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3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31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宏銘選任辯護人 張家維律師

翁偉倫律師被 告 黃保樹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 北○○○○○○○○)

江光立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8、619、620、696、809、1352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908、33744、36587、38006、38579、39127、39169、401

49、112年度偵字第105、170、291、615、2808、2951、5146、5

246、5869、7533、8244、10528、10995、11633、12263、13266、15091、15409、15997、16307、16926、17950、18050、18064、18394、21262、21717、21769、22105、23096、23105、24166、27132、27771、28318、28854、29482、30769、31387、32307、32801、35001、36816、37710、38739、38742、40443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42405號、113年度偵字第626、627、628、11402、18815、24331、24631、332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徐宏銘之刑(含宣告刑及執行刑)、沒收犯罪所得及黃保樹、江光立部分,均撤銷。

徐宏銘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保樹、江光立部分,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檢察官明示僅就上訴人即被告徐宏銘(下稱徐宏銘)之量刑部分,及就被告黃保樹、江光立(下稱黃保樹、江光立)免訴部分提起上訴(見上訴卷二第32至34頁,卷六第64頁),徐宏銘則明示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及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見上訴卷二第33頁,卷六第64至65頁),依前揭說明,本院僅就上開部分進行審理,其餘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貳、本院據以審查原審判決關於徐宏銘部分之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是否妥適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均依附件第一審判決書之認定及記載。

參、關於徐宏銘及檢察官量刑上訴部分

一、刑之減輕事由

(一)徐宏銘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同條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查徐宏銘所犯為詐防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其於偵查(見偵38006號卷三第443頁)、原審(見訴618號卷二第490頁)及本院審理(見上訴卷二第81頁,卷六第219頁)時均自白犯罪,且依其於原審供稱:我的所得是交易金額6%等語(見訴618號卷二第493頁)核算犯罪所得後,其於原審已與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林書羽(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胡琇惠(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簡伃卉(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彭書敏(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鄭時傑(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王鈺婷(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孫品文(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7)、陳貞蓁(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9)、江明翰(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游自強(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洪昭州(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3)等11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賠償完畢等情,有附表二編號1至11「證據出處」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又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時,復與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彭佑先(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洪志輝(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李怡穎(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0)、王湘涵(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邱汶栩(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2)、王皓慈(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8)、陳儀鴻(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1)、李政庭(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0)、林宜謙(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4)、黃蕾溱(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6)、陳采青(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3)、林雅玲(即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王藝潔(即原判決附表六編號2)、邱姿綺(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等14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賠償完畢等情,亦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14「證據出處」欄所示資料附卷可證。本案徐宏銘賠償上開被害人部分,已逾各該部分之犯罪所得(詳參附表二、三所示),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之求償權已獲實現,縱使其等並非透過國家機關取回扣案之犯罪所得,亦無礙於沒收作為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其法律效果即與徐宏銘「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無異,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再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繳交犯罪所得之全部餘款新臺幣(下同)71,419元(計算式:372,319元〈全部犯罪所得之金額,見原審判決第13頁〉-106,100元〈於原審時賠付之和解金額,見附表二〉-194,800元〈於本院時賠付之和解金額,見附表三〉=71,419元),有徐宏銘繳交犯罪所得資料單附卷足佐(見上訴卷六第231頁)。本案徐宏銘既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最終亦未保有犯罪所得,是經比較新舊法後,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另徐宏銘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分別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及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後、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後,該條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前段,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查徐宏銘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本應依行為時法減輕其刑,惟徐宏銘洗錢犯行既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此部分則由本院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徐宏銘犯罪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量刑之輕重,雖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徐宏銘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復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徐宏銘犯罪之情節(例如,參與程度、被害人之人數、被害金額及徐宏銘之犯罪所得等),與犯罪後之態度(例如,是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無依約履行,是否已得被害人宥恕等),即影響量刑之基礎,而應予以合理之差別處遇。查:⒈原審就徐宏銘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九已和解部分之刑度,於適用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後,分別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3月不等之刑(見原判決附表十),核與徐宏銘所犯其他未經和解部分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1月至1年6月不等之刑,並無顯著差異,核與前揭罪刑相當原則,似有不符;⒉原審就徐宏銘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五編號3之告訴人洪昭州部分,誤算其犯罪所得為19,206元(實為1,860元),致未適用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予以減刑,此部分之法律適用與沒收,亦有未洽;⒊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等情,業如前述,可認本院判決時,該部分之量刑基礎已與原審不同,而有重新斟酌之必要;⒋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繳交犯罪所得之餘款71,419元,亦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及此,其宣告沒收之金額及諭知追徵犯罪所得部分,亦有未合。綜上,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輕,雖無理由,然徐宏銘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既有理由,且原審亦未及審酌上開事由而有可議之處,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徐宏銘關於科刑部分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徐宏銘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因貪圖不法利益,即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收取、轉匯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收水工作,除侵害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外,亦損及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並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告訴人求償之困難,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值非難;又徐宏銘行為造成如原判決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金錢損失,犯罪造成之損害非輕;惟審酌徐宏銘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如附表二、三之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之犯罪後態度,且亦繳清犯罪所得,及其犯行有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兼衡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國貿系肆業,入監前從事科技業,每月收入約為4萬多元,未婚,無子女,需扶養母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上訴卷六第226頁),量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復就其所犯各罪衡以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衡酌罪刑相當、公平、比例等量刑原則,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期間已繳交犯罪所得之餘款71,419元,已如前述,自應依法諭知沒收。

肆、關於檢察官就黃保樹、江光立免訴判決提起上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保樹、江光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111年4月底、5月初,至火幣平台開設虛擬貨幣帳戶,並將自己身分證照片正反面、存摺照片等(江光立尚提供持證件照片)文件檔案,交付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黃江詐欺集團得以提供黃保樹、江光立之身分資料與徐宏銘,供徐宏銘應付帳戶圈存及檢警調查,並得藉由黃保樹、江光立之火幣平台帳戶,自徐宏銘端收受因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洗錢行為所得之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黃保樹、江光立分別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原審判決略以:(一)黃保樹另案交付國民身分證、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等物予詐騙集團使用,涉犯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等犯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93號(下稱A案)判決確定,且黃保樹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A案中於111年5、6月提供身分證、門號0000000000給「北陌」,我在本案和A案交付身分證、存摺、門號時間點差不多等語(見訴618號卷一第498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在本案交付火幣帳號、身分證件,和A案交付門號、身分證、悠遊付、一卡通帳戶都是同時期交付給「北陌」,我在一週內講好要交火幣帳號、悠遊付、一卡通給「北陌」等語(見訴618號卷二第490至491頁)。本案復無證據證明黃保樹於A案交付上開物品與本案交付火幣帳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存摺照片之對象為不同詐騙集團,堪認黃保樹本案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而陸續交付前開門號、身分證照片、電子支付帳戶、火幣帳戶予「北陌」,是其於本案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為A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二)江光立於另案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等文件,提供予自稱「北陌」之黃江詐欺集團,涉犯幫助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631號(下稱B案)判決確定;於另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代收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驗證簡訊後,再將簡訊驗證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部分,亦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8號(下稱C案)判決確定。江光立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把身分證資料交給黃保樹,他說要辦遊戲帳戶租給別人等語(見訴618號卷一第388頁);於原審審理時則供稱:我本案拍攝手持證件照片、虛擬貨幣帳號是辦給「北陌」,他說要用遊戲驗證碼,租虛擬遊戲帳戶給他玩等語(見訴618號卷二第492至493頁),本案復無證據證明江光立於B案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等文件、於C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代收橘子支付帳號驗證簡訊,與本案交付身分證照片、手持證件照片、火幣帳戶之對象為不同詐騙集團,堪認江光立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而陸續交付前開門號、驗證碼及身分證照片、手持證件照片、火幣帳戶予「北陌」,是其於本案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為B案、C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三)據上,並就黃保樹、江光立部分均為免訴之諭知等語。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黃保樹除前述A案經判決確定外,尚於112年9月14日某時許,申辦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後,於112年9月24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慶都大旅社交予友人王俊友供詐欺使用,上該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另經新北地院114年度簡字第2242號(下稱A之1案)判決確定,黃保樹所涉本案、A案及A之1案之交付時間、內容、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均不同,顯見本案與A案、A之1案應係分屬不同之犯行;又黃保樹之本案火幣帳戶註冊時間為111年4月21日(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4號卷第195頁),自同年5月5日14時1分54秒起,即陸續轉入泰達幣(見同上卷第197頁),而A案中黃保樹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乃黃保樹於112年5月17日申辦,A之1案黃保樹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則係黃保樹於112年9月14日另行申辦,足見黃保樹先提供本案火幣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一年後另行申辦A案、A之1案之門號,逐次於不同時間交付予詐騙集團,應認黃保樹係各別起意,而非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

(二)江光立上開B案及C案之交付時間、內容、被害人遭詐騙時間均不同,足見本案與B案、C案應為不同之犯行;且江光立之火幣帳戶註冊時間為111年5月16日(見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卷二第507頁),自111年5月24日16時51分54秒,陸續轉入泰達幣(見同卷第520頁),而B案江光立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乃於111年6月8日申辦,C案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代收驗證碼之時間則為112年1月26日,足見江光立是先提供本案火幣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B案、C案門號則係之後始另行交付,江光立應係各別起意,分別於不同時間交付予詐騙集團,顯非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三)綜上,原審認黃保樹本案為A案判決確定效力、江光立本案則為B案、C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核與事實有間,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見上訴卷一第125至128頁)。

四、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而此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集合犯等)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若非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縱二案間存有某部分之關連性,其犯罪事實既不相同,即非同一案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本案黃保樹確曾另犯A案及A之1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於該兩案中之交付時間、交付內容均與本案不同,且江光立則曾另犯B案、C案,其於該兩案中之交付時間、交付內容亦與本案不同等情,均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上訴卷六第257至286頁)。則黃保樹、江光立所涉本案之犯罪事實既與前開各自所犯之確定案件有異,如何僅憑其2人於原審之供述即認定其等之另案與本案具有事實上一罪或法律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實有可疑。

(二)本案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遭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陷於錯誤後,即依指示於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金額,匯款至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則將約定數量之USDT匯入「黃保樹」、「江光立」指定之火幣平台帳戶內,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徐宏銘坦承不諱,已如前述,並為黃保樹、江光立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上訴卷六第219頁),可認徐宏銘確使用黃保樹、江光立所提供之火幣平台帳戶,作為本案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人頭帳戶無疑。另核以黃保樹本案火幣帳戶之註冊時間為111年4月21日(見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344號卷第195頁),自同年5月5日14時1分54秒起,即陸續轉入泰達幣(見同上卷第197頁),且江光立之火幣帳戶註冊時間為111年5月16日(見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卷二第507頁),自111年5月24日16時51分54秒,陸續轉入泰達幣(見同卷第520頁),本案黃保樹、江光立提供之火幣帳戶平台既係於111年4月及5月間即已註冊並交付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完畢,黃保樹其後於A案、A之1案交付之物品、江光立於B案、C案交付之物品,即難認與本案火幣平台帳戶有何關聯。原審未察,遽以黃保樹、江光立所述即對本案諭知免訴判決,其認事用法自有未當。

