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1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吳定豐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定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交付民國115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民國115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院115年7月28日審理期日筆錄,係委外全程轉譯,前經聲請人於115年7月31日聲請審理筆錄,業經法官核准,本院閱卷室已於115年8月3日電聯被告可到院領取,有115年7月31日聲請卷證聲請狀及電詢閱卷室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聲請人已可從筆錄之記載完整獲知資訊;觀諸被告所提115年8月13日刑事共用狀,除於狀首記載聲請115年7月28日法庭錄音光碟,未具體敘明當日筆錄之記載有何錯誤,亦未敘明必須藉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惟尚非不得補正。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