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43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世賓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0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6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李世賓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量刑過輕,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46頁、第134頁);被告則上訴主張:我有意與被害人和解,請從輕量刑,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147頁),足認檢察官及被告均已明示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其有罪之科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而僅作為審查量刑宣告是否妥適之依據。
二、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李世賓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將所申辦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金融帳戶足供他人作為實施詐欺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此等結果之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初,將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國智有限公司)、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藉以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侯裕郎、王倩茹、李訓忠、黃淑娟、陳渼蓁、黃小芬、孫全玉、黃雅玲、蔡新平及孫鳳英等人(下合稱侯裕郎等10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侯裕郎等10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轉一空,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及去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其以提供本案國泰世華帳戶等資料之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後,作為收受贓款之人頭帳戶使用,因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將本案金融帳戶交付不詳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洗錢之用,以幫助他人遂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審酌事項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犯從一重處斷之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被告先前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固雖仍否認犯行,惟嗣於本院審理時已願據實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轉趨良好,是此部分作為量刑基礎之事實既有所變動,自應一併作為被告之量刑斟酌,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洽,此為其一。
2、又被告迄未能與本案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且迄未提出任何和解方案用以填補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參酌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被告所提供銀行帳戶之款項,少則20萬元(附表編號10),最多高達576萬8千元(附表編號1),被害人侯裕郎等10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帳戶內之總額高達1937萬5014元,不僅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實質損害甚鉅,亦危害社會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情節非輕,即便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原審判決所為之量刑猶嫌過輕,此為其二。
(二)從而,檢察官以原審決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自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之科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至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其已坦承全部犯行,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經本院綜合審酌各項量刑因子之結果(詳後述),仍應認原審判決所為量刑之酌定,有未盡周延之處,自難期妥適,並無量刑過重之情事,是被告執此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先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參見本院上訴卷第5頁),足見其素行尚稱良好,惟其身心狀態健全,竟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將其將所申辦本案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帳戶等資料,交由不詳之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使用,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因被告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而得以隨時將詐欺贓款提領殆盡,最終之犯罪所得因而去向不明,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之真實身分,實屬不該,復參酌其動機、目的、對被害人所造成財產損害之金額甚鉅,雖於本院審理時已願據實坦承全部犯行,然迄未能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我是二專流通管理科系畢業,平常做7-11加盟主,離婚,扶養國中女兒一人等語(參見本院上訴字卷第14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迄未能與任何一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尚難認其犯後態度甚佳,已有悔改之心,並審酌其於本案所為造成被害人之人數非少、所提供人頭帳戶匯入之詐欺贓款超過1千萬元,危害社會平和秩序之情節非輕,自不宜逕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9 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虹如偵查起訴,檢察官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侯裕郎 (有提告) 112年10月12日,於LINE股票群組結識Line暱稱「劉雅婷」,被害人依其指示至「網站:俊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s://app.zaoiesf.com」網站投資「股票」並下載APP後加入該投資網站LINE暱稱「俊貿國際營業員的客服」。詐騙集團佯稱參與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15日10時46分 346萬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國智有限公司) 113年1月16日12時17分 230萬7,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國智有限公司) 2 王倩茹 (有提告) 112年10月某日,於YouTube平台點擊股票分析廣告連結,結識LINE暱稱「jessica」,被害人依其指示下載「DSVF」德勝證券APP。詐騙集團佯稱參與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16日15時2分 293萬2,014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國智有限公司) 3 李訓忠 (有提告) 112年11月20日,於LINE群組結識LINE暱稱「王秋宜」,被害人依其指示加入LINE暱稱「德盛官方帳號」。詐騙集團佯稱參與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16日14時29分 164萬1,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國智有限公司) 4 黃淑娟 (有提告) 113年1月3日,於YouTube平台點擊投資連結,結識LINE暱稱「林言妙」,被害人依其指示下載「瑞泰投資」APP(網址:www.ncxvmh.com)。詐騙集團佯稱參與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15日9時55分 20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113年1月17日9時50分 10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113年1月19日10時38分 20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5 陳渼蓁 (有提告) 112年10月17日,於Facebook臉書,結識LINE暱稱「柴鼠兄弟」,被害人依其指示下載APP(網址:https://app.clpowiss.com/web.html),加入該投資網站LINE暱稱「加百利客服」。詐騙集團佯稱參與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22日15時17分 27萬6,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6 黃小芬 (有提告) 112年10月10日,於Facebook臉書,結識LINE暱稱「劉惠茹」,被害人依其指示下載「量石資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網址:https://app.uopefo.com/),加入該投資網站。詐騙集團佯稱參與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23日8時54分 45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7 孫全玉 (有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假冒女兒,並佯稱:須借錢給付貨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23日12時58分 66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8 黃雅玲 (有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8日,使用LINE語音電話假冒姪子,並佯稱:須借錢給付貨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23日14時37分 74萬8,000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9 蔡新平 (有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1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假冒兒子,並佯稱:須公司需要錢周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24日10時6分 75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113年1月24日12時46分 95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 10 孫鳳英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4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假冒兒子,並佯稱:須借錢給付貨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匯款。 113年1月24日14時50分 20萬元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李世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