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KOH ZHENG HAO (許鉦豪)選任辯護人 劉逸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OH ZHENG HAO (許鉦豪)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OH ZHENG HAO (許鉦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被告坦承確有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且有卷內證據可資佐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來台共犯本件犯行,在國內並無固定之居住所,且已受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顯有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參酌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堪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其他替代手段可資取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