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冠頡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廷恩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游聖佳律師
陳君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碧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