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42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俞軒
陶彥誠
謝嘉入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7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秦俞軒、陶彥誠及謝嘉入各基於偽證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4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審理時:㈠被告秦俞軒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明知如附表一偵查證詞所示寶和會犯罪組織層級,以及內部成員之歸屬,攸關他人涉犯組織犯罪之重要事項,於110年3月24日下午臺灣新北地院第七法庭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竟仍為虛偽之證述,證稱如附表一審理證詞所示不知寶和會組織及寶和會成員、未加入寶和會、寶和會資訊自新聞報導得知等語,與偵查中完全相反及矛盾之陳述。㈡被告陶彥誠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明知如附表二偵查證詞所示寶和會犯罪組織層級,以及內部成員之歸屬,且受施俊吉指示,以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每月3萬元安家費作為槍擊之代價,並於108年6月14日涉犯槍砲彈藥案件後,劉志強聯絡陶彥誠之母親,並由謝政翰律師轉交40萬元及每月3萬元安家費予陶彥誠之母親,攸關他人涉犯組織犯罪之重要事項,於110年3月24日下午,臺灣新北地院第七法庭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竟仍為虛偽之證述,證稱如附表二審理證詞所示,「伊受警員不法取供而迫使指證施俊吉指使執行槍擊」、「每個月3萬元為投資分紅,並非執行槍擊之代價」、「施俊吉不是寶和會成員」等語,與偵查中完全相反及矛盾之陳述。㈢被告謝嘉入於警詢及偵訊時均明知如附表三偵查證詞所示寶和會犯罪組織層級,以及內部成員之歸屬,攸關他人涉犯組織犯罪之重要事項,於110年3月24日下午,在臺灣新北地院第七法庭之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具結,竟仍為虛偽之證述,證稱如附表三審理證詞所示,「偵查中對於寶和會的所有資訊均來自於新聞報導」、對於重要事項皆以我忘記了回答,並否定寶和會犯罪組織存在及邵柏傑、林修伯、梁智勝、施俊吉等人係寶和會成員等語,與偵查中完全相反及矛盾之陳述。因認被告秦俞軒、陶彥誠、謝嘉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並以其等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原審法院之112年度訴字第65號被告邵柏杰、劉志強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為具有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㈠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秦俞軒、陶彥誠、謝嘉入(下合稱被告3人)
涉犯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732、26871號提起公訴,經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65號審理之案件(下稱後案),為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原審追加起訴,於112年5月11日繫屬於原審等情,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1日新北檢貞玄111偵8080字第1129053983號函上原審收件章及註記收件時間在卷可憑。惟觀諸上開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記載均係關於被告3人於原審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下稱前案)審理時證述所涉犯之偽證罪嫌,然該前案早已經原審於110年7月7日宣判在案,是檢察官依首揭判決意旨自不得就前案為追加起訴。至本件檢察官固以後案作為追加起訴之標的,然查後案之被告與本案被告3人全然不同,且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固指摘被告3人於前案之偽證行為,與後案被告所涉犯罪相關,然細究後案起訴意旨,並未援引被告3人於前案審理中之證述作為證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7732、26871號起訴書在卷可佐。是本件追加起訴被告3人偽證罪顯與後案被告經起訴之罪(即本件追加之標的)毫無關係,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後案之被告既與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全然不同,是本件追加
