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91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NIKITINS VADIMS選任辯護人 邱陳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上訴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NIKITINS VADIMS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IKITINS VADIMS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5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5年10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0月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法 官 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