(三)綜上,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兼顧被告之審級利益,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至新北地檢114偵緝字第4441等號移送併辦旨書雖認:該案中江光立配合詐欺集團及徐宏銘提供火幣平台帳戶、身分證照片正反面、存摺,使徐宏銘最終得將兌換之USDT匯入帳戶內,並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該案與本案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辦等語(見審上訴卷第293至304頁)。惟本案黃保樹、江光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本院即無從實體審究該案與本案起訴部分是否具有審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高文政、陳弘杰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提起上訴,檢察官吳宇軒、劉仕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原審及本院宣告刑):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2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0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3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8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0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5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8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0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6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9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0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5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1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0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2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6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8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9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0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2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7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8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0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8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2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8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0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9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10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10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9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0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10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6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7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8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4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9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5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0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6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7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8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9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0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5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1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6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2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7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3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124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125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126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4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7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128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6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9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7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130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8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1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9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132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0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3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有期徒刑拾月。 134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2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35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136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7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8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139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140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2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壹月。 141 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2 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 143 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4 原判決附表八編號3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於原審時賠付之和解金額):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調解金額(元) 犯罪所得(元) 證據出處 1 林書羽(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7,200 2,157 原審113年4月11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15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239至242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41、243頁) 2 胡琇惠(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11,600 3,474 原審113年4月11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15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239至242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37、239頁) 3 簡伃卉(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5,500 1,619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45、247頁) 4 彭書敏(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2) 16,000 5,428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49、251頁) 5 鄭時傑(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3) 30,000 8,999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53、255頁) 6 王鈺婷(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5) 3,000 674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57、259頁) 7 孫品文(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7) 2,500 180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61、263頁) 8 陳貞蓁(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9) 10,000 2,999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65、267頁) 9 江明翰(即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1) 1,300 672 原審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69、271頁) 10 游自強(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 12,000 3,600 原審113年4月11日113附民移調字第1319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159卷第73至74頁)、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見113訴619卷第105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73、275頁) 11 洪昭州(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3) 7,000 1,860 原審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1號調解筆錄(見113審訴455卷第89至90頁)、匯款證明(見訴618卷一第277、279頁) 總計 (註:犯罪所得為依原判決各編號被害人匯款比例計算) 106,100 31,662

附表三(於本院時賠付之和解金額):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調解金額(元) 犯罪所得(元) 證據出處 1 彭佑先(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5,000 600 本院115年3月2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187至189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31頁) 2 洪志輝(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1,800 108 本院115年3月31日115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267至268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41頁) 3 李怡穎(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0) 12,000 1,200 本院115年3月31日115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267至268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35頁) 4 王湘涵(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9) 58,000 9,000 本院115年3月2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187至189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23頁) 5 邱汶栩(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2) 15,000 1,350 本院115年3月31日115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267至268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39頁) 6 王皓慈(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8) 10,000 1,500 本院115年3月2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187至189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25頁) 7 陳儀鴻(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1) 7,000 840 本院115年3月2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187至189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29頁) 8 李政庭(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0) 25,000 2,160 本院115年4月21日115年度附民字第548號調解筆錄(見上訴卷三第63至64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六第237頁) 9 林宜謙(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4) 10,000 900 本院115年4月21日115年度附民字第548號調解筆錄(見上訴卷三第63至64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六第239頁) 10 黃蕾溱(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6) 5,500 330 本院115年4月1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500號調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291至292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47頁) 11 陳采青(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3) 7,000 840 本院115年3月2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187至189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27頁) 12 林雅玲(即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 1,000 60 本院115年3月31日115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和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267至268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37頁) 13 王藝潔(即原判決附表六編號2) 7,500 450 本院115年4月14日115年度附民字第500號調解筆錄(見上訴卷二第291至292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三第245頁) 14 邱姿綺(即原判決附表八編號2) 30,000 6,240 地院115年1月8日114年度北司簡調字第2003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筆錄影本(見上訴卷一第303頁)、匯款證明(見上訴卷一第307頁) 總計 (註:犯罪所得為依原判決各編號被害人匯款比例計算) 194,800 25,578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18號

第619號第620號第696號第809號第13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宏銘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街00號5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

中)選任辯護人 張家維律師

翁偉倫律師黃致中律師被 告 黃保樹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新北○○○○○○○○)現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

中)江光立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9

08、33744、36587、38006、38579、39127、39169、40149號、112年度偵字第105、170、291、615、2808、2951、5146、5246、5869、7533、8244、10528、10995、11633、12263、13266、150

91、15409、15997、16307、16926、17950、18050、18064、183

94、21262、21717、21769、22105、23096、23105、24166、271

32、27771、28318、28854、29482、30769、31387、32307、328

01、35001、36816、37710、38739、38742、4044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42405號、113年度偵字第626、627、628、11

402、18815、24331、24631、33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徐宏銘犯如附表十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黃保樹被訴部分免訴。

三、江光立被訴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

一、徐宏銘知悉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且知悉一般人以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款、轉帳或以自己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申請之帳號購買虛擬貨幣均非難事,亦知悉具資力者本可直接向交易所平台交易,且向交易所平台交易較無履約風險或交易爭議,依其智識經驗,應可預見若有買方願意支付遠較公開虛擬貨幣匯率高之價格,以場外私對私之方式(俗稱場外C2C)交易,其資金極可能為詐欺集團施詐之不法所得,並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效果,仍對於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徐宏銘於民國111年4月間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若有情

(接單中)」【後另使用LINE暱稱「合創共贏(尋求長期工作夥伴)」;再另使用Telegram使用暱稱「壹品(不借U打款語音確認)」,下稱「壹品」】之不詳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壹品」與徐宏銘約定,以每單位泰達幣(USDT)換算新臺幣(下同)33至33.5元之價格(較公開市場價格高約6%)向徐宏銘購買USDT,由徐宏銘提供附表一「徐宏銘收款帳戶」欄所示帳戶作為收款帳戶,供「壹品」匯款,並於火幣平台撥付「壹品」約定數量之虛擬貨幣。並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待「壹品」告知徐宏銘已匯項至附表一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後,徐宏銘則將約定數量之USDT匯入「壹品」指定之「8號當鋪」、「信譽商鋪」火幣平台帳戶內,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㈡徐宏銘自111年4月底起至同年7月18日止,與LINE暱稱「黃保

樹」、「江光立」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黃江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徐宏銘提供其母賴宇柔(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虛擬貨幣帳號、錢包地址,及賴宇柔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中信091帳戶)作為收款帳戶,並由本案黃江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附表二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則將約定數量之USDT匯入「黃保樹」、「江光立」指定之火幣平台帳戶內,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㈢徐宏銘於111年9月間起,與「壹品」及本案「壹品」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徐宏銘提供其名下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中信956帳戶)、其阿姨黃美津(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中信564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合庫786帳戶)、其表弟林俊榮(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中信580帳戶)作為收款帳戶,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以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附表三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復持之購買對應數量之USDT匯入「壹品」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㈣徐宏銘於111年9月間起,與「壹品」及本案「壹品」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徐宏銘提供黃中信564帳戶作為收款帳戶,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向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人以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四編號1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四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附表四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復持之購買對應數量之USDT匯入「壹品」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㈤徐宏銘於111年9月間起,與「壹品」及本案「壹品」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徐宏銘提供徐中信956帳戶作為收款帳戶,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向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人以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五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五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五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以購買USDT、匯款等方式層轉至附表五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復持之購買對應數量之USDT匯入「壹品」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㈥徐宏銘於111年6月間與LINE暱稱「江光立」及本案黃江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113年度偵字第11402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共同基於詐欺」,應予更正),由徐宏銘提供其母賴宇柔之虛擬貨幣帳號、錢包地址、賴中信091帳戶及賴宇柔設於街口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街口340帳戶)作為收款帳戶,並由本案黃江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人以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六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六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六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附表六所示第二層帳戶匯款至第三層之賴街口340帳戶,徐宏銘復將賴街口340帳戶內款項提領至賴中信091帳戶,並將對應數量之USDT匯予「江光立」,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㈦徐宏銘於111年9月間與「壹品」及本案「壹品」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與『壹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與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應予補充更正),由徐宏銘提供黃中信564帳戶作為收款帳戶,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向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人以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七編號1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七編號1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七編號1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復由本案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附表七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復持之購買對應數量之USDT匯入「壹品」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㈧徐宏銘於111年4月間起,與「壹品」及本案「壹品」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113年度偵字第243

31、24631、33200號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與『壹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與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應予補充更正),由徐宏銘提供其名下國泰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國泰886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華南439號帳戶)、其母賴宇柔名下賴中信091號帳戶、其母名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華泰535號帳戶)作為收款帳戶,由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向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人以附表八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八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八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八所示「第一層帳戶」或「徐宏銘收款帳戶」內,並由本案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成員層轉至附表八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徐宏銘復持之購買對應數量之USDT匯入「壹品」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藉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審理範圍:起訴書附表二「受詐欺之人」欄位雖有記載陳靜慧,惟該人編號欄位並無編號,僅有「註7」之記載,且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4年7月7日北檢力慕112偵36575字第1149071188號函已敘明:註7陳靜慧並非本案起訴範圍,註7漏植之內容為「112年度偵字第36575號被害人陳靜蕙雖有匯款1000元至謝享芬之人頭帳戶,然未轉匯之第二層或第三層帳戶,故未予列入本案被害人」等語(訴618卷三第9頁),足見被害人陳靜慧並非本案起訴範圍,核先敘明。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宏銘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宇柔、林俊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黃美津、徐奈霙、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冠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徐宏銘於持賴宇柔中信091帳戶提款卡提款影像、被告徐宏銘與「天若有情 (接單中)」、「合創共赢(尋求長期工作夥伴)」、「壹品 (不借U打款語音確認)」對話截圖、LINE對話數位採證譯文、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數採字第42號數位採證結果報告及光碟、被告徐宏銘於警詢時所提出之對話截圖、被告徐宏銘提出之何怜岑KYC照片、被告徐宏銘與「黃保樹」、「江光立」LINE對話數位採證譯文、被告徐宏銘與證人徐奈霙微信對話截圖、對話數位採證譯文、被告徐宏銘與證人林俊榮LINE對話截圖、LINE對話數位採證譯文、被告徐宏銘與黃嘉慧Telegram對話手機截圖、被告徐宏銘於Telegram「橘子證件」群組之手機截圖、被告徐宏銘與「小安」即陳宏安對話數位採證譯文、黃保樹UID00000000交易明細、被告徐宏銘手寫坦承用其母之賴中信091號帳戶作為買賣虛擬貨幣收款帳戶,及附表一至八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被告徐宏銘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可認定。

