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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0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建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以及附件證據清單記載之「莊玉芬」,應更正為「莊玉芳」。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附件證據清單記載之「莊玉芬」,顯係「莊玉芳」之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雁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