起訴就後案原起訴案件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稱「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再者,細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偽證罪」為相牽連案件之規範立法目的,應係因本罪之證人是否作偽證與本罪之犯罪事實判斷有密切關係,倘若證人確有於本罪之審理中為偽證行為,其偽證之證述自不得採為本罪之判決基礎,故有於本罪審理期間就證人是否偽證同時調查之必要性。然復如前述,本件被告3人經指摘偽證之前案審理中證述,並未經後案之起訴意旨所提出作為證據,自無前揭影響後案判決事證基礎之疑慮,更益彰本件追加起訴與後案犯罪事實並無密切關連,而無併案審理之必要性。更有甚者,後案之犯罪事實乃全新之犯罪事實,要難認與本件追加起訴有何訴訟資料共通性可言,復查後案業已審理完畢並於114年9月10日(原判決誤載為114年12月10日)宣判在案,可見本件追加起訴對於後案犯罪事實之認定要無影響,本院審酌後案業已宣判之訴訟進程,可謂已無併案審理之可能,且本件追加起訴書之記載,被告3人均否認犯罪,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勢將聲請調查證據、相關共犯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將嚴重延宕後案之原起訴案件及追加案件之訴訟進程。本件不符合追加訴訟制度設計本旨之訴訟經濟目的,自宜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處理。從而,本件追加起訴程序乃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秦俞軒、陶彥誠、謝嘉入雖於原審以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前案)案件中虛偽證述,然其等證述內容涉及邵柏傑、劉志強並未為該案所起訴,而係另案以110年度偵字第17732號、第2687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由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65號(後案)審理,是被告3人所為之偽證犯行,與後案之被告邵柏傑、劉志強有關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第4款之相牽連案件。又本案於後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繫屬於原審法院,亦符合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㈡原審以被告3人均否認犯罪,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將聲請調查證據、相關共犯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而將嚴重延宕後按之原起訴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訴訟進程,惟本案於112年5月11日繫屬於原審法院,迄今已進行多次準備程序或審判程序,倘原審認本案有訴訟不經濟或延宕訴訟進行之處,何以需進行多次準備程序或審判程序。此外,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後,所耗費之成本、時間及距離被告3人案發時間越發久遠,法院審理時須調查之證據可能越顯困難,顯然更違訴訟經濟效益,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7條亦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固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然所謂追加起訴,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係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提起另一獨立之訴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32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非本案」之被告或案件,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或案件,再行追加起訴,顯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是若追加起訴者,並非「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五、經查:㈠被告陶彥誠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746、38779、41571 