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7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張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32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15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被告許張山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對於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撤回上訴,並明示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之旨,有本院審判筆錄、刑事撤回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83頁),檢察官未上訴,故本院以經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
㈡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
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訴以其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故本院以經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是否合法、妥適予以審理。
二、刑之減輕事由:㈠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係於依據犯罪之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如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猶嫌過重者,而有其適用。㈡被告前揭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固值非難,惟衡其偽造本案本
票,係持以供作向他人借貸款項之用,對於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究屬有限,尚與一般經濟犯罪大量偽造有價證券以販賣、詐欺牟利之情形有別。兼衡被告犯後就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坦承犯行,因認被告所為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動機係因其已故幼子生前罹癌急需醫療費用之犯罪情狀,經核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法定刑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相較,顯有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以一般國民生活經驗法則為檢驗,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非無堪值憫恕之處,如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撤銷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之理由: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且與告訴人陳威瑞達成和解,並當庭給付如附表所示偽造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6萬9,000元,由告訴人親自點收無訛等情(見本院卷第77、78頁),屬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態度之科刑審酌事項,原審未及審酌,容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㈡爰審酌被告為向告訴人陳威瑞借款,為滿足告訴人陳威瑞提
出之要求,未經其前妻即告訴人陳螢臻之同意或授權,即冒用告訴人陳螢臻名義偽造告訴人陳螢臻為共同發票人,並將本案本票持以作為借款之依據及擔保,對他人之財產利益、社會經濟及商業秩序造成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75頁),及本案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被告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告訴人陳威瑞當庭表示:「被告已經賠償,對科刑沒有意見,可以給被告一次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之前是廚師、月薪4萬至5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爾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文件種類 欄位 偽造之簽名 1 本票(發票日:000年0月00日、票號00000000號、票面金額16萬9,000元) 發票人 「陳螢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