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9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駿楷選任辯護人 蔡皇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昀融
侯品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3、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含宣告刑及執行刑)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張駿楷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共貳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林昀融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共肆拾壹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侯品丞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共參拾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駿楷、林昀融、侯品丞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見上訴卷一第177至178頁,卷二第41至42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僅就上開部分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貳、本院據以審查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均依卷附第一審判決書之認定及記載。
參、刑之減輕事由
一、被告三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前條文並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時間及範圍限制,且係規定為「必減」而非「得減」,自應以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較為有利。查被告三人所犯為詐防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其等於偵查、原審及本院等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見少連偵93號卷第176至1
79、209至213頁,訴字卷一第157頁,卷二第131頁,上訴卷一第199頁,卷二第65頁),被告張駿楷、侯品丞於本院審理時各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被告林昀融則與被害人蘇亦心達成和解,且目前賠償金額已超過其犯罪所得2萬元等情,有本院收據、刑事陳述意見狀及附件、和解協議書及轉帳憑據及等在卷可憑(見審上訴卷第255頁,上訴卷一第217頁,卷二第9至20、73至78頁),爰均依修正前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即修正前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三人就其所犯洗錢犯行,於偵審均自白不諱,且分別繳回犯罪所得或賠償超過犯罪所得等情,已如前述,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三人就本案犯行既已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罪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刑,爰由本院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為科刑重輕之標準,則為在法定刑內量刑輕重之依據。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駿楷正值青年,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轉交詐得贓款之車手工作,先後22次與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犯行,造成被害人等受有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之財產損失,犯罪情節實非輕微;且被告從一重所論處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罪,經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刑結果,有期徒刑之處斷刑為6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衡諸被告犯罪情節,難認甚重。是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所犯罪名,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有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之情。是辯護人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見上訴卷一第107、109頁),尚屬無據。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一)按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而刑事責任復具有個別性,因此法律授權事實審法院依犯罪行為人個別具體犯罪情節,審酌其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並衡量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之實現,而為適當之裁量。復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三人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實行本案犯行,固屬可責。惟被告張駿楷所犯如附表編號4-3、11至16、19至31、40至41所示共22罪,被告林昀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共41罪,被告侯品丞所犯如附表2至3、4-1至4-3、5至39共38罪,犯罪手段、模式相同,主觀不法及罪責意識亦無差異,各罪不法內涵與責任嚴重程度相仿;且其等犯罪日期集中於112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3日之間,時間密接,所侵害者為相同性質法益,刑事不法並未層升,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遞減,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執行刑,則所科處之總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原則,故於科處被告三人各罪之刑及定執行刑時,實有必要審究上情,妥適量處。又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就其等所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於偵審均自白不諱,且分別已繳回犯罪所得或賠償超過犯罪所得等情,已如前述,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於量刑時審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等情,業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其就被告三人本案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定執行刑時所為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已有未洽。
(二)再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被告犯罪後之態度(例如,是否坦承犯行,是否達成和解、賠償或得被害人宥恕等),即影響量刑之基礎,而應予合理之差別處遇。查被告林昀融、侯品丞於本院審理時期間,分別與被害人蘇亦心、告訴人翁尉庭及高英傑達成和解,並部分或全部賠償完畢等情,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及附件、和解協議書及轉帳憑據及等在卷可憑(見上訴卷二第9至20、71至89頁)。可認被告林昀融、侯品丞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量刑基礎與原審已有不同,應予合理之差別處遇。原審未及審酌上情,亦有未洽。
(三)綜上,被告三人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及定執行刑過重,為有理由,原審量刑既未及審酌上情而有前述可議之處,原判決當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三人為圖私利,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率爾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擔任集團下層(林昀融、侯品丞)及上層(張駿楷)車手,從事轉交提款卡、密碼及贓款等工作,使如附表所示之人受騙匯入之贓款,得以順利轉交上游詐騙集團成員而遂行犯罪計畫,並藉由層層分工,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真實身分,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且被告三人犯行造成如附表所示之人受有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損失,侵害其等財產法益,犯罪造成之損害非輕。惟考量被告三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如前述,其等於原審及本院均嘗試及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履行賠償,或繳交犯罪所得,犯罪後態度尚屬良好;及檢察官、辯護人、被害人蘇亦心、告訴人翁尉庭及高英傑之量刑意見(見上訴卷一第101、103、105、107、214頁,卷二第9至10、21、66、87、89頁),暨被告張駿楷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五專肄業,未婚 ,無子女,從事裝潢業,月收入約4萬元,沒有要扶養的人等語;被告林昀融自承: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從事泥作,月收入約4萬5左右,沒有要扶養的人等語;被告侯品丞自承:高中肄業,已婚,沒有小孩,從事防水工程,月收入約為4至5萬元,沒有要扶養的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上訴卷一第213頁),就其等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宣告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就被告三人所處之刑,權衡其等所犯各罪罪質、侵害之法益、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次數、時間之密接程度等全案情節,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斟酌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矯治效益,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三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形後,就其等所犯各罪所處之宣告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按緩刑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情形,始得為之,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項。