、41870、44806號提起公訴,該案於109年12月25日繫屬原審,並由原審以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於110年7月7日宣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判決電腦列印本在卷可稽。
㈡本件「原起訴之本案」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9日
以110年度偵字第17732、26871號起訴書向原審起訴邵柏傑、劉志強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3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等罪嫌,由原審以112年度訴字第65號案件審理(下稱原起訴案件,業於114年9月10日宣判),有起訴書(見偵卷第453至478頁)付卷可稽。檢察官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於112年5月11日追加起訴繫屬於原審等情,有上開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1日新北檢貞玄111偵8080字第1129053983號函上原審收件章及註記收件時間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至18頁)。㈢然檢察官於原起訴案件審理中,追加起訴被告3人犯與本罪有
關係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3人非原起訴案件之被告,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所稱「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至追加起訴關於被告3人偽證罪部分,細究後案起訴意旨,並未援引被告3人於前案審理中之證述作為證據,自無前揭影響後案判決事證基礎之疑慮,更益彰本件追加起訴與後案犯罪事實並無密切關連,況後案之犯罪事實乃全新之犯罪事實,難認與本件追加起訴有何訴訟資料共通性可言,而後案業已審理完畢並於114年9月10日宣判在案,可見本件追加起訴對於後案犯罪事實之認定要無影響,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7732、26871號起訴書(見偵卷第453至478頁)、112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在卷可佐。從而,本件追加起訴,與後案既不具相牽連關係,則本件追加起訴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追加起訴程序顯然違背法律之規定,原審就追加起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
㈣綜上所述,被告3人均非原起訴案件之被告,且犯罪事實不同
,而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指被告3人涉犯偽證罪部分,非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4款為本罪之偽證罪之相牽連案件,亦非同法第7條第1、2款所定之一人犯數罪,或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或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之情形,再為追加起訴顯係為「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3人難謂為適法,自屬違背規定,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從而,原審就追加起訴書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主文漏載「公訴」二字,本院逕予補正說明),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追加起訴,檢察官賴怡伶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表ㄧ:
