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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2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上訴人 楊瑞杰即被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9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4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期間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7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瑞杰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收受原審判決,有法院送達證書可憑(原審卷第139頁)。自次日即同年12月12日起算20日上訴期間,加計7日在途期間,上訴期間至115年1月7日屆滿。

三、被告遲至115年1月23日才提起上訴,有收狀戳章可證(本院卷第31頁)已逾法定20日上訴期間,顯然違背法律上程式且屬不能補正。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