二、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徐宏銘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2日施行,然本次修正僅係於該條增訂第4款規定,與本案被告徐宏銘所涉犯行無關,對其並不生有利、不利之影響,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

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徐宏銘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並不該當於同條例第43、44條之罪,就此部分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㈡新增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

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增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第47條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之罪者,增訂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事由,且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徐宏銘,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該新增之規定,審酌應否減輕其刑。

三、洗錢防制法部分:㈠被告徐宏銘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第16條,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㈡被告徐宏銘行為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其行為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㈢又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被告徐宏銘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

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增訂同條項後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㈣被告徐宏銘本案犯行,於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均屬洗錢

行為,其洗錢金額未逾1億元,修正後之最高刑度較輕,雖然修正後自白減刑增列繳交犯罪所得之要件,更趨嚴格,但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修正後之規定仍然有利於被告徐宏銘,故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宏銘就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至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徐宏銘就附表七編號1部分;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4331、24631、33200號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徐宏銘就附表八各編號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本院已諭知被告徐宏銘上開罪名(訴618卷二第362頁),已充分保障被告之防禦權,且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訴618卷二第362頁),基於檢察一體,故本案無庸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被告徐宏銘就附表一至八各編號,與本案「壹品」詐欺集團或本案黃江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徐宏銘就附表一至八各編號部分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徐宏銘就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所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減輕: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適用:

被告徐宏銘已於偵查中(偵38006卷三第443頁)及本院審理時(訴618卷二第490頁)均自白犯罪,又被告徐宏銘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所得是交易金額6%等語(訴618卷二第493頁)。查:

⒈被告徐宏銘已與告訴人林書羽(即附表一編號1)、胡琇惠(

即附表一編號4)、簡伃卉(即附表三編號1)、彭書敏(即附表三編號2)、鄭時傑(即附表三編號3)、王鈺婷(即附表三編號5)、孫品文(即附表三編號7)、陳貞蓁(即附表三編號9)、江明翰(即附表三編號11)、游自強(即附表四編號1)達成調解,並賠償調解條件完畢,此有附表九編號1至10證據出處欄所示資料在卷可證。又被告徐宏銘賠償上開告訴人部分,已逾本案詐欺犯罪所得(詳參附表九編號1至10計算式),堪認符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要件,故就前開告訴人部分,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徐宏銘固與告訴人洪昭州(即附表五編號3)達成調解,

並賠償調解條件完畢,此有附表九編號11證據出處欄所示資料在卷可證,然被告徐宏銘賠償告訴人洪昭州之金額未逾其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詳參附表九編號11計算式),故難認就告訴人洪昭州部分符合「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要件;又被告徐宏銘未與本案其他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故就附表九編號1至10以外之被害人部分,均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徐宏銘並無自首情事,自無新增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之適用。

㈢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適用:

⒈被告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並已與告訴人林

書羽(即附表一編號1)、胡琇惠(即附表一編號4)、簡伃卉(即附表三編號1)、彭書敏(即附表三編號2)、鄭時傑(即附表三編號3)、王鈺婷(即附表三編號5)、孫品文(即附表三編號7)、陳貞蓁(即附表三編號9)、江明翰(即附表三編號11)、游自強(即附表四編號1)達成調解,並賠償調解條件完畢,且賠償上開告訴人部分,已逾本案犯罪所得,業經說明如前,堪認符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要件,故就前開告訴人部分,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然被告徐宏銘就前開告訴人部分所犯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故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應減刑部分,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⒉被告徐宏銘固與告訴人洪昭州(即附表五編號3)達成調解,

並賠償調解條件完畢,然賠償告訴人洪昭州之金額未逾其此部分詐欺犯罪所得,業經說明如前,故難認被告徐宏銘就告訴人洪昭州部分符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要件;又被告徐宏銘未與本案其他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故就附表九編號1至10以外之被害人部分,均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甚至不乏知識份子受騙,財產損失慘重外,亦深感精神痛苦,被告徐宏銘從事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時,亦可預見上開交易均為詐欺、洗錢行為,竟仍漠視於此,配合本案「壹品」、黃江詐欺集團買賣虛擬貨幣致有詐欺贓款遭層轉匯入被告徐宏銘所支配管領之帳戶內,而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被告徐宏銘所為造成本案被害人受有財產之損害非輕,亦深感精神痛苦,更製造金流斷點,致使檢警難以追查,助長詐欺犯罪,所為實有不該,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徐宏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包含就附表九編號1至10部分自白洗錢罪,應予有利、從輕之評價),並已與告訴人林書羽(即附表一編號1)、胡琇惠(即附表一編號4)、簡伃卉(即附表三編號1)、彭書敏(即附表三編號2)、鄭時傑(即附表三編號3)、王鈺婷(即附表三編號5)、孫品文(即附表三編號7)、陳貞蓁(即附表三編號9)、江明翰(即附表三編號11)、游自強(即附表四編號1)、洪昭州(即附表五編號3)達成調解,並賠償調解條件完畢等情;兼衡被告徐宏銘自陳大學肄業,之前在科技公司工作,經濟狀況普通,需要撫養母親(訴618卷二第494頁),暨被告徐宏銘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案之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徐宏銘量處如附表十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以被告徐宏銘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定其應執行之刑。

伍、沒收: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物,含有被告徐宏銘與暱稱「江光立」、「黃保樹」、「天若有情」、「合創共赢(尋長期合作夥伴)」之對話紀錄,此有臺北地檢署數位採證結果報告、LINE對話數位採證譯文(偵38006卷三第7至12、185至287頁、偵38006卷四第3至353頁、偵38006卷五第3至617頁)、被告徐宏銘手機中與「合創共赢(尋長期合作夥伴)」LINE紀錄截圖(111偵38006卷四第355至54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附表十一編號1所示之物,屬被告徐宏銘所有並供其與本案「壹品」、黃江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所用;又被告徐宏銘有以賴中信091帳戶作為收款帳戶一情,業經認定如前,足認附表十一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徐宏銘本案所用之物,均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徐宏銘本案犯行有關,且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徐宏銘於警詢時供稱:我的獲利每一筆大約係6%左右等語(偵11633卷第11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壹品」把錢匯到帳戶後,我再於火幣平台下他的單或是把USDT轉到他指定的地址;本案黃江詐欺集團將錢匯到我的收款帳戶之後我再提領出來買USDT等語(訴618卷一第314至315、321頁);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本件所得是6%等語(訴618卷二第493頁),故堪認被告徐宏銘本案所得為附表一至八所示「徐宏銘收款帳戶」內款項之6%,即372,319元【計算式:

(310,859+2,975,234+1,522,072+60,000+950,000+46,668+135,404+205,083)×0.06=372,319《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又被告徐宏銘已與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人達成調解,並賠償調解條件完畢,其賠償條件如附表九所示等情,業經認定如前,堪認被告徐宏銘就犯罪所得中106,100元部分(即附表九總計賠償金額)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剩餘犯罪所得即266,219元【計算式:372,319-106,100=266,219】既未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本案附表一至八「徐宏銘收款帳戶」欄所示之款項,業經被告徐宏銘以USDT層轉於上手,未能查獲扣案,被告徐宏銘已無事實上管領權,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併予敘明。

乙、免訴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保樹、江光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分別於111年4月底、5月初,至火幣平台開設虛擬貨幣帳戶,並將己身分證照片正反面、存摺照片等(被告江光立尚提供持證件照片)文件檔案,交付本案黃江詐欺集團成員,使本案黃江詐欺集團得以提供黃保樹、江光立之身分資料與被告徐宏銘,供被告徐宏銘應付帳戶圈存及檢警調查,並得藉由被告黃保樹、江光立之火幣平台帳戶,自被告徐宏銘端收受因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洗錢行為所得之虛擬貨幣,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黃保樹、江光立分別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以避免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乃基於法治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至所稱「同一案件」,不僅事實上同一,亦包括法律上同一之案件,亦即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經起訴之顯在事實業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縱法院於裁判時不知尚有其他潛在事實,其效力仍及於未起訴而屬同一案件之其他潛在事實,此所謂「既判力之擴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黃保樹於另案交付身分證、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與詐騙集團使用,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等犯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93號(下稱A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黃保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在A案中於111年5、6月提供身分證、門號0000000000給「北陌」,我在本案和A案交付身分證、存摺、門號時間點差不多等語(訴618卷一第498頁);於審理時供稱:我在本案交付火幣帳號、身分證件,和A案交付門號、身分證、悠遊付、一卡通帳戶都是同時期交付給「北陌」,我在一週內講好要交火幣帳號、悠遊付、一卡通給「北陌」等語(訴618卷二第490至491頁)。本案復無證據證明被告黃保樹於A案交付身分證、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電子支付帳戶、遠傳電信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與本案交付火幣帳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及存摺照片之對象為不同詐騙集團,堪認被告黃保樹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而陸續交付前開門號、身分證照片、電子支付帳戶、火幣帳戶予「北陌」,是其於本案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為A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爰為免訴之諭知。

四、被告江光立於另案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等文件,提供予自稱「北陌」之黃江詐欺集團,涉犯幫助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631號(下稱B案)確定;於另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代收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驗證簡訊後,再將簡訊驗證碼提供詐欺集團成員,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部分,業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18號(下稱C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江光立於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把身分證資料交給被告黃保樹,他說要辦遊戲帳戶租給別人等語(訴618卷一第388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本案拍攝手持證件照片、虛擬貨幣帳號是辦給「北陌」,他說要用遊戲驗證碼,租虛擬遊戲帳戶給他玩等語(訴618卷二第492至493頁),本案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江光立於B案交付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等文件、於C案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代收橘子支付帳號驗證簡訊,與本案被告江光立交付身分證照片、手持證件照片、火幣帳戶之對象為不同詐騙集團,堪認被告江光立係基於同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意而陸續交付前開門號、驗證碼及身分證照片、手持證件照片、火幣帳戶予「北陌」,是其於本案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業為B案、C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自不得於本案重複評價,爰為免訴之諭知。

五、退併辦部分:檢察官起訴被告黃保樹、江光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如上述,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第6312、6313、6314、6315、6316、6317、631

8、6319、6320、6321、6322、6323、6324號有關被告江光立部分;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0021有關被告黃保樹部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21號有關被告黃保樹部分;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034、2035、2036有關被告黃保樹部分;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2381號有關被告黃保樹部分;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7472號有關被告黃保樹部分,即與起訴部分無審判上不可分之一罪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高文政、陳弘杰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

