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瑋暄選任辯護人 鄭任晴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5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29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所記載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可能係涉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有應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請一併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