編號 偵查證詞 審理證詞 (詳民國110年3月24日審判筆錄) 1 ⑴警員詢問被告:「你有無參加竹聯幫和堂寶和會組織?從何時開始?是何人邀你加入?」被告答:「有,參加一年七個月。從107年年底開始。認識劉志強後,自然而我就跟他在一起,他會帶我去參加公祭等一些,事後才知道他是寶和會成員,加入時沒有特殊儀式。我都聽劉志強指令,他叫我去哪邊參加聚會及公祭,我就去參加。」(詳109年11月24日第5次調查筆錄) ⑵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何時加入寶和會?」被告答:「1年前,當時我與哥哥即劉志強因喝酒認識,他會叫我去公祭之場合湊人數,我都是跟在劉志強身邊。」(詳109年12月15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870號偵訊筆錄第1頁)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被告:「你有無加入過竹聯幫和堂的寶和會?」被告答:「沒有。」 孫律師續問:「你有無聽過寶和會?」被告答:「新聞看過。」(詳110年3 月24日審判筆錄第5頁)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為何你會說1年前有加入寶和會?究竟你有無加入寶和會?」被告答:「我說跟劉志強是喝酒認識的。我沒有加入,因為沒有人問過我要不要加入寶和會這句話。」 2 ⑴警員詢問被告:「你是否有加入竹聯幫和堂寶和會?幫會幹部分別為何人?由何人授予幹部職位?目前幫會成員為何?如何招攬成員?幫派相關堂口據點分布於何處?」被告A10答:「算是有加入。其實我加入1年多,沒有特別聽過他們有分什麼職稱,只是感覺得出來其中層級高,最高應該是邵柏傑,其他林修伯、梁智勝、施俊吉及劉志強等人都算大哥,之後就是各自身旁的小弟…招攬的部分我是因為認識劉志強,久而久就變成寶和會的人…。」(詳109年12月14日第6次調查筆錄) ⑵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寶和會組織架構為何?」被告答:「邵柏傑是最高位的,再來是林修伯、施俊吉、梁智勝及劉志強都算大哥,其餘都是小弟」(詳109年12月15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870號偵訊筆錄)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你知道被告林修伯是否為寶和會成員?」被告答:「不知道。」 辯護人林孝甄律師問:「就你所知被告梁智勝 與寶和會有何關係?」被告答:「這點我不清楚。」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你知道寶和會有哪些人?」被告答:「我不清楚。」 檢察官問:「當時警察問你有沒有加入竹聯幫寶和會,及問他們的組織成員有誰等問題?你回答:『算是有加入。其實我加入1年多…最高應該是邵柏傑,其他林修伯、梁智勝、施俊吉及劉志強等人都算大哥,其餘都是小弟』等語,針對寶和會內部成員及層級為何你會知道這麼清楚?」被告答:「當初是我前面有看過新聞,那時候檢察官是問我感覺,我是以年紀來感覺。」 3 ⑴警員續問被告:「竹聯幫和堂寶和會成員經常聚集出入活動處所有哪些?所經營、圍事之處所又有哪些?在何處?圍事的工作內容為何?圍事費用與商家如何計算、收費?」被告答:「經常聚集出入處所我知道的只有○○○路○段00號0樓;寶和會圍事的酒店我只知道有百富、M會館,其他的我不敢肯定」(詳109年12月14日第6次調查筆錄) ⑵檢察官問:「哪些酒店係由寶和會圍事?」被告答:「據我所知有在百富酒店、M男模會館圍事。」(詳109年12月15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870號偵訊筆錄) 檢察官問:「你方稱是在新聞上看過寶和會,是否記得當時新聞是怎麼描述寶和會?」被告答:「是,記不清楚。」 檢察官問:「那篇新聞有無介紹寶和會成員、組織架構、層級分工等?」被告答:「沒有。」 檢察官問:「所以你是完全不清楚寶和會裡面成員及層級分工各有何人,及誰高誰低等情形?」被告答:「有記得那時候新聞有講到,好像是說酒店圍事,和會長、副會長之類的。」 檢察官問:「你知道這些酒店(百富、男模)是何人或哪個幫派負責圍事的?」被告答:「不清楚。」 檢察官問:「你在偵查說:『寶和會圍事的酒店我只知道有百富、M男模會館,其他的我不敢肯定』等語……。」被告答:「是,新聞上看到的。」 檢察官問:「當時你是看哪一家新聞講得這麼詳細?」被告答:「10月的新聞有提到,但我忘記是哪一家新聞。」附表二:
編號 偵查證詞 審理證詞 (詳民國110年3月24日審判筆錄) 1 ⑴警員詢問被告A2:「你有無參加竹聯幫寶和會?」被告A2答:「我沒有正式參加寶和會,我都跟寶和會的小胖劉丞浩、強哥劉志強還有一個俊哥,不過俊哥我不知道名字。」(109年12月8月第1次調查筆錄) ⑵檢察官問:「你有無參加竹聯幫和堂寶和會?」被告A2答:「我沒有正式參加寶和會,我都跟寶和會的小胖劉丞浩、強哥劉志強還有一個俊哥,俊哥就是施俊吉。」(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你有無聽過竹聯幫寶和會?」被告A2答:「我沒聽過。」 2 ⑴警員問:「當初是誰叫你開槍?」被告A2答:「是寶和會的俊哥叫我去的。」 警員問:「你為何會自願?」被告A2答:「因為我當時沒有錢,當時俊哥告訴我,開槍這一件會先給我50萬,並且入獄後每個月會給我3萬元,但是開完後據A6告知只有拿到40萬。」