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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5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振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608、8609、8610、8611、8612、89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振國(下稱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以113年度訴字第249號判決論罪科刑,該判決書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114年9月26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載明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15年4月27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復因被告遭另案通緝,現住居所在不明,該裁定於115年6月2日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為公示送達,並於同年月5日張貼於基隆市○○區公所公告欄,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基隆市○○區公所函及法院前案案件異動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7、143-146、177-187、191頁)。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83-291頁),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