編號 受詐欺之人(均提告) 詐欺態樣 匯款時間 匯金額(元) 受詐欺之人帳號 徐宏銘收款帳戶 收贓帳戶收到金額(元) 相關案號 1 林書羽 假網購儲值,真詐款 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21分 22,000 000-0000000000 一卡通(徐宏銘)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000 111年度偵字第28746號、112年度偵字第38742號(註) 同上 111年4月28日上午10時54分 13,959 同上 同上 13,959 同上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書羽111年4月29日警詢之證述(111偵28746卷第29至30頁) 2.徐宏銘-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28746卷第45至53頁) 2 蔡若甄 網路假投資,真詐欺 111年5月5日上午8時31分 150,000 000-00000000000000 徐宏銘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國泰886帳戶) 150,000 111年度偵字第34426號、112年度偵字第38742號(註)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蔡若甄111年5月5日警詢(111偵34426第15至17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徐宏銘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426第51至66頁) 3 鄭婉菁 假應徵代購真詐欺 111年5月4日下午6時48分 37,000 000-000000000000 徐國泰886帳戶 37,000 112年度偵字第2310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鄭婉菁111年5月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3105卷第25至27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徐宏銘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426第51至66頁) 4 胡琇惠 假付佣金求代購增銷量,真詐款 111年5月5日下午8時4分 57,900 000-000000000000 徐國泰886帳戶 57,900 111年度偵字第27325號、112年度偵字第38742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胡琇惠111年5月5日、111年9月21日警詢(111偵27325卷第27至29、103至105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徐宏銘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426第51至66頁) 5 詹朝閔 假貸款,真詐欺 111年5月5日下午8時 30,000 000-000000000000000 徐國泰886帳戶 30,000 111年度偵字第19675號、112年度偵字第38742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詹朝閔111年5月6日警詢之證述(111偵19675卷第7頁正反面)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徐宏銘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4426第51至66頁) 總計 310,859 310,859附表二(起訴書附表二,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