(109年12月8月第1次調查筆錄) ⑵檢察官問:「你母親A6有無收到先前協議的安家費?金額多少?共分幾筆?」被告A2答:「我知道每月都有3萬元,一開始應該有50萬元,但A6說只拿到40萬元。我入監後至現在3萬元都持續沒有停過,但偶爾會有差錯,就是可能當月沒有或是兩個月後才有。每個月都有朋友來會客,都會寄3,000元零用錢給我使用。」(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⑶檢察官問:「你遇到俊哥是什麼樣的場合?」被告A2答:「我們沒有特別約,就是單純在路上遇到,閒聊後我跟俊哥表示我缺錢又被通緝,跟她說我希望有打工的機會。俊哥回我說他要想一下,後來在一次的公祭我特地去,想說會遇到俊哥,俊哥跟我說有案子可以給我,他念給我地址,我當場用手機的google map搜尋並記憶,接者他就跟我說可以出發了…。」(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⑷檢察官問:「俊哥有跟你說要做到什麼程度嗎?還有交代其它的嗎?」被告A2答:「有說要開槍恐嚇他們,不要打到人,打鬥就好。沒有交代其它的了,我跟俊哥本來就沒有很深入的交往。俊哥有說如果我後續被抓了,叫我不用擔心,他的意思應該是說他會處理。」(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⑸檢察官問:「你在內湖分局所做的筆錄所述的開槍理由是不實在的嗎?」被告A2答:「那時只是想趕快結束筆錄的製作,所以就隨便說了一個理由說我跟人家吵架,這是我跟(謝政翰)律師討論出來的,因為當時我也不想把上面的講出來。」(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先前的槍擊案是何人指使你做的?」被告A2答:「沒有人指使。」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你方稱槍擊案並沒有人指使你去做,為何你會去那邊開槍?」被告A2答:「因為先前與別人有在酒店發生口角一時氣憤。」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被告施俊吉有無叫你去開槍?」被告A2答:「沒有。」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該槍擊案是否有人提供酬勞或開槍的代價給你?」被告A2答:「沒有。」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有無說過你入監執行後會給你固定的錢或安家費?」被告A2答:「也沒有。」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當時警察問是誰叫你開槍?你答『是寶和會的俊哥叫我去的』究竟情況為何?」被告A2答:「沒有,當初我去做這份筆錄時是被警察恐嚇引導的。當天情況是我先被警察帶到一個沒有攝影機的小房間,一進去警察就告訴我說所有的人都說是施俊吉,叫我待會兒也講施俊吉…他說教我待會就說那條槍擊案是施俊吉指使的,我說沒有人指使,但她說如果我不好好配合,接下來我在監獄裡面的日子會很難過,還說我假釋也不用報…又威脅五說他們已經把我家人全部抓來了,如果我不好好配合我家人會被收押…我就說希望我可以請律師,他們問我是不是要請謝政翰律師,我說對,但警察就說我不能請謝政翰律師…因為謝律師有涉案…那我想要打電話給朋友幫忙請律師,他們說不行只能打給家人,但我家人就全部被抓來了…在做筆錄途中警察就一直用引導方式來做…做完警詢筆錄後一直到地檢我也是照著警方的回答去回答檢方問題。」 3 ⑴警察問:「你於108年入監後,安家費是如何處理?請詳細說?」被告A2答:「40萬元我不知道是誰拿給A6的,我入監後由劉志強幫謝政翰律師安排跟A6聯絡安家費的事情,然後謝律師認識我母親後就會主動跟A6聯繫。」(109年12月8月第1次調查筆錄) ⑵警員問:「現提示108年10月16日陶彥誠接見譯文,下面陶彥誠簡稱為A,以B(劉志強)簡稱:『B:然後每個月倒薪水給你,然後你進來什麼事都我在做,好像你是我老大一樣,幹你娘的。』;『A:沒有沒有你才是我老大』為何劉志強每個月給你薪水?為何你稱呼劉志強為老大?」被告A2答:「就單純聊天,就他平常幫我聯絡安家費的事情。」(109年12月8月第1次調查筆錄) ⑶檢察官問:「你有問過謝政翰律師是否有轉交安家費給A6嗎?」被告A2答:「我有問過他一次,她說有,叫我放心。」(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⑷檢察官問:「據108年10月16日陶彥誠接見譯文,下面陶彥誠簡稱為A,以B(劉志強)簡稱:『B:然後每個月倒薪水給你,然後你進來什麼事都我在做,好像你是我老大一樣,幹你娘的。』;『A:沒有沒有你才是我老大』是何意?」被告A2答:「『倒薪水』應該是指他每個月幫我處理安家費的事。」(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⑸檢察官問:「為何劉志強等人於你入監期間頻繁探視你,並為此辦理特別接見?」被告A2答:「關心及安家費的事。」(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60號偵訊筆錄) 陳建宏律師問:「該槍擊案是否有人提供酬勞或開槍的代價給你?」