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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47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7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琮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44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琮承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琮承(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以115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所載各項證據可憑,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114年12月5日遭警盤查,隨即駕車衝撞員警逃逸,復變裝逃避警方追緝,隨後於同年月8日前往桃園國際機場欲搭機離境等情,前經被告坦認無誤,並有刑案案件報告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已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再被告自承因缺錢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除本案外,曾前往不同縣市執行收水業務多次等情,復有多起詐欺案件另在偵審中,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同一犯罪之虞,為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15年7月21日裁定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定。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賴此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而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法院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又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以原執行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為依據。

三、經查:㈠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17日訊問被

告,並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見本院115年9月17日訊問筆錄),本院審酌被告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洗錢未遂罪等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而被告上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原審認定之事實及罪名均認罪,並僅就刑之部分上訴(見本院卷第115頁),足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參之被告於本案為警盤查時駕車衝撞員警逃逸,嗣變裝逃避追緝,復前往機場欲搭機離境等情,前經被告坦認無誤,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又被告曾前往不同縣市執行收水業務多次,目前另有其他相類詐欺案件於其他法院審理中等情,為被告所自承(見偵查卷第232頁、本院卷第148頁),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足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

㈡本院審酌被告夥同詐欺集團成員反覆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洗錢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是其犯罪情節及惡性非輕,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為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命定期至指定機關報到或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等強制處分措施,均無從替代羈押,亦無法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

㈢綜上,被告之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