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紀常恩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黃秀忠法扶律師
陳韶瑋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8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87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未上訴;被告紀常恩則對原判決刑度上訴(本院卷第96頁)因此,本院僅審理原審量刑是否適法、妥當,並且不包括沒收部分。
二、辯護人黃秀忠律師於本院辯論終結之後,陳報解除委任,無礙於已經參與言詞辯論的事實。
三、上訴人即被告紀常恩辯解略以:認罪,只針對量刑上訴;供出上游、於審理中坦承犯行,請求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
四、本院關於量刑之補充論斷:㈠被告觸犯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
,原判決附表編號1之罪,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表編號2至4各罪,直到審理中才自白,不符合上述減刑要件。所犯4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11年6月、11年10月、11年8月。
被告販毒的價額與數量顯然並非最輕微,原審就附表編號1之罪幾乎以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之最大減刑幅度量刑;附表編號2至4各罪均以法定最低刑考量。4罪之總宣告刑逾有期徒刑40年,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6月,4罪之總刑度僅高於單一罪之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10年,多3年6月。原判決已詳述量刑審酌事由,從輕量刑及定執行刑。
㈡被告因毒品案件判處徒刑確定,入監執行,民國108年10月8
日執畢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4罪,均累犯,具有法定加重刑罰事由;然檢察官並未主張、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刑罰的理由,且未對被告刑之不利益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予審酌。
㈢被告辯稱供出毒品上游,於審理中自白附表編號2至4各罪,節省司法資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遞減其刑。然查,1、被告並未於偵查中自白附表編號2至4各罪,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之法定減刑要件,已經原判決第2頁第15至17行論述;2、並無依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上游或共犯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15年1月12日園緝字第1155750500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14日桃檢亮建113偵27872字第1159006488號函可證(本院卷第67、87頁)。
㈣販毒是世界公罪。毒品流通泛濫對社會危害深廣,於法定刑
度之外,動輒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不符合禁絕毒品來源、遠離毒害本旨。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共19頁,105年開始涉毒,有許多毒品案件科刑紀錄,於本案構成累犯之販毒次數多達4次,販毒所得金額共高達新台幣(下同)25萬1千元,顯然不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要件。明知故犯,一犯再犯,理應從重處刑才符合常情事理,所辯犯罪多數,責任應遞減的辯解,不足採信。被告所為非屬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指情節極輕微案件,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量處更輕刑度、編號2至4各罪判處法定最低刑並從輕定執行刑,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原判決附表及主文編號 時間 地點 毒品、數量 價格 原判決主文 1 110年12月28日晚間11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 6萬2000元 紀常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4月。 2 110年12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 同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 6萬2000元 紀常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6月。 3 111年1月3日晚間8時30分許 同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 6萬4000元 紀常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10月。 4 111年1月7日晚間7時30分許 同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5公克 6萬3000元 紀常恩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8月。 共25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