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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35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LAYVANH BOUAHOM選任辯護人 林陟爾律師

黃致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LAYVANH BOUAHOM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LAYVANH BOUAHO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判決有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訊問被告後,以依原審判決書所載調查證據之結果,足認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5年6月3日起執行羈押3月,其羈押期間將於115年9月2日屆滿。

三、經本院於114年8月18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仍屬重大;又被告係外國人(澳大利亞籍),且否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見本院卷第137至151頁、第201至207頁),而其本案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之重刑,刑期甚長,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堪認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經衡酌本案被告所涉犯罪手段情節及對社會治安之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將來刑罰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措施等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四、被告及其辯護人雖陳稱:被告來台灣後,家人有為其租屋而有固定住所,且被告已近70歲,並無逃亡之虞,應無羈押之必要。況被告目前左眼看不到,右眼亦時常看不見,接近全盲,又罹患高血壓、白內障、視網膜病變、糖尿病等疾病,在看守所內生活非常不便,更於本案羈押期間,經醫院建議轉診視網膜專科,否則所內之資源無法治療,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請准予被告高額具保、電子腳鐐及限制出境出海等方式替代羈押等語(見本院卷第206至207頁)。惟本案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已詳如前述。又依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下稱「北女所」)檢附被告羈押期間之就診紀錄,被告曾於北女所內就診共18次,並於114年10月17日戒送至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就診,最近一次就診日期為115年7月22日,目前持續服用醫師開立之藥物治療等情,可見北女所有依被告病況程度而於所內健保門診診療,並有因醫療急迫情形而將被告戒護外醫之情形,符合羈押法第55條、第56條之相關規定。又被告於亞東醫院就診後,已依當日醫師建議轉診而經視網膜專科醫師治療,並於同年12月3日經北女所內醫師開立轉診單建議轉診視網膜科就診,惟被告於同年12月19日出具陳述書,陳明其拒絕在臺灣就診等語;另依北女所函覆稱該所將持續注意被告之健康狀況,若其有就醫需求,即安排所內醫師診療,並依醫囑給予妥適照顧;如確有戒護外醫之必要,該所亦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等節,此有北女所115年4月14日函暨所附被告前揭陳述書、該所115年8月20日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97至400頁、本院卷第229至230頁)。依上事證,堪認北女所內設有相關醫療資源可供被告利用,已足以維護被告之健康,該所亦已併以所內診療、戒送外醫等方式為被告治療,自難認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經斟酌本案被告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依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顯仍不宜准予具保而停止羈押。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其他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事,應認現階段對被告延長羈押,符合比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