被告A2答:「沒有。」 陳建宏律師問:「有無說過你入監執行後會給你固定的錢或安家費?」被告A2答:「也沒有。」 陳建宏律師問:「你入監執行後是否有人拿錢給你家人?」被告A2答:「有,我進來後不確定是誰轉交我的錢給我母親,那些都是我先前所投資的錢分紅下來的。」 陳建宏律師問:「你跟投資?」被告A2答:「我之前有投資100萬元在百富酒店,是請劉志強幫我投資的,他說每個月會有3萬分紅錢。」 檢察官問:「你剛提到有拿出100萬元投資百富酒店,是否知道該酒店的商業登記名稱為何?」被告A2答:「是,這我沒有詳細問過。」 檢察官問:「投資方式為何?」被告A2答:「這個部分我也不清楚,我就將錢交給劉志強,後續他會幫我處理。」 檢察官問:「有無給你收據或憑證?」被告A2答:「沒有。」 檢察官問:「你有無確認是否有被登記為百富酒店的股東,或去做商業登記等?」被告A2答:「我沒有去確認過。」 檢察官問:「你投資的資金100萬元從何而來?」被告A2答:「我賭博贏來的。」 檢察官問:「你去哪裡賭博?」被告A2答:「我記得最一開始在木柵,陸續也有去過好幾個賭場。」 檢察官問:「是否記得你於何時把錢交給劉志強」被告A2答:「我有點忘記了。」附表三:
編號 偵查證詞 審理證詞 (詳民國110年3月24日審判筆錄) 1 ⑴警員詢問被告A11:「你是否知悉邵伯傑為竹聯幫寶和會會長?」被告A11答:「我知道但他現在不是現在會長。現在會長是林修伯,邵伯傑雖然沒有當會長但是他的位階比較高,至於他內部組織的運作我完全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們是寶和會。」(詳109年12月9月第2次調查筆錄) ⑵警員問:「寶和會成員有何人?擔任什麼位階?」被告A11答:「我知道邵伯傑的位階最高,再來是現任會長林修伯,還有就是邵伯傑的司機小龍,還有一個叫做阿俊,人稱寶和俊。我跟阿俊沒有交談過,只有點頭之交,還有一位綽號叫宇宙,也是點頭之交,我只認識這幾個。」。(詳109年12月9月第2次調查筆錄) ⑶檢察官問:「你在警詢中提到邵伯傑為竹聯幫和堂寶和會的前任會長,現任會長為林修伯,可否請你敘述你所知悉的寶和會成員為何?」被告A11答:「我知道竹聯幫和堂寶和會,寶和會得前會長是邵伯傑,再來是現任會長林修伯,另外還有副會長梁智勝,再來我還認識寶和會幹部施俊吉(綽號阿俊),另外還有邵伯傑貼身助理何建龍(綽號小龍)。」(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⑷檢察官問:「你為何會接觸竹聯幫寶和會成員邵伯傑、林修柏、梁智勝、施俊吉、何建龍等人?」被告A11答:「我跟邵伯傑及何建龍比較常聯絡,我跟邵伯傑是朋友關係,我們常會談一些生意上的事情,何建龍是邵伯傑的助理,所以比較看到,另外林修伯及梁智勝、施俊吉及何建龍我雖然認識,但彼此沒有什麼私交。…」(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⑸檢察官問:「你跟竹聯幫寶和會成員林修伯及梁智勝、 施俊吉往來接觸為何?」被告A11答:「林修伯及梁智勝我是透過小江認識,小江曾經擔任過我的助理,小江跟邵伯傑、林修柏、梁智勝他們好像都是開南高職的同學,我跟他們聚餐次數很少。」(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你有聽過寶和會嗎?」被告A11答:「新聞上有寫。」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你知道林修伯有無加入寶和會?」被告A11答:「新聞寫的,我們都看新聞。」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當時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林修伯在竹聯幫寶和會組之內的地位層級及從事的業務為何?你回答:『林修伯是現任竹聯幫寶和會會長,他主要是統領竹聯幫寶和會的所有事務』等語,當時為何你會這樣說?」被告A11答:「新聞寫的。」; 辯護人林孝甄律師問:「你知道被告梁智勝與寶和會有何關係?」被告A11答:「應該沒有關係。」 辯護人林孝甄律師問:「偵訊時你曾回答檢察官:『梁智勝擔任竹聯幫寶和會副會長,但他在109年初離任,去擔任王老闆的司機,沒有再過問寶和會的事務。』等語,當初為何你會這樣陳述?」被告A11答:「我們比較熟的時候他就已經離開了。」 辯護人林孝甄律師問:「因你說梁智勝擔任竹聯幫寶和會副會長,此部分你依據為何?」被告A11答:「這是外界在講的,我根本沒有去過問這事。」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你認識被告施俊吉嗎?」被告A11答:「不認識。」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之前在警察局時問你寶和會成員有哪些人,你說『我知道邵伯傑的位階最高,再來是現任會長林修伯,還有就是邵伯傑的司機小龍、阿俊人稱寶和俊。我跟阿俊沒有交談過,只有點頭之交』等語…你為何會這麼說?是否知道他們都是寶和會的?」被告A11答:「好像沒有,應該沒有這樣的組織,是外界的稱號而已吧。」