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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45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5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DOUROUGIE WILLEM LYONEL MARCEL(法國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OUROUGIE WILLEM LYONEL MARCEL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上訴人即被告DOUROUGIE WILLEM LYONEL MARCEL(下稱被告

)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內事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訴重罪、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被告在台無住居所或親人,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羈押3月在案。㈡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本院於115年10月1日訊問被告

後,審酌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屬重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堪認被告於面臨如此重罪訴追之下,其為求避責而逃亡之心勢必強烈;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之住居所,故本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堪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迄未消滅。從而,本院認被告仍有前開羈押原因,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押聲請之情形,是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法 官 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