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657號上訴人 王譯勵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金訴字第3448號),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發函命補正,115年6月22日送達,置之不理。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