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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9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NIKITINS VADIMS選任辯護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IKITINS VADIMS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IKITINS VADIMS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115年8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