投資廣告,經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林國源」,該成員慫恿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PLCG」投資群組,並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09時14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萬元 ⒈告訴人周惠冕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至6頁) ⒉告訴人周惠冕相關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7至25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8日12時28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5萬元 8 告訴人鄭因哲 告訴人鄭因哲於110年12月某日時,在通訊軟體PACEB00K社群網站點選投資廣告,經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林國源」,經該成員慫恿加入通訊軟體LINE「PLCG」期貨投資群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09時34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0萬元 ⒈告訴人鄭因哲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9至33頁) ⒉告訴人鄭因哲相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5至56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1年1月17日09時35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0萬元 111年1月17日09時37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111年1月17日09時39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2萬元 9 告訴人杜璉琦 告訴人杜璉琦於111年1月7日加入某詐欺集團成立通訊軟體LINE「國際黃金操作群」投資群組,經該成員慫恿至「PLCG」黃金期貨網站,並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11時1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⒈告訴人杜璉琦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58至59頁) ⒉告訴人杜璉琦相關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60至77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告訴人姚誼嬬 告訴人姚誼嬬於110年10月間某日時,加入某詐欺集團在暱稱「楊如鈞」成員所成立投資群组,經該成員慫恿加入「PLCG」投資群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11時25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0萬元 ⒈告訴人姚誼嬬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79至80頁) ⒉告訴人姚誼嬬相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81至105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1年1月19日10時55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40萬元 11 告訴人陳彥橙 告訴人陳彥橙於110年1月10日加入某詐欺集團在暱稱「王椅(倚)隆」成員所成立投資群組,經該成員慫恿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PLCG」投資群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13時22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0萬元 ⒈告訴人陳彥橙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相關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07、110至113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告訴人王郡達 告訴人王郡達於1ll年1月1日經朋友介绍某詐欺集團成員,經該成員慫恿至「PLCG投資網站」投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2時50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5萬元 ⒈告訴人王郡達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15至118頁) ⒉告訴人王郡達相關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員警工作紀錄簿、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19至133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被害人洪瓊玉 被害人洪瓊玉於110年12月23日於「Telegram交友軟體」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經該成員提供通訊軟體LINE「股海燈塔-鄭榮添」群组,並慫恿被害人至「投資網站PLCG」投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2時5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⒈告訴人洪瓊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35至138頁) ⒉告訴人洪瓊玉相關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39至166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8日12時57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14 告訴人林意德 告訴人林意德於110年12月29日,在通訊軟體FACEB00D社群網站點選投資廣告,經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楊國和」在通訊軟體LINE成員為好友後,經該成員慫恿加入「PLDG」投資平台,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3時1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5萬元 ⒈告訴人林意德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70至172頁) ⒉告訴人林意德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67至169、173至176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8日13時17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萬元 15 告訴人邱素鄉 告訴人邱素鄉於110年8月22日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陳偉國」成員之投資群组,告訴人經該成員佯稱教導告訴人如何投資股票、期貨云云,而加入該成員所提供之投資群組,並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3時33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25萬元 ⒈告訴人邱素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77至179頁) ⒉告訴人邱素鄉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180至229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告訴人林昭勤 告訴人林昭勤於111年1月初某日時,加入詐欺集團暱稱「陳志誠」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翻倍大贏家」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3時57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⒈告訴人林昭勤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31至241頁) ⒉告訴人林昭勤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43至256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告訴人黃碧玉 告訴人黃碧玉於110年12月19日加入某詐欺集團在暱稱「王倚隆」成員所成立投資群組,經該成員慫恿加入通訊軟體LINE某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6時40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⒈告訴人黃碧玉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58至259頁) ⒉告訴人黃碧玉相關之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57、260至280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告訴人張凱翔 告訴人張凱翔於110年12月31日加入詐欺集團暱稱「陳志誠」成員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组,經該成員於111年1月18日慫恿加入「投資應用程式投資PLCG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8日16時50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8萬2580元 ⒈告訴人張凱翔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83至286頁) ⒉告訴人張凱翔相關之髙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287至302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被害人周岑曄 被害人周岑曄於110年12月18日,在通訊軟體FACEB00K社群網站點選投資廣告,經加入某詐欺集團在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國源」成員為好友後,經該成員慫恿加入「財富源資訊分享」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ll年1月18日19時34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萬元 ⒈被害人周岑曄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05至307頁) ⒉被害人周岑曄相關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03、309至314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ll年1月18日19時3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萬5000元 20 告訴人顧蘭君 