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9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沄澤指定辯護人 陳昱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沄澤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沄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為相關沒收銷燬、沒收之諭知,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涉嫌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亦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5年4月11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