編號 受詐欺之人(除有註明均提告) 詐欺態樣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受詐欺之人帳號 第一層帳號 第二層帳號(註1)/第三層帳號 收受贓款時間 徐宏銘收款帳戶 左列帳戶收到金額(元)(註2) 相關案號 1 彭佑先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14日上午11時27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啟聖)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青樹)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4日中午12時51分 賴中信091帳戶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658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彭佑先111年5月1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6587卷第19至21頁) 2.— 卡通MONEY(原LINE PayMoney)會員帳戶-林啟聖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紀錄、IP歷程、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 (111偵36587卷第45至51頁) 3.— 卡通MONEY(原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黃青樹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紀錄、IP歷程、銀行帳戶綁定及解綁歷程 (111偵36587卷第53至5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 劉惠文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18分 1,500 一卡通(劉惠文)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林再旺)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進樹,ID李治澄)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57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61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惠文111年5月24日警詢之證述(112偵615卷第27至28頁) 2.林再旺-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615卷第73至79頁) 3.黃進樹-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615卷第65至71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 蕭渝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4日上午9時54分 5,000 一卡通(蕭渝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世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婷樹)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21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10528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4日上午10時16分 5,000 一卡通(蕭渝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世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婷樹)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2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052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蕭渝玟111年5月25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0528卷第55至56頁) 2.陳世英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65至73頁) 3.黃婷樹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105至11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 陳吟雅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37分 6,000 一卡通(陳吟雅)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世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婷樹)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2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052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吟雅111年5月26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0528卷第61至63頁) 2.陳世英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65至73頁) 3.黃婷樹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105至11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 兵佳伶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4日中午12時36分 4,500 一卡通(兵佳伶)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世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禮瑜)000-0000000000 111年5月24日下午2時49分 同上 22,473 112年度偵字第10528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6日下午7時23分 20,000 一卡通(兵佳伶)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葉振歡)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江丁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6日下午7時32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1052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兵佳伶111年6月5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0528卷第57至59頁) 2.陳世英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65至73頁) 3.陳禮瑜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85至93頁) 4.葉振歡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10528卷第75至83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 李怡瑄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28分 46,888 一卡通(李怡瑄)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文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江凱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42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2831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怡瑄111年6月2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3266卷第19至21頁) 2.張文英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28318卷第241至243頁) 3.江凱立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28318卷第245至24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 詹秀蘭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5日下午3時46分 2,000 一卡通(詹秀蘭)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文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江勇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5日下午4時4分 同上 6,831 112年度偵字第2831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詹秀蘭111年6月3日、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318卷第45至51、53至57頁) 2.張文英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28318卷第241至2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 林育帆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4日上午7時39分 11,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黃鈺玲)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洪文賢)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4日下午2時22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2831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育帆111年6月14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318卷第59至63頁) 2.黃鈺玲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318卷第227至229頁) 3.洪文賢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318卷第237至23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 薛順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4日上午11時42分 9,100 LINEPAY(薛順真)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11年6月4日下午2時22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831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薛順真111年6月4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318卷第65至69頁) 2.黃鈺玲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28318卷第227至229頁) 3.洪文賢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28318卷第237至23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 蔡欣貤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8日下午8時20分 2,300 (蔡欣貤)0000000000 一卡通(吳少蘭)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葉宗鑫)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8日下午8時35分 同上 29,535 112年度偵字第2416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蔡欣貤111年6月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4166卷第144至145頁) 2.吳少蘭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112偵40149卷第19頁) 3.吳少蘭交易明細(112偵24166卷第2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 林佳儒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8日下午8時28分 40,000 (林佳儒)0000000000 同上 一卡通(古婉婷)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8日下午8時53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2416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佳儒111年5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4166卷第163至164頁) 2.吳少蘭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112偵40149卷第19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2 陳玉庭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8日下午8時40分 18,000 (陳玉庭)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11年5月28日下午8時53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416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玉庭111年5月3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4166卷第176至178頁) 2.吳少蘭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112偵40149卷第19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3 吳晏汝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29日下午3時38分 11,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姜元懿)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廖祖賢)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9日下午3時53分 同上 45,804 112年度偵字第824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吳晏汝111年5月29日警詢之證述( 112偵8244卷第17至19頁) 2.姜元懿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8244卷第27至31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4 蔡育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11分 3,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金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建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34分 同上 16,698 111年度偵字第4014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蔡育玟111年6月3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0149卷第89至91頁) 2.陳金英-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111偵40149卷第81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5 劉展宏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17分 2,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金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建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5時34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4014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展宏111年6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0149卷第49至51頁) 2.陳金英-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111偵40149卷第81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6 姜義展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24分 6,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金英)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陳建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50分 同上 17,226 111年度偵字第4014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姜義展111年5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40149卷第71至72頁) 2.陳金英-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111偵40149卷第81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7 張昕晴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54分 2,5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友仁)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45分 同上 21,255 112年度偵字第10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昕晴111年6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05卷第29至30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8 林庭旋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日上午9時27分 1,600 000-0000000000 一卡通(黃瀞瑩)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古兆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日下午2時19分 同上 49,969 112年度偵字第280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庭旋111年6月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08卷第133至135頁) 2.黃瀞瑩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11至117頁) 3.古兆樟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27至130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9 黃昊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日上午11時56分 4,200 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11年6月3日下午2時19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80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昊帟111年6月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08卷第147至149頁) 2.黃瀞瑩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11至117頁) 3.古兆樟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27至130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0 郭丞傑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日下午2時34分 7,000 000-0000000000 同上 一卡通(郭慧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日下午2時49分 同上 13,985 112年度偵字第280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郭丞傑111年6月6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08卷第169至171頁) 2.黃瀞瑩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11至117頁) 3.郭慧君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23至125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1 蘇泊睿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日下午2時35分 7,000 000-0000000000 同上 同上 111年6月3日下午2時49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808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蘇泊睿111年6月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08卷第189至192頁) 2.黃瀞瑩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11至117頁) 3.郭慧君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2808卷第123至125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2 吳彩禎(未提告)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7日上午9時50分 3,000 一卡通(吳彩禎)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婉如)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000-0000000000/愛金卡(賴宇柔)icash-pay 111年6月17日下午1時47分 同上 23,062 112年度偵字第2777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吳彩禎111年6月22日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27440卷第33至35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3 黃元篁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6分 2,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婉如)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1年6月17日下午1時47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777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元篁111年6月19日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27440卷第37至38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4 陳玉芬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7日下午2時8分 2,5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婉如)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000-0000000000/愛金卡(賴宇柔)icash-pay 111年6月17日下午3時14分 同上 32,849 112年度偵字第2777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玉芬111年6月23日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27440卷第31至32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5 涂敬承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7日下午2時27分 4,000 一卡通(涂敬承)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婉如)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1年6月17日下午3時14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2777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涂敬承111年6月18日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27440卷第39至41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6 洪志輝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8日上午10時35分 1,8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楊昌盛)000-0000000000號帳戶 歐付寶(徐宏銘)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18日下午1時39分 同上 49,984 112年度偵字第12263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洪志輝111年6月1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2263卷第219至220頁) 2.楊昌盛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2263卷第233至241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7 徐錞繹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8日上午9時37分 4,800 000-0000000000 一卡通(朱淑敏)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8日下午3時18分 同上 21,576 112年度偵字第524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徐錞繹111年6月22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246卷第67至69頁) 2.朱淑敏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246卷第183至19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8 陳嘉雯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8日上午10時38分 9,5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朱淑敏)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8日下午3時18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4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代理人陳嘉雯111年6月2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246卷第57至61頁) 2.朱淑敏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246卷第183至19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29 鄭惠文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8日下午3時0分 8,1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朱淑敏)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8日下午3時18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524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鄭惠文111年6月1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246卷第65至66頁) 2.朱淑敏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246卷第183至19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0 陳逸珊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8日下午6時13分 4,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朱淑敏)000-0000000000 111年6月19日上午0時33分 同上 5,717 112年度偵字第5246號 卷證出處 1.證人陳逸珊111年6月2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246卷第71至73頁) 2.朱淑敏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246卷第183至19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1 黃湘涵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5時58分 2,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亭瑩)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沛瑩)000-0000000000帳號 111年7月2日下午6時37分 同上 29,672 112年度偵字第524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湘涵111年7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246卷第75至76頁) 2.李亭瑩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246卷第195至203頁) ☆很糊 3.林沛瑩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81至18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2 劉又滋 旋轉拍賣平台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0日上午9時12分 3,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文晴)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0日下午1時25分 同上 48,482 112年度偵字第586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又滋111年6月22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869卷第19至20頁) 2.林文晴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869卷第21至2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3 傅士瑛(未提告)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2日下午9時40分 6,88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梁博皓)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上午1時49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9169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2日下午11時20分 5,500 同上 一卡通(梁博皓)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上午1時49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9169號 卷證出處 1.被害人傅士瑛111年6月25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9169卷第39至41頁) 2.梁博皓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9169第103至108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4 林鼎倫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2日下午9時42分 3,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梁博皓)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上午1時49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916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鼎倫111年6月29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9169卷第59至60頁) 2.梁博皓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9169第103至108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5 陳哲人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2日下午9時56分 36,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梁博皓)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上午1時49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916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哲人111年6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9169卷第71至73頁) 2.梁博皓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9169第103至108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6 賴勝輝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2日下午10時5分 5,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梁博皓)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上午0時19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916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賴勝輝111年6月26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9169卷第87至89頁) 2.梁博皓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9169第103至108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7 張裴芯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3日下午7時15分 1,7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嘉霖)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下午7時21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裴芯111年7月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07卷第19至20頁) 2.張嘉霖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6307卷第33至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8 彭瑞寶(未提告)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3日下午7時25分 3,2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嘉霖)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審訴42附表金流開始不同 111年6月24日上午1時42分 同上 14,430 11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卷證出處 1.被害人彭瑞寶111年6月26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07卷第21至22頁) 2.張嘉霖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6307卷第33至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39 許嘉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3日下午7時32分 7,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嘉霖)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下午10時04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許嘉麟111年7月6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07卷第23至24頁) 2.張嘉霖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6307卷第33至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0 侯雅瀞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3日下午8時0分 2,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嘉霖)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3日下午10時04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侯雅瀞111年7月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07卷第25至29頁) 2.張嘉霖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6307卷第33至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1 李婕淩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4日上午10時50分 2,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嘉霖)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審訴42附表金流開始不同 一卡通(詹翔霖)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4日下午5時28分 同上 10,335 112年度偵字第16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婕淩111年9月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307卷第31至32頁) 2.張嘉霖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6307卷第33至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2 羅益平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3日下午9時33分 47,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楊永信)000-0000000000號 111年6月24日上午1時43分 同上 47,482 112年度偵字第7198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羅益平111.06.24警詢之證述(旗山分局1800卷第13至14頁) 2.羅益平之匯款紀錄(旗山分局1088卷第1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3 楊佩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上午9時2分 3,5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翁麗莞)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5日中午12時44分 同上 45,565 112年度偵字第1509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楊佩娟111年6月2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5091卷第75至77頁) 2.翁麗莞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091卷第29至3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4 楊思薇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上午9時55分 5,5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翁麗莞)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5日中午12時44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509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楊思薇111年7月1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5091卷第97至99頁) 2.翁麗莞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091卷第29至3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5 張添嘉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上午11時53分 3,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翁麗莞)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5日中午12時44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509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添嘉111年6月25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5091卷第123至124頁) 2.翁麗莞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091卷第29至3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6 廖靖昀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下午2時23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翁麗莞)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5日下午2時30分 同上 18,980 112年度偵字第1509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廖靖昀111年7月6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5091卷第107至108頁) 2.翁麗莞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091卷第29至3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7 陳律丞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上午11時7分 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麗鳳)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5日下午3時23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註3)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律丞111年6月2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2307卷第253至255頁) 2.李麗鳳-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65至373頁) 3.林于新-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85至39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8 邵品慈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下午2時43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麗鳳)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5日下午3時23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下午3時7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麗鳳)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5日下午3時24分 同上 13,441 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邵品慈111年6月26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2307卷第215至217頁) 2.李麗鳳-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65至37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49 鄭宇利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5日下午10時3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麗鳳)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于新)000-0000000000 111年6月25日下午10時16分 同上 36,725 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鄭宇利111年6月2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2307卷第279至281頁) 2.李麗鳳-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65至373頁) 3.林于新-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85至39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0 李怡穎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7日中午12時12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吳明玉)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7日中午12時33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1326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怡穎111年6月2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3266卷第19至21頁) 2.吳明玉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3266卷第91至99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1 江家綺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8日下午10時17分 5,6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謝慶裕)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上午1時36分 同上 18,492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江家綺111年7月11日警詢之證述(屏東縣屏東分局警卷卷第9至11頁)ㄞ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謝慶裕-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579卷第113至11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2 荊凌雲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24分 3,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中午12時51分 同上 49,985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荊凌雲111年7月3日警詢之證述(高雄市岡山分局警卷第7至10頁)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3 周昭平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上午11時50分 7,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中午12時5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周昭平111年7月7日警詢之證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7頁正反面)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4 陳宗揚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中午12時27分 1,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中午12時5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宗揚111年7月3日警詢之證述(屏東縣屏東分局警卷第13至14頁)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5 李湛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15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17分 同上 11,082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湛111年6月30日警詢之證述(屏東縣屏東分局警卷第15至17頁)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6 林雅懷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2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下午3時7分 同上 38,902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雅懷111年7月1日警詢之證述(屏東縣屏東分局警卷第25至26頁)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7 劉怡君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47分 6,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姿妤)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下午3時7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50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怡君111年7月6日警詢之證述(屏東縣屏東分局警卷第19至23頁) 2.陳姿妤電支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屏東檢112偵1664卷第3至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8 劉碧蓮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9日上午0時18分 20,500 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昭良)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培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9日上午1時46分 同上 12,382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碧蓮111年7月1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43至146頁) 2.