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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0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0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喆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7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3號、第18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壹支沒收部分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楊喆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程序時,陳明其僅就沒收部分上訴,對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及量刑部分,均不上訴(見本院上訴字卷第50頁),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及量刑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IPHONE 1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及無線行動分享器(TP-LINK WIFI 數據機)1盒,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4年偵字第63號卷〈下稱偵卷〉第236至238頁),並有META公司回復INSTAGRAM 帳號基本資料、登入IP位址使用人基本資料(見偵卷第65至82頁、第105至116頁)、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網路歷程紀錄、TP-LIN

K M7450無線行動分享器網路歷程紀錄(見偵卷第87至104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人資料、車輛通行扣款明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型軌跡紀錄(見偵卷第83至86、第117至129頁、第133至136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見偵卷第39、55頁)等件在卷可參,應依上開條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按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8月2日生效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本案告訴人林君翰遭詐騙款項,雖係本案洗錢標的,然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實際取得該款項,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卷內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而獲得任何不法利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原判決諭知沒收扣案之IPHONE 11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及無線行動分享器(TP-LINK WIFI 數據機)1盒、不予沒收或追徵告訴人遭詐騙款項或被告犯罪所得,於法無違。從而,被告就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即原判決關於沒收IPHONE 15 PRO手機〈IM

EI:000000000000000〉1支部分):原審宣告沒收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稱:扣案之上開IPHONE 15 PRO手機係供私人使用,且係為本案犯行後始申辦購買等語(見偵卷第236頁;本院上訴字卷第52頁),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1份在卷供憑(見本院審上訴字卷第57頁),且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1支係供被告為本案詐欺犯行所用,原審諭知沒收上開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1支,尚有未合。被告上訴請求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IPH

ONE 15 PRO手機1支,為有理由。而原判決關於沒收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1支部分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曹馨方法 官 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