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961號被 告 HEAH CHOON CHIAW(中文名連俊僑,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HEAH CHOON CHIAW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HEAH CHOON CHIAW(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5年8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5年7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本院判決駁回上訴,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為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之住居所,其親人、財產均在馬來西亞,既經判處罪刑,逃匿以規避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三、綜上,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