林培媛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1至21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59 王湘涵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5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偉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58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51分 15,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偉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59分 同上 3,951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47分 50,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蘇建發)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53分 同上 37,732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日中午12時29分 35,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麗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下午1時21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湘涵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2307卷第201至203頁) 2.江偉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9至172頁) 3.蘇建發-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95至403頁) 4.王麗媛-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405至413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0 王品亮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下午3時33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政軒)000-0000000000 一卡通(許榮慧)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下午3時35分 同上 23,010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品亮111年6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35至136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1 吳美玉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0分 13,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蘇建發)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8分 同上 20,962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吳美玉111年7月1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19至21頁) 2.蘇建發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5至16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2 邱汶栩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30分 22,5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蘇建發)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下午4時43分 同上 23,660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邱汶栩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29至31頁) 2.蘇建發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5至16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3 洪緯杰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下午6時43分 5,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蘇建發)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邱雅鈴)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下午1時58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洪緯杰111年7月3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51至52頁) 2.蘇建發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5至167頁) 3.邱雅玲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97至20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4 胡孟蔣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40分 7,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偉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40分 同上 46,020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胡孟蔣111年7月10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97至98頁) 2.江偉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9至172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5 黃靖婷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59分 1,5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偉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40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靖婷111年7月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2307卷第143至145頁) 2.江偉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9至172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6 陳慧芬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9分 9,000 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偉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40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慧芬111年7月2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41至43頁) 2.江偉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9至172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7 巫振民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30日上午10時31分 1,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偉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40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8日上午9時23分 3,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春遊)000-0000000000 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0分 同上 44,980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230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巫振民111年7月18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53至55頁) 2.江偉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69至172頁) 3.陳春遊-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355至36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8 賴宏政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日上午10時45分 2,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麗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下午1時21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賴宏政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45至46頁) 2.王麗媛-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405至41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69 李頤柔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日下午1時58分 17,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麗媛)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許榮慧)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 同上 36,692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頤柔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47至49頁) 2.王麗媛-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307卷第405至413頁) 3.許榮慧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89至196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0 陳俊融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上午8時59分 15,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中午12時25分 同上 35,977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俊融111年7月3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33至35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1 張穎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上午10時56分 16,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中午12時25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穎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17至118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2 賴品妡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中午12時49分 16,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中午12時56分 同上 15,990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賴品妡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37至39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3 許景雯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8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亭瑩)000-0000000000 一卡通(楊喬茵)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11分 同上 27,917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許景雯111年7月2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39至141頁) 2.李亭瑩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246卷第195至203頁) 3.楊喬茵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05至20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4 蔡秀雄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32分 7,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楊喬茵)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38分 同上 13,260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蔡秀雄111年7月12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63至64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楊喬茵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05至20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5 葉振嘉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38分 4,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林培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下午3時47分 同上 11,505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葉振嘉111年7月10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69至70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林培媛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1至21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6 林中泰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4時10分 3,2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下午4時33分 同上 32,987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中泰111年7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71至72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7 林鈞楷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4時25分 10,1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下午4時33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鈞楷111年7月11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65至67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8 王皓慈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2日下午4時26分 25,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淑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2日下午4時33分 同上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皓慈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他9067卷第27至28頁) 2.林淑娟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77至18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79 邱佳瑾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4日下午7時57分 1,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宜家)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沛瑩)000-0000000000帳號 111年7月4日下午8時2分 同上 34,677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邱佳瑾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29至132頁) 2.林沛瑩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81至18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0 鄭家瑜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4日下午6時23分 8,8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江宜家)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沛瑩)000-0000000000帳號 111年7月4日下午6時24分 同上 27,137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鄭家瑜111年7月4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33至134頁) 2.林沛瑩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81至187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1 陳儀鴻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3日下午10時36分 14,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淑玲)000-0000000000 一卡通(邱雅鈴)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下午10時43分 同上 17,972 111年度偵字第3800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儀鴻111年7月9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006卷一第137至138頁) 2.王淑鈴-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579卷第107至112頁) 3.邱雅玲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註冊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197至20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2 陳曦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3日下午3時0分 12,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淑玲)000-0000000000 一卡通(謝慶裕)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3日下午3時27分 同上 25,996 111年度偵字第3857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曦111年7月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579第27至28頁) 2.王淑鈴-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579卷第107至112頁) 3.謝慶裕-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579卷第113至117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3 張秀慧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4日上午10時19分 1,5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吳琪皇)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4日中午12時50分 同上 47,580 112年度偵字第18050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秀慧111年7月7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8579第27至28頁) 2.吳琪皇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8050卷第65至67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5日通清字第1110027643號函附吳琪皇電支帳號0000000000交易明細(112偵18050卷第69至7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4 胡尹柔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27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豐存)000-0000000000 111年7月5日下午3時4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11633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5日上午10時43分 3,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豐存)000-0000000000 111年7月5日下午3時4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1633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胡尹柔111年7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1633卷第23至27頁) 2.李豐存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1633卷第29至39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5 邱欣玲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5日上午11時3分 1,200 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豐存)000-0000000000 111年7月5日下午3時4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1806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邱欣玲111年7月11日檢事官詢問之證述、111年7月26日偵訊之證述(臺中檢111他5492卷第9至10、33頁) 2.李豐存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1633卷第29至39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6 林婉琳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5日上午11時44分 5,000 (葉宜樺)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何孟璋)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5日下午3時18分 同上 45,662 111年度偵字第3374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婉琳111年7月9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3744卷第51至57頁) 2.何孟璋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交易明細資料(111偵33744卷第87至94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7 廖盛安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5日下午7時18分 5,500 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子聰)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冠廷)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5日下午7時30分 同上 41,990 112年度偵字第514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廖盛安111年7月8日警詢之證述(112偵5146卷第25至27頁) 2.李子聰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146卷第35至43頁) 3.黃冠廷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5146卷第29至3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8 謝輔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5日下午4時59分 3,5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鄭潔欣)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6日上午1時48分 同上 15,665 112年度偵字第2176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謝輔真111年7月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1769卷第15至18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89 諶怡靜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6日下午6時5分 6,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蔡建宇)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林詹明)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款2,051元 111年7月6日下午6時18分 同上 38,025 112年度偵字第15409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同上 註3 同上(6,500元匯入上列帳戶,拆兩筆匯入右列第二層2帳戶內) 一卡通(楊佩甄)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款5,949元 111年7月6日下午6時25分 同上 12,934 112年度偵字第15409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諶怡靜111年7月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5409卷第49至51頁) 2.蔡建宇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409卷第59至63頁) 3.林詹明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409卷第65至67頁) 4.楊珮甄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5409卷第69至72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0 李政庭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8日上午10時6分 36,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柏銓)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8日上午10時6分 同上 49,999 111年度偵字第3912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政庭111年7月8日警詢之證述(111偵39127卷第19至20頁) 2.陳柏銓 -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1偵39127卷第31至3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1 林以凡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8日下午7時35分 6,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素惠)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薛薌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8日下午8時58分 同上 21,515 112年度偵字第7533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以凡111年8月15日警詢之證述(112偵7533卷第29至31頁) 2.張素惠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7533卷第85至93頁) 3.薛薌君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7533卷第95至10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2 許嘉佑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8日下午10時13分 2,8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素惠)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1年7月9日上午1時47分 同上 19,045 112年度偵字第7533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許嘉佑111年7月12日警詢之證述(112偵7533卷第27至28頁) 2.張素惠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7533卷第85至93頁) 3.薛薌君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7533卷第95至10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3 許崇銘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8日下午11時36分 2,000 000-0000000000 一卡通(張素惠)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周珮璇)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9日上午2時0分 同上 7,507 112年度偵字第7533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許崇銘111年7月1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7533卷第23至25頁) 2.張素惠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7533卷第85至93頁) 3.周珮璇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紀錄(112偵7533卷第105至113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4 林宜謙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9日上午0時6分 15,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姚素惠)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9日上午2時1分 同上 36,140 112年度偵字第170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宜謙111年7月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70卷第41至43頁)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5日渣打商銀字第1110032202號函附姚素惠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資料(112偵170卷第57至7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5 徐宜萱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9日下午8時18分 3,5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劉錦文)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9日下午8時21分 同上 17,485 112年度偵字第18394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9日下午8時33分 1,500 000-000000000000 同上 111年7月9日下午10時19分 同上 37,765 112年度偵字第1839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徐宜萱111年7月1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8394卷第79至83頁) 2.劉錦文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8394卷第41至5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6 黃蕾溱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9日下午9時2分 5,500 000-000000000000 同上 111年7月9日下午10時19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839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蕾溱111年9月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8394卷第51至55頁) 2.劉錦文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8394卷第41至5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7 謝家禾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9日下午9時33分 7,000 000-000000000000 同上 111年7月9日下午10時19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1839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謝家禾111年7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8394卷第115至117頁) 2.劉錦文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8394卷第41至50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8 黃國雄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1日上午11時41分 15,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李淑貞)000-0000000000 111年7月11日中午12時45分 同上 32,987 112年度偵字第1099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國雄111年7月11日警詢之證述(新北檢112偵30553卷第21至22頁) 2.李淑貞-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12偵10995卷第25至31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99 劉亭均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2日上午10時0分 20,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詹振維)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2日上午10時26分 同上 49,985 112年度偵字第1599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亭均111年7月1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5997卷第39至40頁) 2.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0 王瑞騰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1分 18,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薛仁翔)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26分 同上 44,980 112年度偵字第1692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瑞騰111年7月3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16926卷第21至22頁) 2.薛仁翔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16926卷第115至12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1 黃微恩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4日下午11時22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羅英升)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5日上午2時2分 同上 29,965 112年度偵字第3172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微恩111.07.23警詢之證述(旗山分局2100卷第7至9頁) 2.詐欺集團與黃微恩對話紀錄(旗山分局2100卷第43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2 林如意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上午10時6分 4,000 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12分 同上 49,725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如意111.07.16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8800卷第7至8頁) 2.林如意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8800卷第9頁) 3.詐欺集團與林如意之對話紀錄(楠梓分局8800卷第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3 陳采青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8分 14,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12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采青111.07.16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6500卷第7至9頁) 2.陳采青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6500卷第11頁) 3.詐欺集團臉書截圖及與陳采青對話紀錄(楠梓分局6500卷第12至14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4 鄭清雯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19分 4,000 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31分 同上 36,887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鄭清雯111.07.22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8800卷第13至15頁) 2.鄭清雯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8800卷第17頁) 3.詐欺集團與鄭清雯之對話紀錄(楠梓分局8800卷第19至21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5 岩田紗妃乃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23分 2,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3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岩田紗妃乃111.07.23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6400卷第7至8頁) 2.岩田紗妃乃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6400卷第9頁) 3.詐欺集團與岩田紗妃乃之對話紀錄(楠梓分局6400卷第11至16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6 劉台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29分 11,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3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台娟111.07.19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6500卷第17至18頁) 2.劉台娟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6500卷第19頁) 3.詐欺集團與劉台娟之對話紀錄(楠梓分局6500卷第19至2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7 張家姍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31分 8,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上午11時31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家姍111.07.21、111.07.28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6500卷第33至35、37至39頁) 2.詐欺集團臉書截圖(楠梓分局6500卷第41至42頁) 3.張家姍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6500卷第42至43頁) 4.詐騙集團與張家姍匯款紀錄(楠梓分局6500卷第43至48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8 吳虹瑾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8日下午3時17分 4,5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8日下午3時26分 同上 4,510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吳虹瑾111.07.18警詢之證述(金山分局0061卷第2至4頁) 2.吳虹瑾之匯款紀錄(金山分局0061卷第25頁) 3.詐欺集團與吳虹瑾之對話紀錄(金山分局0061卷第26至2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09 陳怡廷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8日下午4時46分 1,00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8日下午4時52分 同上 3,997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怡廷111.07.26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9600卷第7至9頁) 2.陳怡廷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9600卷第11頁) 3.詐欺集團與陳怡廷之對話紀錄(楠梓分局9600卷第13頁) 4.詐欺集團臉書截圖(楠梓分局9600卷第15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0 洪瓊怡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8日下午6時0分 1,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8日下午6時30分 7,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莊德龍)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8日下午6時41分 同上 6,985 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洪瓊怡111.07.24警詢之證述(楠梓分局9600卷第19至20頁) 2.洪瓊怡之匯款紀錄(楠梓分局9600卷第21頁) 3.詐欺集團之臉書貼文及與洪瓊怡之對話紀錄(楠梓分局9600卷第23至25頁) 4.詐欺集團取信告訴人所傳送之證件(楠梓分局9600卷第27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1 周正銓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下午4時35分 10,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彭欣慧)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下午4時52分 同上 16,120 112年度偵字第22996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周正銓111.07.16警詢之證述(橋檢112偵3069卷第31至32頁) 2.周正銓之匯款紀錄(橋檢112偵3069卷第45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2 陳俤彬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6日下午4時12分 5,000 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彭欣慧)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6日下午4時24分 同上 19,955 112年度偵字第22996號、第350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俤彬111.07.18警詢之證述(橋檢112偵3069卷第53至57頁) 2.詐欺集團與陳俤彬對話紀錄截圖(橋檢112偵3069卷第71至75、83頁) 3.詐欺集團臉書貼文(橋檢112偵3069卷第77至79頁) 4.陳俤彬之匯款紀錄(橋檢112偵3069卷第81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3 張乃文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7月15日下午2時51分 21,000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旻辛)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5日下午2時59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36816號、第40443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張乃文111年7月2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6816卷第53至55頁) 2.告訴人張乃文與臉書暱稱「Li Ly」對話紀錄、臉書主頁、轉帳交易明細(112偵36816卷第61至65頁) 3.陳旻辛-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6816卷第71至79頁)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4 邱德昌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7日下午12時01分 1 一卡通(邱德昌)000-0000000000 一卡通(謝享芬)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謝慶裕)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7日中午12時56分 同上 36,660 112年度偵字第36575號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7日下午12時10分 1,999 一卡通(邱德昌)000-0000000000 一卡通(謝享芬)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1年6月27日中午12時56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657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邱德昌111.06.27警詢之證述(桃檢112偵8960卷第61至63頁) 2.邱德昌之匯款紀錄(桃檢112偵8960卷第85至87頁) 3.詐欺集團與邱德昌之對話紀錄(桃檢112偵8960卷第85至95頁) 4.謝慶裕-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8579卷第113至117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5 蕭世煌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14分 1,780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謝享芬)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蕭凱文)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32分 同上 17,842 112年度偵字第3657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蕭世煌111.07.05警詢之證述(桃檢112偵8960卷第103至104頁) 2.詐欺集團與蕭世煌之對話紀錄(桃檢112偵8960卷第137頁) 3.蕭世煌之匯款紀錄(桃檢112偵8960卷第137頁)ㄆ 4.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6 黃翎鈞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21分 6,300 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謝享芬)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111年6月27日下午2時32分 同上 112年度偵字第3657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黃翎鈞111.06.29警詢之證述(桃檢112偵8960卷第139至140頁) 2.黃翎鈞之匯款紀錄(桃檢112偵8960卷第165頁) 3.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117 李瑋庭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 5月27日下午9時20分 20,000 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俊威)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黃天佑)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27日下午9時45分 同上 49,999 112年度偵字第37710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李瑋庭111年6月2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7710卷第29至30頁) 2.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轉帳交易明細截圖、Facebook照片、與臉書暱稱「李聯豐」對話紀錄、ATM轉帳明細截圖(128318卷第49至56頁) 3.陳俊威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37710卷第31至33頁) 4.黃天佑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紀錄( 112偵37710卷第35至37頁) 5.證人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1偵38006卷一第219至297頁) 總計 1,263,348 2,975,234註1:如空白即係至徐宏銘收受贓款帳號註2:本欄金額如顯示空白,但左欄帳戶顯示「同上」者,係併上一筆一同匯款。