告訴人顧蘭君於111年1月7日,在通訊軟體LINE「老王-大盤趨勢籌碼班」群組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經該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PLCG」網站投資國際黃金,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9日09時06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20萬元 ⒈告訴人顧蘭君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16至317頁) ⒉告訴人顧蘭君相關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15、318至331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告訴人林淑娟 告訴人林淑娟小姐,於1ll年1月21日,在通訊軟體LINE「老王-大盤趨勢籌碼班」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經該成員慫恿至「投資網站PLCG」投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9日09時55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8萬8000元 ⒈告訴人林淑娟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37至338頁) ⒉告訴人林淑娟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33至336、339至349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告訴人黃美綢 告訴人黃美綢於111年1月5日,在通訊軟體LINE加入某詐欺集團暱稱 「王倚隆」之成員,經該成員慫恿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PLCG」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9日10時08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30萬元 ⒈告訴人黃美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52至354頁) ⒉告訴人黃美綢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截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55至372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告訴人顧玉瑩 告訴人顧玉瑩經其姊介紹認識某詐欺集團之暱稱「劉紫雲」成員,於111年1月18日經該成員慫恿至某國際現貨黃金投資網站PLCG,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9日10時38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10萬元 ⒈告訴人顧玉瑩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80至383頁) ⒉告訴人顧玉瑩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73至379、384至391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告訴人楊金雲 告訴人楊金雲於111年1月17日在通訊軟體LINE認識某詐欺集團成員「林國源」,經該成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上開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9日10時28分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王銘祥) 4萬元 ⒈告訴人楊金雲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94至396頁) ⒉告訴人楊金雲相關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二第393、397至404頁) ⒊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三第203至21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第一層帳戶 金額 (新臺幣)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被害人徐靜惠 被害人徐靜惠於110年12月初,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領航VIP」股票投資群組,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任宏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7日22時12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任宏諺) 3萬5000元 ⒈被害人徐靜惠之證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第12至13頁背面) ⒉被害人徐靜惠相關之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LINE對話截圖、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二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竹檢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第14至18頁、第24至2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80402號函檢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7531號卷第19至23頁背面)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告訴人劉茂盛 告訴人劉茂盛於110年11月底,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MooDY’s」股票投資群组,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任宏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8日14時1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任宏諺) 50萬元 ⒈告訴人劉茂盛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414號卷二第119至120頁) ⒉告訴人劉茂盛之相關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414號卷二第121至122頁,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6954號卷第27至41、45至116頁背面)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6954號卷第17至20頁背面、第24至26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 告訴人高慧琴 告訴人高慧琴於110年12月初,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MooDY’s」股票投資群組,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任宏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8日11時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任宏諺) 5萬元 ⒈告訴人高慧琴之證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9654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高慧琴相關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竹檢111年度偵字第9654號卷第41至8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9654號卷第29至32頁)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告訴人曾雯婉 告訴人曾雯婉於l10年12月初,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MooDY’s」股票投資群組,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任宏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8日15時5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任宏諺) 10萬元 ⒈告訴人曾雯婉之證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0663號卷第39至41頁) ⒉告訴人曾雯婉相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0663號卷第43至9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0663號卷第100至104頁背面)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 告訴人曾飛宿 告訴人曾飛宿於110年12月初,加入通訊軟體UNE之「MooDY’s」股票投資群組,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任宏諺中國信就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8日12時1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任宏諺) 15萬元 ⒈告訴人曾飛宿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3414號卷二第113至115頁) ⒉告訴人曾飛宿相關之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4666號卷第18至32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4666號卷第33至37頁背面)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告訴人蕭雅之 告訴人蕭雅之於110年12月初,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MooDY’s」股票投資群組,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任宏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110年12月28日14時28分、30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任宏諺) 5萬元、5萬元 ⒈告訴人蕭雅之之證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5347號卷一第76至77頁) ⒉告訴人蕭雅相關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轉帳)交易明細紀錄(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5347號卷三第133至179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竹檢111年度偵字第14666號卷第33至37頁背面) 黃韋銘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林芳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