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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23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23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炡龍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95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另因上訴人於上訴狀內載稱「上訴人確曾協助丁振昌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但係基於朋友拜託之情,並不明確知悉其涉及詐欺或洗錢行為,僅憑上開行為及同案共犯供述,即逕推定上訴人明知詐欺集團組織性運作,參與犯罪組織及共同詐欺取財,顯有推論過度之虞。…本案無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具有參與犯罪組織或詐欺取財之主觀故意,僅以其客觀上之行為作為推論依據,顯與罪刑法定與證據法則精神不符。」等語(參本院卷第75頁),依此供述,被告似於上訴審程序中否認犯行;若確如此,原判決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法條適用即有不當,本院若認被告構成犯罪,則有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諭知被告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之可能,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