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汪則佑選任辯護人 林懿君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被告及告訴人洪敬宜均以書狀表明和解事宜,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