註3:此係因1筆錢自第一層帳號匯入兩個第二層帳號。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三,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

編號 受詐欺之人(除註明外均提告) 詐欺態樣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受詐欺之人帳號 第一層帳號 第二層帳號(註1) 收受贓款時間 徐宏銘收款帳戶 左列帳戶收到金額(元)(註2) 相關案號 1 簡伃卉 旋轉拍賣網假網拍假客服,真詐欺 111年9月3日下午5時19分 26,985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李芸萱)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橘子支付(林東穎)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3日下午5時22分 林中信580帳戶 26,985 112年度偵字第2171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簡伃卉111年9月3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1717卷第29至30頁) 2.李芸萱與LINE暱稱「林靖怡」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21717卷第39至59頁) 3.李芸萱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1717卷第77至79頁) 4.林東穎電支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1717卷73至75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7493號函附林俊榮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1717卷第85至185頁) 2 彭書敏 假客服退貨,真詐欺操作匯兌 111年9月8日下午10時23分 49,987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鄭榆璇)0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呂佩瑄)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9日上午1時49分 黃中信564帳戶 40,935 112年度偵字第32801號 假客服退貨,真詐欺操作匯兌 111年9月8日下午10時32分 10,001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鄭榆璇)0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呂佩瑄)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9日上午1時49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541 112年度偵字第32801號 假客服退貨,真詐欺操作匯兌 111年9月8日下午10時44分 9,980 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陳永嘉)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呂佩瑄)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8日下午10時47分 黃中信564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2801號 假客服退貨,真詐欺操作匯兌 111年9月8日下午10時45分 6,040 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陳永嘉)00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呂佩瑄)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8日下午10時47分 黃中信564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32801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彭書敏111年9月9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2801卷第108-1至109頁) 2.鄭榆璇-電子支付帳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801卷第45至47頁) 3.陳永嘉-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801卷第49至51頁) 4.呂珮瑄-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2801卷第53至55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3 鄭時傑 假網購名義,詐欺操作網銀匯款 111年9月11日下午2時1分 49,996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濬錄)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哲愷)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1日下午2時3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996 112年度偵字第31387號 假網購名義,詐欺操作網銀匯款 111年9月11日下午2時4分 49,997 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王濬錄)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林哲愷)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1日下午2時7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997 112年度偵字第31387號 假網購名義,詐欺操作網銀匯款 111年9月11日下午2時41分 49,997 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陳麗美)00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楊智強)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9月11日下午2時43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997 112年度偵字第31387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鄭時傑111年9月11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1387卷第35至38頁) 2.王濬祿-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1387卷第65至67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通清字第第1120014175號函附王濬祿基本資料(112偵31387卷第69至71頁)☆模糊 4.林哲愷-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1387卷第77至79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4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62078號函附林哲愷基本資料(112偵31387卷第81至83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4 林梓豪 臉書假網拍遊戲帳號,真詐欺 111年9月16日下午9時14分 5,000 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蘇志銘)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6日下午10時58分 黃中信564帳戶 5,000 112年度偵字第2885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梓豪111年9月1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854卷第19至22頁) 2.蘇志銘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8854卷第49至5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5 王鈺婷 旋轉拍賣假網拍假客服,真詐欺 111年9月17日中午12時12分 49,987 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蘇麗惠)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7日中午12時17分 黃中信564帳戶 11,236 112年度偵字第28854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鈺婷111年9月17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8854卷第35至38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6 劉映彤(未提告) 假客服假取消分期付款,真詐欺 111年9月16日下午10時0分 40,101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黃鈺展)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7日上午4時48分 林中信580帳戶 40,101 112年度偵字第21262號 卷證出處 1.被害人劉映彤111年9月16日警詢之證述(士林檢 112偵7254卷第13至15頁) 2.黃鈺展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士林檢112偵4024卷第9至12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3251號函附林俊榮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新北市海山分局警卷77至177頁) 7 孫品文 臉書假徵才,真詐欺 111年9月18日下午6時16分 3,000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羅婕語)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8日下午6時19分 黃中信564帳戶 3,000 112年度偵字第23096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孫品文111年9月24日、111年10月20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3096卷第25至28、29至30頁) 2.羅婕語-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2105卷第65至80)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8 鄒沛軒 假冒165反詐騙,真詐騙 111年9月19日上午11時31分 49,989 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羅婕語)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上午11時35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989 112年度偵字第22105號 假冒165反詐騙,真詐騙 111年9月19日上午11時37分 34,123 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羅婕語)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上午11時39分 黃中信564帳戶 34,123 112年度偵字第2210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鄒沛軒111年9月19日警詢之證述( 112偵22105卷第29至33頁) 2.羅婕語-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2105卷第65至80)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4.被告徐宏銘112年4月12日警詢( 112偵22105卷第11至19頁) 9 陳貞蓁 旋轉拍賣假網拍假客服,真詐欺 111年9月20日下午11時47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張嘉豪)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1日上午1時36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987 112年度偵字第27132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陳貞蓁111年9月21日警詢(112偵27132卷第29至30頁) 2.張嘉豪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41至43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10 王紫瓔 旋轉拍賣假網拍假客服,真詐欺 111年9月23日下午4時54分 49,985 0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林金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3日下午4時57分 黃中信564帳戶 49,985 112年度偵字第29482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紫瓔111年9月23日、111年10月5日警詢之證述(112偵2942卷第15至16、17至18頁) 2.林金運-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9482卷第29至31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11 江明翰 假網購客服指示操作網銀詐欺。 111年9月25日下午6時15分 6,200 0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林祺易)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5日下午6時21分 黃中信564帳戶 11,200 112年度偵字第30769號(註3)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江明翰111年11月22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0769卷第15至17頁) 2.林祺易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30769卷第103至105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66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2偵27132卷第51至146頁) 12 劉瑞鳳 假投資真詐欺 112年2月24日上午11時25分 328,880 000-00000000000000 王強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4日下午2時11分 徐中信956帳戶 1,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7950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劉瑞鳳111年11月22日警詢之證述(112偵30769卷第15至17頁) 2.被告徐宏銘-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17950卷第21至24頁) 總計 870,233 1,522,072註1:如空白即係至徐宏銘收受贓款帳號註2:本欄金額如顯示空白,但左欄帳戶顯示「同上」者,係併上一筆一同匯款。

