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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上訴字第 48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8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立熙

(送達代收人:徐惠玲 住○○市○○○路0段00號0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立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3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