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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1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307號上 訴 人 賴達穎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延長羈押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選任辯護人欄應更正為「葉兆中律師、陳彥佐法扶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裁定選任辯護人欄漏載陳彥佐法扶律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