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為何偵訊時你會說被告施俊吉人稱寶和俊,是誰告訴你的?」被告A11答:「這個在館長事情發生新聞有寫。」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你是否知道寶和會組織?」被告A11答:「沒有這個組織,只是外面在聊一個綽號而已吧。」 2 ⑴檢察官問:「據你所知竹聯幫寶和會是從事什麼工作來維持組織運作?」被告A11答:「因為我本身不是竹聯幫寶和會的成員,我無法深入了解他們是如何運作。但我知道竹聯幫寶和會有在從事放款收取利息,另外還有酒店圍事。至於是否有其他違法的事情,我不清楚,因為我本身不是幫派成員,我也不會去介入這些事情。」(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⑵檢察官問:「你是否知悉竹聯幫寶和會為何要策劃包括館長槍擊案在內的數個槍擊案件?」被告A11答:「…就我所知竹聯幫寶和會邵伯傑比較喜歡做放款喬事情,他不喜歡打打殺殺。之前邵伯傑還跟我提到,他不太喜歡做酒店圍事,因為酒店圍事的錢,常常不夠付律師費打官司。」(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偵訊時你說『因為我本身不是竹聯幫寶和會的成員,我無法深入了解他們是如何運作。但我知道竹聯幫寶和會有在從事放款收取利息,另外還有酒店圍事。』這些你怎麼知道?」被告A11答:「是外面的傳聞,我也不是這個行業,都是外面聽說的。」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你意思在警察局和地檢署有關寶和會的敘述都是聽說的?」被告A11答:「的確是聽說的。」 檢察官問:「寶和會在經營什麼你是否知道?」被告A11答:「新聞寫經營哪些,可是我現在沒有印象。」 檢察官問:「(偵查)檢察官問你寶和會策劃館長和這幾件槍擊案,你還主動跟他說到『就我所知竹聯幫寶和會邵伯傑比較喜歡做放款喬事情,他不喜歡打打殺殺。之前邵伯傑還跟我提到,他不太喜歡做酒店圍事,因為酒店圍事的錢,常常不夠付律師費打官司』等語,這些新聞也有寫嗎?」被告A11答:「這是很多年前聊天的時候說的。」 3 ⑴檢察官問:「你是否知悉林修伯在竹聯幫寶和會組之內的地位層級及從事的業務為何?」被告A11答:「林修伯是現任竹聯幫寶和會會長,他主要是統領竹聯幫寶和會的所有事物。但外界傳聞他做的並不好。」(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⑵檢察官問:「你是否知悉梁智勝在竹聯幫寶和會組之內的地位層級及從事的業務為何?」被告A11答:「梁智勝擔任竹聯幫寶和會副會長,但他在109年初離任,去擔任王老闆的司機,沒有再過問寶和會的事務。」(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⑶檢察官問:「你是否知悉施俊吉在竹聯幫寶和會組織內的地位層級及從事的業務為何?」被告A11答:「我知道施俊吉在竹聯幫寶和會是擔任幹部地位,竹聯幫寶和會總共有6至10個幹部,每個幹部底下都有帶小弟,至於小弟的數目多少,我不清楚。至於施俊吉在竹聯幫寶和會從事何工作,我真的不清楚,我只確定施俊吉是竹聯幫寶和會的幹部。(詳109年12月9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71號偵訊筆錄)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你知道林修伯有無加入寶和會?」被告A11答:「新聞寫的,我們都看新聞。」 辯護人孫瑜繁律師問:「當時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林修伯在竹聯幫寶和會組之內的地位層級及從事的業務為何?你回答:『林修伯是現任竹聯幫寶和會會長,他主要是統領竹聯幫寶和會的所有事務』等語,當時為何你會這樣說?」被告A11答:「新聞寫的。」 辯護人林孝甄律師問:「因你說梁智勝擔任竹聯幫寶和會副會長,此部分你依據為何?」被告A11答:「這是外界在講的,我根本沒有去過問這事。」 辯護人陳建宏律師問:「為何偵訊時你會說被告施俊吉人稱寶和俊,是誰告訴你的?」被告A11答:「這個在館長事情發生新聞有寫。」 檢察官問:「新聞內容有講到誰可能是會長或幹部等成員?」被告A11答:「說寶和會會長是修伯,其他沒有了。」 檢察官問:「所以現在你對於寶和會是經營什麼沒有印象,而寶和會裡面的人你只有透過新聞知道有一個叫修伯?」被告A11答:「對,因為我認識修伯,所以我看新聞才知道。」 檢察官:「(提示109年12月9日A11偵訊筆錄第1頁)偵查檢察官問你寶和會這個組織,你除了有說修伯外,還說邵柏傑是前任會長,梁智勝是副會長,這些新聞沒寫你為何會知道?」被告A11答:「這個新聞有寫。」 檢察官問:「寶和會裡面有多少幹部,而幹部底下又有多少人這些新聞裡面是否有寫?」被告A11答:「館長事情發生後有寫,但我現在沒有印象怎麼寫的。」 檢察官問:「(提示109年12月9日A11偵訊筆錄第3頁)你說『我知道施俊吉在竹聯幫寶和會是擔任幹部地位,竹聯幫寶和會總共有6至10個幹部,每個幹部底下都有帶小弟,至於小弟的數目多少,我不清楚。』等語,你為何可以知道這麼細節的事?是否新聞有寫?」被告A11答:「Google確定有。」