而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審酌裁量。當事人不得任憑主觀,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1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三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均嘗試及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履行賠償,或繳交犯罪所得,犯罪後態度固屬良好。惟被告張駿楷於112年間,曾因犯妨害秩序、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37至141頁),已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要件;被告林昀融、侯品丞於本案前固無不符緩刑要件之情,然本案至宣判前,仍有部分被害人未因和解而實際填補所受損害,倘遽為被告林昀融、侯品丞二人緩刑之宣告,對未經和解或受償之被害人而言,難屬公平適當;且被告三人均為智識能力正常之成年人,明知詐欺取財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猶為本案犯行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多數民眾之財產法益,顯無視於政府近年取締詐欺集團之決心,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及法敵對意識非微。是本院考慮被告三人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後,認本案被告三人並無以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自不宜對被告宣告緩刑。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宇軒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王映嬡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訊息及LINE通訊軟體以「林嘉茵」之暱稱,向王映嬡佯稱:帶伊操作「新城」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15日9時5分許 1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15日9時5分許 100,000元 2 告訴人陳思文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E17股道熱腸愛心幫扶會」名稱之群組、「林宥予」之暱稱,向陳思文佯稱:帶伊操作「新城」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19日9時25分許 100,000元 3 告訴人謝明峻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探探交友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暱稱,向謝明峻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7,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0日20時51分許 37,000元 4-1 被害人蘇亦心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A12…習群」名稱之群組、「澤晟…方客服」、「當沖小王子」之暱稱,向蘇亦心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822元、49,179元、49,999元、40,000元、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1日14時3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14時13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1日14時14分許 50,000元 4-2 112年9月22日15時28分許 822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5時32分許 49,179元 112年9月22日15時33分許 49,999元 4-3 112年9月23日8時42分許 40,000元 112年9月23日8時46分許 10,000元 5 被害人顏千慧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Youtube影音平台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飆股分享交流群B07.」名稱之群組、「江雨婷」之暱稱,向顏千慧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2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0時51分許 5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0時53分許 20,000元 112年9月22日10時56分許 30,000元 6 告訴人林瑞琪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當沖班長」之暱稱、LINE通訊軟體以「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patience佩珊」、「富連業務經理 張善東」之暱稱,向林瑞琪佯稱:帶伊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1時51分許 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1時52分許 30,000元 7 被害人王俊博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GMX官方客服」之暱稱,向王俊博佯稱:帶伊投資,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50,000元、25,51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2日14時52分許 50,000元 112年9月22日14時53分許 25,510元 8 告訴人翁尉庭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Tinder交友軟體以「育成」之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育成Steve」,向翁尉庭佯稱:帶伊操作「coupang」網站,轉帳入金可以回饋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0時34分許 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9 告訴人謝育宜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不詳之網站以「阿ㄈㄟ」之暱稱,向謝育宜佯稱:帶伊操作「coupang」網站,轉帳入金可以回饋現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1時37分許 10,000元 10 告訴人莊景鴻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金SKY~夢想天際」之暱稱,向莊景鴻佯稱:帶伊操作「EBC」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2日22時51分許 10,000元 11 被害人劉柏廷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GMX客服官網」之暱稱,向劉柏廷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門羅幣虛擬貨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6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48分許 6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2 告訴人楊雅亭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理財萬事通」之暱稱,向楊雅亭佯稱:帶伊操作「Bullish」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57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3 告訴人張珮岑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築願新生活」之暱稱,向張珮岑佯稱:帶伊操作「Bullish」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1時59分許 30,000元 112年9月23日12時許 30,000元 14 告訴人黃郁芸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理想財富」之暱稱,向黃郁芸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3時18分許 50,000元 15 告訴人李佑軒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向李佑軒佯稱:帶伊操作「Bitexen」投資網站,投資BTC比特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3日13時20分許 10,000元 16 告訴人張竟恩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陸陸」之暱稱向張竟恩佯稱:若要進行援交需先匯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20,000元。 