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9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孟芳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104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丞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