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4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易幼倫指定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易幼倫(下稱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