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嘉宏選任辯護人 吳文華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4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