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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1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JEREMY CHUA JOO PENG(中文姓名:蔡裕平)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49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6216號、第227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上訴人即被告JEREMY CHUA JOO PENG提起上訴,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㈠第315頁、卷㈡第17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及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危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3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危條例第47條第1、2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不同,而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亦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且以修正前詐危條例第47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原審雖未及為此部分新、舊法之比較,惟不影響判決結果,不構成撤銷之理由,由本院予以補充即可,此合先敘明。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坦承犯行,也有意願與各該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並從輕量刑,給我自新機會,早日返家與家人團聚,並努力工作賺錢,賠償被害人所受的損害等語。經查:

㈠、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一節,本院查:⒈按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與

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確對犯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其意,且被害人或社會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

⒉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不思以

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接受他人邀約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金融卡回收」及「贓款收水」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與製造金流斷點助長詐欺犯罪氣焰,所為洵屬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無任何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證,素行尚可;兼衡本案各被害人受騙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300萬元,犯罪所生總體損害非微;再審酌被告關於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因子;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及其於原審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原審卷㈡第71頁)等一切情狀,參酌各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程度、被告就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26所示被害人部分另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想像競合關係等情,分別量刑如附表「原審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犯行之犯罪時間,並衡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之刑;復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經核原審量處之刑,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量刑堪稱適當;且所定應執行刑,亦無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並已給予適當之減讓。

㈡、被告上訴雖謂:想要與被害人和解,希望判輕一點,想要早點返國與家人在一起等語。惟查,被告歷於偵、審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等科刑因素,業經原審於量刑時一一審酌。又被告雖表示有與各該被害人和解之意願,然迄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均未見其提出具體賠償方案,亦未見其有積極與各該被害人調解、和解之情事,難認被告有何科以較輕之刑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一節,並無理由。

㈢、綜此而論,自難認原審量刑失當,有應予撤銷而改判較輕之刑之理由。從而,本件被告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退併辦之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 12656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該案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34、47至49、54、55、60、63至65)相同,為同一案件為由,移送併案審理(見本院卷㈠第587至591頁)。然本案被告既僅就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已無從再就犯罪事實予以審究,業如前述,則此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縱與本案為事實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亦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胤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被害人 原審宣告罪刑 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陳玟秀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胥鈞晟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陳子玲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蔡珮茹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何中原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陳怡如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7/彭春宸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8/陳鎮福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9/林孟君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0/陳志榮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1/陳敬閎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2/彭冠儒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3/蔡弼臣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4/朱紅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5/蔡翠妙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6/喻凱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7/李耀真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8/張唯崙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19/林貞吟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0/游昌翰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1/周建霖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2/陳志暐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3/黃楷晏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4/賴映安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5/李綺緗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6/余俊緯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7/楊文良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8/杜佳蕾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29/倪照洋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0/盧鈺欣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1/胡品妤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2/周耐安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3/江駿睿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4/偕義弘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5/蔡衣庭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6/黃麗珍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7/曾禹翔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8/王柔云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39/吳宛儒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0/蔡善德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1/李佳玟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2/侯庭妮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3/鄭達智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4/林政道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5/陳又裕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6/吳冠霖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7/莫燕璇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8/蘇仁楨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49/林根玉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0/陳翰廷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1/郭香蘭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2/費宥傑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3/陳俞瑋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4/蔡韙檒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5/陳建融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6/李偲綺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7/張文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8/李如珍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59/陳宏銘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0/孫嘉玲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1/王柏竣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2/李芯瑜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3/林淑惠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4/陳力輝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5/陳筱薇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6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6/楊幸恩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7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7/黃翔平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8/梁心禔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原判決事實欄一暨附表二編號69/蔡翔學 JEREMY CHUA JOO PE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