112年9月23日20時23分許 2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7 被害人高世源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智能理財家」、「BitTop」之暱稱,向高世源佯稱:帶伊操作「BitTop」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4日12時16分許 3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8 告訴人鄭聰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LINE通訊軟體以「財富指揮家」、「BitTop」之暱稱,向鄭聰佯稱:帶伊操作「BitTop」投資網站,投資並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4日12時19分許 30,000元 19 告訴人陳美心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長和雨婷交流群F80」名稱之群組、「江雨婷」、「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陳美心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8時42分許 1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5日8時43分許 100,000元 20 告訴人鄭資蓉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暱稱,向鄭資蓉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5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8時58分許 5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5日9時許 50,000元 21 告訴人蔡子瑞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LINE通訊軟體以「財智新思維」、「Bullish」、「冠軍操盤員」之暱稱,向蔡子瑞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外匯期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分許 1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22 告訴人許惠玟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網站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夢想智能家」、「Stellar」、「緯豪(阿豪)」之暱稱,向許惠玟佯稱:帶伊操作「Stellar」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1分許 10,000元 23 告訴人林宜鴻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之暱稱,向林宜鴻佯稱:帶伊操作「Stellar」投資網站,投資USTD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24 被害人鄭淑后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悟股道場」名稱之群組、「葉佳琪(悟股)」、「客服 劉經理」之暱稱,向鄭淑后佯稱:帶伊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7分許 10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5 告訴人吳順韋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當沖小王子」之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吳順韋佯稱:帶伊操作「澤晟資產」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18分許 1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6 告訴人方志揚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財聚關鍵」、「智能客服」之暱稱,向方志揚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27 告訴人張峻豪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網站不詳暱稱,以協旺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及LINE通訊軟體以「夢想計畫」之暱稱,向張峻豪佯稱:帶伊操作「JCFNS」投資網站,投資泰達幣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然操作錯誤,需再儲值才可出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3時52分許 10,000元 28 告訴人鄭煒臻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信賢」、「JCFNS」之暱稱,向鄭煒臻佯稱:帶伊操作「JCFNS」投資網站投資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5時15分許 10,000元 29 告訴人黎宥芸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智能經濟學」、「EBC」之暱稱,向黎宥芸佯稱:帶伊操作「EBC Financial Group」投資網站,透過AI人工智能量化分析數據進行交易,投資外匯、黃金,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 10,000元 30 告訴人趙佳芹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得利財務投資」、「CryptoTops金融客服」之暱稱,向趙佳芹佯稱:帶伊操作「新東方金融」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19時53分許 10,000元 31 被害人林泓辰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呂易軍」之暱稱向林泓辰佯稱:帶伊操作投資網站,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5日20時30分許 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2 告訴人邱琮育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劉佩珊-(環宇)」、「業務經理楊亦晴」之暱稱向邱琮育佯稱: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9時30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6日9時32分許 30,000元 33 告訴人賴巧芸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VIP會員操作實戰班」、「股海明燈」名稱之群組、「陳思雅」、「滙豐 陳玉婷」之暱稱向賴巧芸佯稱:操作「滙豐」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9時38分許 10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34 告訴人萬學宏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長和雨婷交流群F78」名稱之群組、「江雨婷」、「澤晟官方客服」之暱稱,向萬學宏佯稱:操作「澤晟」投資軟體投資,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10時6分許 10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5 被害人吳峻德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金股領航」名稱之群組、「佩珊」、「業務經理 楊亦晴」之暱稱,向吳峻德佯稱:操作「富連金控」投資軟體,投資股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6日11時12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6日11時13分許 10,000元 36 告訴人郭雅萍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圓夢計畫」(後更名為蓓敏專員)、「X.T」之暱稱,向郭雅萍佯稱:操作「Mtytce」投資網站,投資USDT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3時47分 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7 告訴人高英傑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及LINE通訊軟體以「信利源財富客服人員」、「Jumster EX」之暱稱,向高英傑佯稱:操作「Jumster EX」投資網站,投資比特幣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4時52分 10,000元 38 告訴人秦玉音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以廣告不詳名稱之社團及LINE通訊軟體以「幣鈔勝卷」之暱稱,向秦玉音佯稱:操作「GEMINI一站式交易所」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15時12分 10,000元 39 告訴人朱晉廷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以不詳暱稱及LINE通訊軟體以「GMX官方客服」之暱稱、「宋彥文」之名義,向朱晉廷佯稱:操作「GMX」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30,000元、3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9月27日21時3分許 3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2年9月27日21時19分許 30,000元 40 告訴人周靜孜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前程似錦》秉霖商學院」名稱之群組、「陳秉霖」、「likescoin客服專員001」、「喵喵幣所」、「黃漢光」、「劉武東」之暱稱,向周靜孜佯稱:操作「likescoin」投資軟體,投資USDT泰達幣,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10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10月3日10時39分許 1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1 被害人李佳芬 本案詐欺集團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不詳名稱之群組、「陳秉霖」、「黃曉萱」、「likescoin客服專員001」之暱稱,向李佳芬佯稱:操作「likescoin」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轉帳入金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出50,000元進行投資。 112年10月3日11時29分許 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