附表四(即112年度偵字第424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追加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編號 受詐欺之人(除註明外均提告) 詐欺態樣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受詐欺之人帳號 第一層帳號 第二層帳號 收受贓款時間 徐宏銘收款帳戶 左列帳戶收到金額 相關案號 1 游自強 解除帳戶凍結,真詐欺 111年9月15日下午9時38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陳冠廷)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5日下午9時39分 黃中信564帳戶 30,000 112年度偵字第42450號 解除帳戶凍結,真詐欺 111年9月15日下午9時40分 30,000 000-000000000000 橘子支付(陳冠廷)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5日下午9時43分 黃中信564帳戶 30,000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游自強111年9月15日警詢之證述(112偵42405卷第103至105頁) 2.告訴人游自強之報案資料(112偵42450卷第117至120頁) 3.告訴人游自強提出與詐欺集團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2偵42450卷第121至129頁) 4.告訴人游自強提出之轉帳資料(112偵42450卷第121至122頁) 5.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2偵42450卷第107至114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5日中信銀字第第111224839410281號函附黃美津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2偵32801卷第57至105頁) 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42號採證結果報告及光碟(112偵42450卷第171至314頁) 8.被告徐宏銘與「壹品」以LINE暱稱「合創共贏(尋長期合作夥伴)」對話之手機截圖(111偵30908卷第77至85頁) 9.被告徐宏銘與「壹品」Telegram使用暱稱「壹品」(不惜U打款語音確認)」之對話手機截圖(111偵30908卷第87至93頁) 10.被告徐宏銘與黃嘉惠Telegram對話手機截圖(111偵30908卷第95至96頁) 11.被告徐宏銘於Telegram「橘子證件」群組之手機截圖(111偵30908卷第97至99頁) 總計 60,000 60,000附表五(即113年度偵字第626、627、62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追加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金額【第一層金流】(元)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第二層金流】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第三層金流】 第三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第四層金流】 徐宏銘收款帳戶 1 蔡源哲 (提告) 112年2月10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為「F.」之帳號,向告訴人蔡源哲佯稱:投資買賣普洱茶可獲利云云。 112年3月6日10時12分許,匯款31,000 黃冠誌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6日10時17分許,轉帳12萬3,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黃冠誌申辦MAX平台帳號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4時19分許,轉帳87萬9,668元 黃冠誌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15時37分許,轉帳95萬元(含蔡源哲、楊守仁、洪昭州,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徐宏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蔡源哲112年3月10日警詢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至8頁) 2.證人黃冠誌之供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至9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至6頁、嘉檢112軍偵55卷第6至7、17至18頁) 3.告訴人蔡源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1至66頁)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7頁)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3月30日中業執字第1120010973號函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至35頁) 6.證人黃冠誌Max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3至69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841號函暨附件(嘉檢112軍偵55卷第30至35頁) 2 楊守仁(未提告) 112年2月28日起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為「欣妍」之帳號,向被害人楊守仁佯稱:投資買賣普洱茶可獲利云云。 112年3月6日10時5分許,轉帳20,000 黃冠誌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6日10時6分許,轉帳14萬3,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黃冠誌申辦MAX平台帳號入金地址000-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4時19分許,轉帳87萬9,668元(含蔡源哲、楊守仁) 黃冠誌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15時37分許,轉帳95萬元(含蔡源哲、楊守仁、洪昭州,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徐宏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3月6日10時24分許,轉帳10,000 112年3月6日10時32分許,轉帳28萬9,000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卷證出處 1.被害人楊守仁112年3月10日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至9頁) 2.證人黃冠誌之供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至9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至6頁、嘉檢112軍偵55卷第6至7、17至18頁) 3.告訴人楊守仁提出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4頁) 4.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6頁)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3月30日中業執字第1120010973號函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至35頁) 6.證人黃冠誌Max平台帳號註冊資料及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3至69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841號函暨附件(嘉檢112軍偵55卷第30至35頁) 3 洪昭州(提告) 112年2月6日11時許起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為「mokli」、「欣妍」等帳號,向告訴人洪昭州佯稱:投資買賣普洱茶可獲利云云。 112年3月6日11時4分許,匯款31,000 黃冠誌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7日15時37分許,轉帳95萬元(含蔡源哲、楊守仁、洪昭州,不含手續費30元) 被告徐宏銘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洪昭州112年3月13日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至13頁) 2.證人黃冠誌之供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5至9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至6頁、嘉檢112軍偵55卷第6至7、17至18頁)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5頁) 4.告訴人洪昭州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7至18頁) 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2年3月30日中業執字第1120010973號函暨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至35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39841號函暨附件(嘉檢112軍偵55卷第30至35頁) 92,000 950,000附表六(即113年度偵字第1140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追加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編號 受詐欺之人(均提告) 詐欺態樣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元) 受詐欺之人帳號帳戶 第一層帳號帳戶 第二層/第三層帳號帳戶 收受贓款時間 徐宏銘收款帳戶 左列帳戶收到金額(元) 相關案號 1 林雅玲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5日下午4時31分 1,0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郭浩邦)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張志毓)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街口340帳戶 111年6月15日下午5時5分 賴中信091帳戶 46,668(含同期間左列各層帳號其他匯入款) 113年度偵字第11402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林雅玲111年7月18日警詢之證述(桃檢111偵47050卷第73至74頁) 2.告訴人林雅玲提出之與「吳佳宏」對話紀錄(桃檢111偵47050卷第75至77頁) 3.告訴人林雅玲提出之匯款紀錄(桃檢111偵47050卷第79頁) 4.告訴人林雅玲提出之「吳佳宏」臉書及刊登之拍賣物截圖(桃檢111偵47050卷第79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檢111偵47050卷第81至82頁) 6.電子支付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檢111偵47050卷第83頁) 7.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檢111偵47050卷第85頁) 8.一卡通MONEY(郭浩邦)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桃檢111偵47050卷第23至27頁) 9.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一卡通字第1120320122號函暨一卡通MONEY(張志毓)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桃檢111偵47050號卷第131至145頁)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21659號函暨賴中信091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桃檢111偵47050卷第175至203頁) 2 王藝潔 臉書假網拍,真詐欺 111年6月15日下午4時38分 7,500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郭浩邦)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一卡通(張志毓)000-0000000000號帳戶/賴街口340帳戶 111年6月15日下午5時5分 賴中信091帳戶 46,668元(含同期間左列各層帳號其他匯入款) 113年度偵字第11402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王藝潔111年6月18日警詢之證述(桃檢111偵47050卷第55至58頁) 2.告訴人王藝潔提出之臉書帳號截圖(桃檢111偵47050卷第59至60頁) 3.告訴人王藝潔提出之匯款紀錄(桃檢111偵47050卷第6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檢111偵47050卷第63至64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檢111偵47050卷第65頁) 6.電子支付聯防機制通報單(桃檢111偵47050卷第67頁) 7.一卡通MONEY(郭浩邦)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桃檢111偵47050卷第23至27頁) 8.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0日一卡通字第1120320122號函暨一卡通MONEY(張志毓)電支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桃檢111偵47050號卷第131至145頁)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6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21659號函暨賴中信091帳戶之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桃檢111偵47050卷第175至203頁) 總計 8,500 46,668附表七(即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金流,追加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編號 被害人 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金額【第一層金流】 第一層帳戶 匯款/轉帳時間、金額【第二層金流】 徐宏銘收款帳戶 相關案號 1 邱子鈞(提告) 111年9月26日14時23分許 佯稱販賣天堂W遊戲帳號需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6日15時16分許,41,201元 橘子支付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5時18分許,49,999元 黃中信564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 111年9月26日15時17分許,41,201元 橘子支付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5時18分許,32,403元 黃中信564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 111年9月26日17時53分許,30,001元 橘子支付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7時59分許,49,999元 黃中信564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 111年9月26日17時55分許,23,001元 橘子支付行動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26日18時0分許,3,003元 黃中信564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18815號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邱子鈞111年8月19日警詢之證述(113偵18815卷第183至184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登人資訊及交易明細(113偵18815卷第47至205頁) 3.告訴人邱子鈞出之受騙LINE對話紀錄(113偵18815卷第197至205頁) 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450號起訴書(113偵18815卷第259至271頁) 135,404 135,404附表八(即113年度偵字第24331、24631、3320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追加起訴意旨如有記載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下):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金額【第一層金流】(元) 第一層帳戶 匯款/轉帳時間、金額【第二層金流】 徐宏銘收款帳戶 1. 顏嘉亨(提告) 111年8月19日下午2時許 佯稱博客來、郵局客服,有資料要處理,需轉帳 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51分許,49,985(不含轉帳手續費15) 一卡通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52分許,49,970(不含轉帳手續費15) 賴中信091號帳戶 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56分許,33,123元(不含轉帳手續費15元) 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58分許,33,108(不含轉帳手續費15)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顏嘉亨111年8月19日警詢之證述(113偵24331卷第21至23頁) 2.證人賴宇柔111年12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3偵24331卷第25至31頁) 3.告訴人顏嘉亨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113偵24331卷第73頁) 4.陳映樺-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4331卷第47至49頁) 5.趙崑忠-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4331卷第51至53頁) 6.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4331卷第55至60頁) 2. 邱姿綺(提告) 於111年5月1日前某日 佯稱兼職要有LINE錢包,需要有LINE PAY錢包,才能完成下皮購物務,完成後會返還本金加金 111年5月1日下午2時20分,30,000 註 左列金額直接匯入徐宏銘收款帳戶 徐國泰886號帳戶 111年5月1日下午3時2分許,20,000 左列金額直接匯入徐宏銘收款帳戶 徐華南439號帳戶 111年5月1日下午3時52分許,30,000 左列金額直接匯入徐宏銘收款帳戶 賴中信091帳戶 111年5月1日下午4時15分許,24,000 左列金額直接匯入徐宏銘收款帳戶 賴華泰535號帳戶 卷證出處 1.告訴人邱姿綺111年5月1日警詢之證述(113偵24631卷第77至81頁) 2.證人賴宇柔111年12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3偵24331卷第25至31頁) 3.告訴人邱姿綺與LINE暱稱「鄭雅雯」、「派單客服0036」對話紀錄(113偵24631卷第107至162頁) 4.告訴人邱姿綺ATM轉帳明細(113偵24631卷第163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 8月1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1110140345號函附徐宏銘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24631卷第45至54頁)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2日通清字第1110028763號函附徐宏銘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3偵24631卷第55至56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28928號函附賴宇柔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3偵24631卷第63至69頁) 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1日華泰總萬華字第1110009219號函附賴宇柔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113偵24631卷第59至61頁) 3. 吳芃 (提告) 於111年7月14日下午10時52分前某時許, 佯稱友人亟需用錢,需變賣家裡東西 111年7月14日下午10時52分許,12,000 一卡通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7月14日下午11時10分許, 18,005元 賴中信091號帳戶 卷證出處 1.告訴人吳芃111年7月15日警詢之證述(113偵33200卷第49至51頁) 2.證人賴宇柔111年12月30日警詢之證述(113偵24331卷第25至31頁) 3.告訴人吳芃提供之轉帳明細(113偵33200卷第57頁) 4.告訴人吳芃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3200卷第58至60頁) 5.陳緣嬬-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3偵24631卷第7至16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39388號函附賴宇柔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13偵33200卷第17至21頁) 總計 199,108 205,083註:編號2所示款項均直接匯入「徐宏銘收款帳戶」所示帳戶附表九:

編號 被害人 調解金額(元) 被告徐宏銘犯罪所得(元) 證據出處 1 林書羽(即附表一編號1) 7,200 2,157 【計算式:(22,000+13,959)0.06=2,157《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本院113年4月11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15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239至242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41、243頁) 2 胡琇惠(即附表一編號4) 11,600 3,474 【計算式:57,9000.06=3,474】 本院113年4月11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15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239至242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37、239頁) 3 簡伃卉(即附表三編號1) 5,500 1,619 【計算式:26,9850.06=1,619《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45、247頁) 4 彭書敏(即附表三編號2) 16,000 5,428 【計算式:(40,935+49,541)0.06=5,428《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49、251頁) 5 鄭時傑(即附表三編號3) 30,000 8,999 【計算式:(49,996+49,997+49,997)0.06=8,999《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53、255頁) 6 王鈺婷(即附表三編號5) 3,000 674 【計算式:11,2360.06=674《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57、259頁) 7 孫品文(即附表三編號7) 2,500 180 【計算式:3,0000.06=180】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61、263頁) 8 陳貞蓁(即附表三編號9) 10,000 2,999 【計算式:49,9870.06=2,999《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65、267頁) 9 江明翰(即附表三編號11) 1,300 672 【計算式:11,2000.06=672】 本院113年4月18日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2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2卷第321至329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69、271頁) 10 游自強(即附表四編號1) 12,000 3,600 【計算式:60,0000.06=3,600】 本院113年4月11日113附民移調字第1319號調解筆錄(113審訴159卷第73至74頁)、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13訴619卷第105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73、275頁) 11 洪昭州(即附表五編號3) 7,000 19,206 【計算式:950,0000.06〔31,000÷(31,000+20,000+10,000+31,000)〕=19,206《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註 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351號調解筆錄(113審訴455卷第89至90頁)、匯款證明(訴618卷一第277、279頁) 總計:106,100註:依附表五各編號被害人匯款比例計算附表十: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附表一編號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附表一編號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一編號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二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二編號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表二編號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二編號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附表二編號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二編號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二編號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二編號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二編號1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二編號1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二編號1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附表二編號1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二編號1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二編號1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二編號1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二編號1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二編號1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附表二編號1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二編號2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二編號2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二編號2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二編號2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二編號2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二編號2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附表二編號2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二編號2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二編號2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二編號2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二編號3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二編號3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二編號3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二編號3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附表二編號3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附表二編號3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附表二編號3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附表二編號3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二編號3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二編號3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二編號4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附表二編號4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二編號4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附表二編號4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附表二編號4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二編號4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1 附表二編號4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2 附表二編號4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二編號4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附表二編號4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附表二編號5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6 附表二編號5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附表二編號5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附表二編號5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附表二編號5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0 附表二編號5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 附表二編號5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2 附表二編號5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附表二編號5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4 附表二編號5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5 附表二編號6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6 附表二編號6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7 附表二編號6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附表二編號6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附表二編號6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0 附表二編號6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1 附表二編號6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2 附表二編號6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3 附表二編號6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4 附表二編號6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5 附表二編號7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6 附表二編號7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7 附表二編號7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8 附表二編號7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9 附表二編號7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0 附表二編號7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1 附表二編號7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2 附表二編號7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附表二編號7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附表二編號7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5 附表二編號8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6 附表二編號8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7 附表二編號8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8 附表二編號8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9 附表二編號8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0 附表二編號8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1 附表二編號8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2 附表二編號8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3 附表二編號8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4 附表二編號8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5 附表二編號9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6 附表二編號9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7 附表二編號9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8 附表二編號9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 附表二編號9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 附表二編號9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1 附表二編號9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2 附表二編號9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3 附表二編號9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4 附表二編號9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5 附表二編號10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6 附表二編號10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7 附表二編號10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8 附表二編號10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 附表二編號10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 附表二編號10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 附表二編號10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 附表二編號10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 附表二編號10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 附表二編號10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5 附表二編號11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6 附表二編號11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7 附表二編號11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8 附表二編號11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9 附表二編號11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0 附表二編號11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1 附表二編號11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2 附表二編號11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3 附表三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4 附表三編號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5 附表三編號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6 附表三編號4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7 附表三編號5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8 附表三編號6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9 附表三編號7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0 附表三編號8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1 附表三編號9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2 附表三編號10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3 附表三編號1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4 附表三編號1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5 附表四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6 附表五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7 附表五編號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8 附表五編號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9 附表六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0 附表六編號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1 附表七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2 附表八編號1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3 附表八編號2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4 附表八編號3 徐宏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十一:

編號 品項 備註 1 Iphone X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2 中國信託VISA卡 帳號:000000000000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