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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上 訴 人 賴達穎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葉兆中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5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514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賴達穎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達穎觸犯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罪,未遂,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罪嫌疑重大;法院前案紀錄表記載被告於民國99年、102年、104年、106年、108年、109年、110年及114年曾經多案在偵查中逃亡遭通緝,既經重刑宣告,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115年2月25日裁定羈押,至同年5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5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