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7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隆輝選任辯護人 周碧雲律師(法律扶助)

李庚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隆輝自民國115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隆輝(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所定羈押原因,所定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諭知羈押3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3-46、49頁)。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被告上訴後,本院於115年6月30日判決上訴駁回,尚未判決確定(被告經原審判決另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已判決確定,尚未執行)。被告2次違反保護令,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經斟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5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